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争“议”
本案是涉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典型案例,由焦伟伟律师承办。该案经人民法院二审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
一、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孔某为其自然人股东,于XX年XX月XX日实缴出资。之后,孔某于XX年XX月XX日通过EMS邮递方式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资料申请书”,但被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收,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一) 孔某是否有权行使知情权,并履行了通知义务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孔某为其自然人股东,于XX年XX月XX日实缴出资。孔某合法持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有权在要求查账不能的情况下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二) 知情权的行使是否有时间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利,公司对股东知情权不得剥夺或予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孔某按照规定,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查阅上述材料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结合本案,孔某已在起诉之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查阅请求,邮寄单上书写的地址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联系电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邮件拒收视为孔某按照规定行使了通知义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孔某的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因此孔某当然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三、代理要旨
▌ (一) 搜集资料,证明委托人主体适格
本案中,经由承办律师通过公示系统查明,孔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既有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又有官方系统记载,因此孔某具备股东身份,当然享有股东权利。
孔某已在起诉之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查阅请求,邮寄单上书写的地址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联系电话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上诉人对邮件拒收视为被上诉人按照规定行使了通知义务,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孔秋生的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应支持孔某诉讼请求。
▌ (二) 寻找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整抗辩思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孔某按照规定,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查阅上述材料并无不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代理人针对前述争议点,在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孔某既具有合格股东身份,又行使股东权利并无不当,形成完整的抗辩思路。代理人相关证据的搜集及相关法律依据的查询,加强了河南律师邦邦我方论证观点,为赢得诉讼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文作者河南律师邦邦:冯华勋 ,公司业务部实习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先后为河南铁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国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济源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编辑 | 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