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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杨林律师

河南杨林律师(杨林律师事务所)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04 16:18:08 浏览16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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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河南杨林律师,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河南杨林律师

河南杨林律师(杨林律师事务所)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河南杨林律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何村路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号楼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杨林律师,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周文先生、惠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张瑞稳先生、储昭碧先生、刘和福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陈忠先生、丁洁女士、李芬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夏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凯先生、公司总经理丁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谢红友先生、曹玉堂先生、公司总工程师陈迎志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文一科技关于转让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束晓俊、方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文一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文一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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