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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醉驾案律师推荐(驻马店醉驾处理结果)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4 03:54:05 浏览1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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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饮酒后河南驻马店醉驾案律师推荐,男子阿全仍自行驾车回家河南驻马店醉驾案律师推荐,结果因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当场死亡。死者阿全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3名酒友悉数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0%的责任,共计索赔14万余元。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

回顾:参加聚会后醉驾身亡

  法院资料显示,2015年5月24日,死者阿全参加了朋友阿成在中山市东凤镇一酒店办的生日聚会,参加人员还有阿杰、阿新等多名人员。

  聚会结束后,阿全的友人阿伟与河南驻马店醉驾案律师推荐他先开摩托车到阿伟家,阿全又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5月25日2时37分,阿全在醉酒状态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东凤往小榄方向行驶,过程中车辆失控碰撞路边护栏及桥栏水泥墩,阿全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求:13名被告共担20%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的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5月24日阿成生日聚会当晚,和阿全在一起饮酒的13名酒友全部告上法庭。

  阿全父母称,当晚阿全与众被告一起饮酒至次日凌晨2点半,组织者阿成没有注意到阿全已经饮酒过量,放任他驾驶摩托车搭乘阿伟回家,阿伟回家后让阿全在醉酒的情况下独自驾车回家,致使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原告认为,阿全作为成年人,醉酒后独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阿成作为酒宴的邀请人、组织人没有对饮酒者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在明知阿全已经饮酒过量要开车的情况下,没有充分注意、阻止危险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更多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饮者,也有善意提醒、劝诫的义务,均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经计算,阿全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71万余元,众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即14万余元。

  被告阿成答辩认为,原告阿全的父母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次要责任的更多责任也无事实依据。被告阿伍、阿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与死者没有接触。

判决:组织者、同行人各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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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阿全作为一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罔顾道路交通安全,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作为聚会的组织者,被告阿成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由于被告阿成并未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被告阿成应承担5%的责任。阿伟作为阿全离开聚会时的最后同行人,让其醉酒后自行驾车离开,导致事故发生,亦应对该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阿伟应承担5%的责任。

  关于被告阿杰等多名共同参加聚会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则表示,因上述人员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被告与阿全的事故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因阿全自身需承担90%的责任,被告阿成、阿伟各承担5%的责任,即两被告赔偿金额应各为33825.3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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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4种情形下酒友需要承担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伍执娟法官分析指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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