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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

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内乡县律师名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19 06:54:09 浏览16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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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3条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反诉与本诉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原告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股权转让款。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以原告对其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补缴股东出资。故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399号

上诉人(一审反诉人):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161号(民安大厦B塔)1018室。

法定代表人:冯大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军,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慧能公司)因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了审理。

甘肃华慧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甘肃华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7日,甘肃华慧能公司与曾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曾雷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华慧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慧能公司)70%的股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甘肃华慧能公司。甘肃华慧能公司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过程中发现,曾雷作为深圳华慧能公司的股东尚有3399万元的注册资本没有缴足,甘肃华慧能公司多次要求曾雷补足出资,并暂停向曾雷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曾雷以要求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下欠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及其违约金为由,将甘肃华慧能公司诉至法院。甘肃华慧能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曾雷向深圳华慧能公司履行3399万元出资义务后,再由甘肃华慧能公司向曾雷支付下欠股权转让款。该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曾雷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甘肃华慧能公司提起反诉,以曾雷对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要求曾雷补缴股东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河南内乡县专利律师事务所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本诉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纠纷,依据的法律事由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反诉的法律关系是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事由是股东出资不足的补缴责任。本诉与反诉并非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对甘肃华慧能公司的反诉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甘肃华慧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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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丁广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任 庆

书 记 员 刘笑笑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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