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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刘律师

河南焦作刘律师(焦作刘清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0 13:18:07 浏览1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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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焦作刘律师,焦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焦作刘律师(焦作刘清律师)

公布了一起工伤认定公示

一名食品厂职员在参加完公司团建和聚餐后

在宿舍休息时身体出现异常后死亡

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这样的情况是否该被认定为工伤河南焦作刘律师

在武陟社保局和家属多次的诉讼后

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作社保局公示,拟认定视为同工伤

工伤认定公示

    

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2日受理了田某某(xxx)申请的田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田某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平、公正,现将工亡职工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期为五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与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联系。

举报电话:2118882 7272004

2023年02月28日

拟认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名称: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田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27********** ****

事故简述:田某某是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从事设备部副部长工作,2021年11月23日田某某上白班,工作时间早上8时到17时30分。2021年11月23日早上8时,河南佳怡食品有限公司职工田某某正常上班,下午公司组织文化建设活动,19时左右结束,活动结束后在公司对面饭店聚餐,聚餐21时左右结束,结束后田某某回公司宿舍内休息。24日早上7时10分左右被同宿舍同事发现异常,随后拨打120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田某某已无生命特征。2021年12月6日武陟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日期为2021年11月24日。经调查核实,河南焦作刘律师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焦(武)工伤不认字(20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某所受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家人不服于2022年8月1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豫0823行初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局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焦(武)工伤不认字(20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不服于2022年10月11日上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豫08行终24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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