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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祜亚律所律师

河南祜亚律所律师(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方豪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07 01:00:13 浏览1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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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祜亚律所律师(河南祜亚律师事务所方豪亚)

  “法律写作课”是“易辩网校”2017年学习大纲的第三课。此前河南祜亚律所律师,易胜华律师在网校学习群中与大家交流、讨论了法律写作的基本原则和写作手法。

  易胜华律师对学员提交的作业精心批改,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在征求学员的意见后,我们挑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部分作业进行公开展示,听取大家的意见。根据作业的阅读量,统计这些学员的本期作业成绩,打赏金额我们会全部转交给该作业的学员。未展示作业的学员,将按照基础分统计学分。

  与其他网络写手相比,这些年轻的学员的文笔可能还比较稚嫩,观点也未必正确。但是我们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他们一定会获得很大的提高。

  年轻人需要鼓励,感谢您的赞赏!

  

  把犯错背后的“魔鬼”揪出来

  

  

  “上诉人,请看一下一审庭审笔录中关于误工费举证内容,这是你的签名吗河南祜亚律所律师?”

  “是的。”

  说出这两个字后,我顿感这次法庭调查接下来的剧情和结局已经不符合我的预期,正式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时间回到2016年8月22日,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开庭,我代理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我于6月底已经通过了律协面试,但执业证尚未下发,故而需要指导老师一同出庭,他当然只是陪同。庭审进行到质证环节,原告提交的误工费证据较为单薄,我也按照通常方式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审结束后,我未仔细阅读庭审笔录,便草草签名了事。

  2016年11月某日,我收到法院判决书,仔细阅读后发现,关于误工费判决部分,判决书的依据中居然出现了护理人员的银行流水和工资表。我马上回忆当时庭审的具体情形,并未记得原告提交过这些证据。于是,我马上联系主审法官,说明情况。果然不出所料,主审法官承认这些证据是原告庭审后补交的,也未通知我们去质证,便以此做出判决。这显然违反了程序法,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可能不上诉吗?

  经过漫长的等待,中院通知保险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去中院进行法庭调查。满怀信心的我与被告律师配合主审法官进行调查,我顺势提出一审判决依据的某些证据未经过我方质证。对此,法官也较为诧异,开始翻找一审庭审笔录。过了一会儿,法官把我叫到旁边,指着关于误工费证据的笔录,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部分的对话。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我心中有一万个草泥马飙过。这是怎么回事?调查结束后,我设想了各种可能,我记错了?不对啊,我和一审法官求证过此事。我被阴了吗?没必要啊,一审法官不会这么大胆……

  这次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之错误深深地触动了我。两千多年前,佛陀就说过“万法唯心造”,哲学里也常讲“我是一切的根源”,其核心都是在谈论因果关系。故而对于所犯错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经过几天的思考与沉淀,我大彻大悟,无论怎样,今日之果,源于昨日之因,这不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吗?

  错误铸成,理当反思为先,究责为重,以警同仁。

  故借此契机,我意图谈论四大主体不同责任,为这次错误寻找“归宿”。当然,这些纯属个人经历及反思后的浅见,含具体历史环境和个人属性特点。但是,我很糊涂,接下来的一言一语到底是不是在推卸或者减轻自己所犯错误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呢?欢迎各位阅后献花、掌掴或拍砖。

  

  第一,律协培训,质杂量少。谈到律协培训(仅指山东),我首先想到的是实习律师培训。对于实习律师进行执业前培训,我双手双脚赞成,也满怀期待参加了2015年8月份的培训。可是,现实很骨感,培训内容与现阶段所需大部分脱节,对实习律师的作用更是眇乎小哉,用“讲故事”、“扯淡”等字眼形容培训内容,也不为过。更令人可笑的是,培训结束后的考试内容,完全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与培训内容相差十万八千里。多亏一些风声,我考试前一天看了几遍律师法,才涉险过关。总之,山东律协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完美地流于形式,看着热火朝天,有模有样,实则华而不实,劳民伤财。

  我认为,实习律师培训,多多教授一些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风险等内容方为正道。对于平时的培训,律协一年也组织不了几次,乏善可陈,培训主题与内容难讨律师欢心,甚至有的培训,从头至尾,广告声不绝于耳。我希望律协可以真正地关心一下,律师到底有什么样的需求,根据需求定制培训内容,而不是给啥,律师就得吃啥。在我看来,虽然律协是律师及其事务的管理者,但更应该是一名服务者,可现实情况令人心寒。这是律协之责。

  第二,律所管理,全无章法。对于绝大多数律所来说,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以小见大,我仅以自己执业律所论述一二。本人不才,身处小型个人所,执业律师五人,实习一人,挂靠两人,行政财务皆由主任老婆担任,典型夫妻店。这种模式注定了,这个所,主任是“皇帝”。律所管理特点就是,主任“独裁专制”与“随心所欲”。我相信,主任也许适合做律师,但绝对不适合做一名管理者、领导者。因为在这里,我神奇地发现,在协商解除委托合同中,为了蝇头小利,主任可以和委托人打架河南祜亚律所律师;在团队合作中,主任可以随便修改提成比例损害合作律师利益;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律所从来不需要开会;在工作中,律师征服当事人较多时候不是用专业,而是靠忽悠……

  律所管理的核心是人,律所的制度、主任的行为方式,尤其是小型所,都会影响所里律师的执业态度、行为、工作方式等等,不接受的必会逃离,接受的也许会模仿、学习,比如我就是经常见主任及其他律师都是草签笔录,才没有对笔录予以重视。这是律所及其主任之责。

  第三,“老师带徒弟”模式落伍,饱受诟病。“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一句老话,倒是贴切。在律师界,遇良师很难,但也不乏一些知名律师对自己的徒弟,甚至素未谋面的学员倾囊相授,乐此不疲,我知道的易胜华律师就是其中一位,其创建的“易辩网校”令我和小伙伴们获益良多,受益匪浅。虽说我的实习指导老师就是主任,但随他学习的一年有余的时间里,他仅仅坐在电脑前帮我修改了一份起诉状,除此之外,余下的完全是“修行在个人”,放羊式成长。我认为,“老师带徒弟”并不十分适合律师行业。原因如,业内传言“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仍然让很多律师胆寒;律师的专业技能更多的是一种经验,而这经验是自己摸爬滚打多年才习得的,这才是吃饭的家伙,怎能随便传给外人;实习律师成长是需要时间的,而律师最宝贵的就是时间,时间就是金钱,所以我们怎能期望他们会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培养自己未来的“竞争对手”呢……

  虽然模式落伍,但“以其无私,故能成其私”,既然实习律师拜入门下,指导律师也予以接受,就应当以无私之心对待之,呵护之,传授之,教导之。我认为指导律师应该多读读金庸的武侠小说,也许会有启发。当然,培养实习律师之重任全部放在指导律师一人身上实在不妥,国家、律协、律所都应献出一份力。然目前模式如此,指导律师既然无法改变,那么用心、尽力是唯一之法,否则即为指导律师之责。

  第四,律师固步自封,残疾式成长。这里需要谈到两块知识或技能,一块是“活下去的知识”,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风险等方面的知识,一块是“好好活下去的知识和技能”,即专业及其他知识和技能。毫无疑问,第一块知识很大部分律师都是欠缺的,我们想学的都是能帮我们挣到钱的知识,也就是第二块知识,第一块知识看起来并不能为我们带来案源、收益。我就是其中之一,忽视了第一块知识,否则也就不会有写这篇文章的动机。第一块知识的作用显然不在于让你好好活下去,但是毫无疑问,它可以保住你的饭碗,为你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忽视它,一旦出现问题,轻则砸了饭碗,重则深陷囹圄。

  再来说说第二块知识,主动去研究案子、学习其他领域知识的律师并不多,更别提日常写作了。这和大部分律师的执业现状、习惯息息相关,毕竟现在万金油律师居多,尚难专业化。既然不能专业化,那么就不好判断自己该从哪一类型案子开始学习,也不能确定自己下一个案子的具体情况,索性不如现学现卖,这也就很难形成系统化知识或技能,写作更是痴心妄想。我认为不能专业化,除了和执业地域有关,也说明未认清自己,未能进行清晰的市场定位,而这都需要律师在办案之外,对此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整合。

  我还发现,现在不少律师仍然“只专一业”,“业”的背后是思维方式。当然,前提是“不可一业不专”。除了对法律知识、技能精耕细作之外,律师要想做得好,必须走出去、跨学科,去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思维方式。多角度,用不同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则可以避免产生行业偏见,理性判断、分析问题。比如做公司业务,你就必须要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层结构、成本与收益、股权等等;做广告业务,难道你就学个广告法就可以了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此为律师个人之责。

  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在此基础上,我们更要深究为什么犯错。如果我们仅仅是接受或改正了错误,却不再追本溯源,那么我们只能一次又一次地重复昨天的故事,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更何况很多错误一旦犯了,你早已回天乏术。所以,犯错不可怕,不动脑子最可怕,因为当你接受或者改正之后,依旧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犯错,你也就不可能发现错误背后的真实原因。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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