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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31 08:40:12 浏览3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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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表见代理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表见 代理 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如下: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的代理权限已到期或者行为人从未有过代理权。

2、相对人具有充分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比如行为人能够提供盖有公章的合同书。

3、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相对人尽到了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的审查义务。

相关介绍: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当事人行使表见代理权的条件?

表见代理行为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合同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行为人(代理人)应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如果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合同行为,则为有权代理;如果是以自己而不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则是自主行为,无代理可言。第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被代理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章、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尽管行为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一个以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根据前述表象有正当理由相信或能推断出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的正当理由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所在,这一问题应该由相对人举证证明。第三,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③因而,一个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看相对人是否是善意的,并且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相对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以一个正常的人的思维能够判定其不具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就不构成表见代理,此时,相对人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二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简单地讲,就是表见代理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行为能力上不应具有瑕疵;所订立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明文法的规定;在意思表示上不具有可变更、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只有在无权代理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时候,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 代理 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事实依据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没有代理权。 即行为人代表了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的时候,是没有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 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的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根据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有被代理人的印章;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行为人的职责变更,但相对人却不知情。 3、相对人善意且没有过失。 善意指的是在签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指的是相对人尽到了其应该尽的需要注意的义务。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

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1、表见代理主体要件即行为人无代理权;2、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出于善意;4、行为人与相对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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