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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盗窃案件律师推荐

河南新乡盗窃案件律师推荐(河南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13 11:54:09 浏览1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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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为彭某抢劫杀人案。本案例围绕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知识点展开河南新乡盗窃案件律师推荐

难度:偏难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河南新乡盗窃案件律师推荐,间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等

案情:

钟某于2 0 1 3年8月3 1日晚至9月1日凌晨在某县一座桥的桥洞处被杀害死亡,尸体位于河边。3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并提取了以下物证(但是并未附有笔录):(1)白色棉质绳两截;(2)衬衣一件;(3)黄色皮带一根;(4)领带一条。经确认,衬衣、黄色皮带和领带都是被害人钟某的物品。

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初步认为彭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对彭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对彭某的家中进行搜查,搜到一双球鞋和一把匕首,并且在球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X型血,与被害人钟某的血型一致。此外,经比对匕首刀刃的形状与被害人钟某的伤口吻合。侦查人员对彭某进行了讯问,彭某对抢劫杀害钟某的事实作了有罪供述。

此后,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彭某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辨认,并制作了辨认笔录 ,侦查人员出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其中一截白色棉质绳的照片给彭某辨认,彭某称是自己车上的绳子;当侦查人员出示两截白色棉质绳合并的照片时,彭某又称不是自己车上的绳子,之后侦查人员组织彭某对绳进行混合辨认,将现场提取的两截白色棉质绳与另外两根蓝色、白色尼龙绳混合,让其辨认,彭某指认断成两截的白色棉质绳就是自己车上的绳子。另经询问,彭某的妻子吴某证实彭某8月31日晚不到9时就回家了,此后一直在家,并未外出。

在庭审过程中,彭某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作的有罪供述,并称之所以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其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限,也不准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最终实在忍受不住,才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彭某的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简要说明了理由,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法官认为辩护律师理由有些牵强,而且并无有力证据支持,因此,认定辩护律师赵某的申请不成立。此外,公诉机关也提交了侦查人员关于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上只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了彭某供述的合法性,并综合本案其河南新乡盗窃案件律师推荐他证据作出了认定彭某有罪的判决。彭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排除,从而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因此提起了上诉。

问题:

1 .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答: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彭某妻子吴某的证言证实彭某不在犯罪现场 ,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证明彭某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属于直接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两截白色棉质绳、衬衣、黄色皮带、领带等物证、沾有血迹的球鞋、血型鉴定、匕首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2 .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答: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 ,侦查人员将彭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彭某的供述应当排除。此外,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彭某束缚在椅子上,身体活动受限,也不准许其吃饭,对其进行长时间讯问,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并予以排除。综合以上两点原因,彭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该被排除。

其二,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未附有笔录,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家里搜到的球鞋和匕首 ,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非法实物证据。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四,辨认程序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辨认笔录不得作由定案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05条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本案中,侦查人员让彭某混合辨认绳索之前,单独向其展示绳索的照片,违反了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的规定,因此,辨认笔录因为辨认程序违法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赵某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处理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辩护律师只需提交相关线索 ,承担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责任,但是对于证据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则应该由公诉方来承担,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赵某的申请 ,认为其申请并无有力的证据支持,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属于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赵某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本案中,侦查人员虽然出具了关于自己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但是只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而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此情况说明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检察机关也并未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法官最终认定辩护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成立,并采纳彭某的有罪供述也是不合理的。

4 .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答: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的球鞋缝隙里有血 ,但是难以确定彭某球鞋缝隙中的血迹属于被害人钟某。此外 ,虽然从彭某家中搜到的匕首的刀刃形状与被害人钟某伤口完全吻合,但是也不足以认定该匕首就是作案工具,更难以认定彭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彭某的妻子证实彭某不在场的证言,表明彭某并没有作案时间,而目前的间接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对于彭某实施犯罪行为还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5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基于一审法院没有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该对被告人彭某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由于该供述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 ,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可以撤销原判 ,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情况而言,辩护律师赵某在一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履行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责任,但是公诉方因为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并未实现履行证明证据合法的证明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彭某有罪供述合法的理由是不充分的,而有罪供述直接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应该认定检察机关没有实现证据合法的证明责任 ,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考点梳理:

1 . 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即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仅仅要求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不需要证明案件的所有事实。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而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 .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不同于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我国立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排除的模式,在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时,首先要看该实物证据的违法性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其次再看能否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应排除该证据,以督促侦查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 ,该证明责任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被追诉方承担。二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该证明责任由公诉方承担。

4 .刑事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键法条:

《刑诉解释》第138条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

《公安部规定》第260条第1款

《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

总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 往期回顾 —

刑诉案例(4)——刑事证据

刑诉案例(3)——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刑诉案例(2)——高波故意杀人案

刑诉案例(1)——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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