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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环保行政拘留案律师

河南环保行政拘留案律师(环保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移送)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9 03:00:19 浏览14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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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抢修后仍短暂超标,可否适用不予处罚?

今年2月24日,豫西某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专报,对超标公司(黄金冶炼企业)进行河南环保行政拘留案律师了检查,2月25日下达河南环保行政拘留案律师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经裁量基准计算,3月17日下达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55万元,3月18日涉案公司依法申请听证。听证会后,市局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1、分局处罚依据

超标专报显示:2021年12月28日6时,涉案公司制酸尾气出口氮氧化物小时平均浓度超标0.24倍,15时制酸尾气出口二氧化硫小时平均浓度超标0.778倍。

分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认为维修不彻底,一天内两次超标,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请听证理由

(1)及时报告、立即维修

2021年12月28日,涉案公司先后4次停产维修:第一次,6时超标,半小时后发现,立即停产维修至9时结束;第二次,9时启炉未成功,9:30维修至14:30结束;第三次,15时启炉,10分钟后发现超,标停产维修至18时结束;第四次,18时启炉未成功,18:20维修至21时结束。每次及时都向有关部门报送报告。

涉案公司一直尽全力采取停产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影响,按照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维修好后及时恢复生产。事发后直至今日,治污设施一直运行正常、排放达标。

(2)态度积极、影响轻微

一天内4次停产维修,2次未超标,2次超标:6时氮氧化物超标半小时、15时二氧化硫超标十分钟。即使合在一起的日均值也只超(0.24x半小时+0.778x十分钟)/24=0.01倍,与相关“日”或者“24小时”均值小于0.1倍而不予处罚的超标倍数相比,未超。

案发当日系北方深冬,6时尚在夜间,室外异常寒冷,管理存在疏忽,致使脱硝塔治污设备连接处出现故障半小时才发现;15时脱硫塔连接处出现故障,十分钟后发现。涉案公司都立即炉前断料、及时更换减震喉、排查疏通管道。

3、市局决定理由

(1)定性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 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市局认为两次超标合计四十分钟,都及时予以停产修理,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超标倍数小,可以认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第一款(也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两次有超标猫头时,能及时停产维修和报告;超标时恪守法律规定,都有充分证据,根据第二款“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规定,也符合“不予行政处罚”。

(2)定量问题:《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即“(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依据上述的计算,涉案公司超标倍数轻微,符合“(1)、(2)、(3)”不予处罚精神。

(3)标准引用:分局引用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出现重大错误。河南省还有另一行业标准《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因为有行业标准就不能引用综合标准,即使涉及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相同(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执行标准都为100mg/m³、50mg/m³)。

(4)地方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一)免予处罚情形”中的“3.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涉案公司的单因子超标倍数,都超过“超标倍数≤0.1倍”规定,但两个的浓度和时长合计不超;当日即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也符合“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条件,属于“免予处罚情形”。

河南环保行政拘留案律师(环保案件适用行政拘留移送)

所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的(十九)规定:“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涉案公司确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发生当时就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维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完全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要求。

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市局根据听证会情况,经案审会讨论,依据第五十七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将案件发回原拟处罚分局,由其依法重新处理。

案件启示

1、法条适用。从拟处罚55万元,到最终不予处罚来看,结果似乎天壤之别。实质在于案件性质的合理确定及其导致法条的准确适用。一旦性质确定下来,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权限就十分有限,而绝不能在55万元以下选择处罚额度。

2、时间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1年12月28日发生违法行为,2022年2月24日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检查,中间时间不超过2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

3、排污许可证。该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涉案公司的超标事件反映出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没有严格落实证件要求,尤其是寒冷条件下的设备维护、岗位管理,以及全面检修问题,需要继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与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证监管,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作者及单位:张子之: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张彦浩:山东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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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马过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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