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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图片

交通事故案例图片的简单介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1 22:20:06 浏览3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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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交通事故案例图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

(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

综合分析

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

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

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常州一公交司机一声鸣笛救下三人性命,车的盲区有多可怕?

车的盲区真的非常可怕,因为盲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在交通事故中不少都是由于汽车盲区造成的,大型货运车辆由于车身大,盲区的范围更大,驾驶人很容易被盲区遮挡视线,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就很容易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所以行人遇到大货车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开,一旦所站位置处于大货车盲区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诸如此类血淋淋的教训很多,大家一定要谨慎。

常州一公交司机一声鸣笛救下三人性命一事曝光后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们在为这位公交车司机点赞的同时也要引起重视,这三人都处于汽车的盲区,如果没有公交车司机的提醒,这三人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引发交通事故,据了解,江苏常州的公交司机在行驶到一处斑马线时,有三名路人正在过马路,这个时候陈师傅注意到左后侧一辆私家车因视觉盲区,没有看到过马路的三人,公交车司机赶紧鸣笛警示,私家车这才意识到有行人过马路,大家都为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点赞。

车的盲区真的非常可怕

我们并不是第一次听说有关车辆盲区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以为司机可以看到路上的行人,其实他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问题正好在车辆的视觉盲区,这就很容易引起可怕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大型火车的视觉盲区范围更大,所以大家应该要引起重视,这也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

因车辆盲区引发的交通事故很多

从诸多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知道,因为车辆视觉盲区引发的交通事故很多,车辆速度过快很容易引起严重交通事故,这对于我们的生命健康也会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悲剧发生。

案例总结!超载超重,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近年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达339.9万辆,其中市区288.1万辆、市辖县51.8万辆。

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交通安全上的隐忧,主要表现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引发各类交通事故。其中之一,就是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

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剧了车辆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驾驶人难以维持车辆平衡,很容易摔倒,一旦发生事故则加重损害后果,乘员被动伤亡的比例更高。

下面,南宁交警整理了部分近年来南宁市发生的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交通事故案例,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血的教训”,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受到警醒,拒绝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因为,那是我们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01

2017年6月23日14时05分,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燕、黄某梅行至S52平果至武宣高速105Km+700m处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蒙某某、黄某梅、黄某燕三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2018年4月2日5时44分,陈某德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陈某官、刘某某沿南宁市大学东路南侧机动车主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与农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官、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03

2018年4月18日20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沿三津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黄某祥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袁某甲和袁某乙同向在辅道内行驶,两车行驶至三津大道定秋路口时,黄某祥驾驶车辆由西明大桥方向往定秋路方向实施左转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袁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祥、袁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04

2018年9月27日7时25分,韦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韦某鸿、韦某凤沿南宁市南站大道由沙井收费站方向往沙井南站立交桥方向行驶,至南站大道三津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当场死亡,韦某鸿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某凤重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5

2018年10月20日15时04分,赵某某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沿马山县S314省道从合作村岜独屯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与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蓝某某、韦某某2人)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韦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06

2019年3月16日17时05分,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行至武鸣城市大道伏林村路段时,与苏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事故造成刘某、李某甲2人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7

2019年4月12日7时32分,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友谊光明路口时,与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08

2019年4月16日18时08分,韦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与金伦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韦某乙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搭载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3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甲、黄某乙2人当场死亡,韦某、黄某丙2人受伤。

09

2019年4月29日20时30分,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自行车超员搭载温某甲、温某乙,行至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转往南站大道匝道口处,与凌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温某甲当场死亡,李某某、温某乙受伤。

10

2019年4月28日17时14分许,林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高峰林场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员搭载陈某甲、陈某已、罗某3人)及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员1人死亡、3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着春节日益临近,无论是留在城里的市民,还是返乡的群众,都有机会使用到电动自行车代步出行。在探亲、踏青出游时,请一定要牢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美好,在驾乘电动自行车时,要严格遵规守法,不要超员载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中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骑车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2、“抢绿灯”遇上闯红灯,学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时02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江都区仙女镇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西路交叉口斑马线处。此时绿灯已经闪烁,他未采取减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通行的14岁学生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及脸部鼻梁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花季少女用煤气自杀

因与母亲争执,仙桃市大洪路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家中关房门开煤气自杀。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门成功救出女孩。

据现场知情人介绍,2楼有一名16岁的学生因与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赌气把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并打开煤气罐,企图自杀。

由于该学生吸入大量煤气,导致意识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将该学生抱至通风的空地上,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分钟后,该学生恢复意识。中队官兵迅速将其台上担架,移交给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4、两中学生钓鱼 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点多,怀柔区汤河口镇发生一起事故。几名中学生在河边钓鱼时坠入河中,其中两名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当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附近河段开采砂石料,导致原本很浅的河底出现大坑,这也是两名中学生没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区内,14岁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楼身亡。事发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小明母亲质疑老师教育过激导致孩子轻生,校方对此予以否认。三河市警方称,小明自高楼坠亡,已排除他杀。

参考资料:人民网-开学在即 这5起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请留意

人民网-花季少女与母亲争执 开煤气自杀

人民网-燕郊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人民网-两中学生钓鱼 不幸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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