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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京律师

河南南京律师(河南律师所电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2 01:00:18 浏览1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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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报道

  近日,作家陈岚在微博上发出消息称,有网友向她反映,目击到江苏南京南站一起“猥亵女童”事件。

  网友称,8月12日傍晚,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河南南京律师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候车。男孩竟当众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摸索。发现路人异样的目光后,男子并没有停止这一行为,身边的同行人也没有制止他。

  13日,警方在官方微博回复称,已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事件进展

  根据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所 今天(15日)上午11时27分发布通报河南南京律师

  8月12日晚7时许,南京南站候车室内发生一起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南京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经过深入细致侦查工作,于8月14日在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

河南南京律师(河南律师所电话)

  经调查,其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依据查证事实,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铁路警方还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吁请广大网友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出发,不要扩散传播相关人员信息和案件细节,防止对受害人造成再次伤害。

  据现代快报,记者从权威途径了解到,涉事小伙是一名在南京某学校读书的学生。

  案件解读

  律师观点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河南南京律师

  本案中,按照微博上的照片来看,涉事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是针对他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猥亵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猥亵行为处于故意,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河南南京律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夏先园认为,本案中,涉事男子实施猥亵行为的场合属于公共场所,对其刑事责任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

  根据警方的调查,两名成年人是嫌疑人段某某的亲生父母和女童的养父母。也就是说,他们是段某某和女童的监护人。但据爆料人称,事发时两名成年人看到这样的场景时并没有制止,对此,他们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夏先园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领养的孩子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尽管网友的积极关注对事件的调查和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让人遗憾的是,在本次事件中,之前被网友“人肉”出的所谓嫌疑人信息出现偏差,一位刚刚大四毕业的李姓小伙因长相酷似被曝光的摸胸男而“躺枪”。目前,曝光其信息的微博博主已删除相关信息并致歉。但是,曝光失实信息的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夏先园表示,曝光失实信息的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非法传播他人信息。如果这些内容经证实是失实的,因此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曝光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有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记者:杨淑芳 编辑:黄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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