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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全文

检察官法全文(检察官法 解读)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31 21:20:10 浏览74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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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谁能帮我找一下法律及其相关的内容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全文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三条 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

第四条 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 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第六条 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第七条 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第八条 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

第九条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二条 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第十三条 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四条 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

第十八条 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

第十九条 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

第二十条 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应当尊重庭审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严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实事求是,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

第二十七条 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第二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三十三条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第三十四条 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第三十五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

第三十六条 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

第三十七条 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八条 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第四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一条 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慎独慎微,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

第四十三条 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

第四十五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文

在检察院内网上可以见到全文。外网是不允许上传的。

根据该规范附则第9-87条的规定,该规范仅是内部规范,限于人民检察院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

我浏览了一下该规范,也就是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与检察业务紧密相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大杂烩”。

如何当上检察官

普遍实行的公务员考试,你得先过检察机关招考的公务员考试,除了正常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外,主要是考法律专业知识。

考试有二关:

第一关,就是现在普遍实行的公务员考试,你得先过检察机关招考的公务员考试,除了正常的公务员考试内容外,主要是考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关,你进入检察机关后,还要过全国司法考试这一关,这个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大概在15%,参加考试全是本科以上的学历的,如果你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在检察机关就当不了检察官,只能是从事辅助性的岗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招考时,前提条件就要求报考者必须已经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否则不让报名。)

扩展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国检察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 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官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相关法律管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有工作需要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要求,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检察官法,但是长期以来,检察人员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模式单一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检察人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业发展、培训、职业保障与其他公务员没有实质区别,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检察人员管理难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难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难以体现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区别,也难以体现检察机关内部各类别人员的不同作用。

总结: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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