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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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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01 22:54:08 浏览1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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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简介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简介,可将商标分为臆造性标志、任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实践中,臆造性和任意性标志均与商品属性与特点无直接联系,亦不表示任何商品的功能,显著性较高,一般不存在争议。而暗示性标志与直接描述性标志在个案认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直接描述性标志无需联想,直接表达商品特点,其“第一含义”不具有显著性,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为私人垄断,因而商标权人对该直接描述性标志的权利仅限于经使用具备标识来源的“第二含义”。暗示性标志是指商标组成词汇与商品之间具有某种暗示的联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消费场景中对其演绎、解释、说明或者想象才能与商品的特点建立起联系,具有显著性。

直接描述性标志与暗示性标志的分界线在于是否“直接表达”或“需要联想”。简而言之,直接描述性标志系“直接表达”,暗示性标志系“需要联想”。直接描述性标志不需要消费者进一步联系,就能直接想到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暗示性标志反之。同时,区分二者除了通过商标包含的文字内容本身,还应当侧重于考察 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流利说”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流利说”并非固有中文词汇,该词语使用在“信息传送、互联网聊天室、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仅间接表达了相关公众在该服务中能够流利表达或无障碍交流的使用感受,与“信息传送、互联网聊天室、无线电广播”等服务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并无直接关联,相关公众在看到“流利说”一词时,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想象才能将“流利说”与“信息传送、互联网聊天室、无线电广播”等服务的特点相关联,因此,“流利说”并不属于对上述服务的内容或品质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

如前所述,判断申请注册的标志是否直接描述性标志或暗示性描述,应当综合考量该标志本身的含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一,相关公众看到该标志的通常认知或第一认知。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无须想象即能判断出其属于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则该标志为直接描述性标志。如果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对应,一般应归于暗示性描述,暗示性描述的标志具有显著特征,虽然显著性不高,但是已经达到商标法对显著特征的最低要求。

其二,是否属于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即如果某一标志为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此类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通常使用方式,则该标志为直接直接描述性标志,反之则为暗示性描述。【3】

暗示性描述之所以具有显著特征,一是因为相关公众虽然最终能认识到该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是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对应,故仍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二是因为暗示性描述不属于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标志,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不会不适当地妨碍同业经营者的正当使用。【4】

结论

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标志时,无须想象即能判断出其直接表达商品特点或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则该标志为直接描述性标志。未直接呈现商品特点属性,而要通过一定的消费场景中对其演绎、解释、说明或者想象才能与商品的特点建立起联系,一般应归于暗示性描述,而暗示性描述是符合显著性特点的。同时,区分二者除分析商标包含的文字内容本身是否系“直接表达”商品特点外,还应侧重考察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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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2093号行政判决书

【2】(2019)最高法行再249号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618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5608号行政判决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1618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简介 ✦

本文作者:李欣遥(实习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李欣遥 实习律师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硕士。

参与若干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行政诉讼等案件的诉讼材料整理、诉讼文书撰写、案例调研、收集侵权线索等工作。

曾发表《视听表演保护与音乐视听产业的发展》,收录于北京条约纪念文集《视听表演保护与版权产业的发展》2020年出版。《“推荐算法”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界定》,收录于《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20-2021卷)。

指导老师:

汤学丽 律师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二部)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具有17年以上知产服务经验,为教育、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影视、食品、酒水、饮料、烟草、服装 、化妆品、医药、运输、建筑装饰、农业、餐饮、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内的众多知名企业提供过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助客户成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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