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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河南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河南南阳最有名的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5 07:18:08 浏览1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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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定罪量刑?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河南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虚开税额较大或者有其河南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虚开税额巨大或者有其河南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各量刑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个档次的虚开税额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此标准的,则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处罚即可。

那么,是否虚开税额超过了此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榭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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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简要案情:孙某某系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向他人从宁波市北仑B油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30万元,税额18888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宁波大榭开发区A运输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补缴税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职深圳市A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B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333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9226.4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5刑初372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41031.74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税款,且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巨大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3.1.案例三: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湘0522刑初12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为2610591.11元,周某甲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周某甲作为永A公司、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该两家公司与C公司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仍让C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上述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在税务机关全部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周某甲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但是,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适用刑罚,而且,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4.1.案例四:丁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7刑初191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佛山市A有限公司(起诉前已注销)为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777778.0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某身为该公司总经理,在虚开发票过程中起决定、指挥作用,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所涉公司在被注销前是具有正常经营业务的企业,案发后积极清退抵扣税额,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206刑初615号

5.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304万余元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决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庭审中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已退出违法所得,受票单位已补交全部税款,故予从宽处理,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无锡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何观舒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涉税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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