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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解读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违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2 10:00:08 浏览3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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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民法典草案如何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

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扩展资料

高空抛物的危害: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民法典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明确高空抛物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网-人大代表谈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将减少一楼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民法典草案最新修改: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

据新京报27日消息,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律师谈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局面将扭转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屡屡发生,“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于无辜业主来说,为他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通过后,将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变化?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创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

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由于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草案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草案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朱界平: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改变

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呢?朱界平律师说,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作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它情况,物业很难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发生高空坠掷物,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业主的影响,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违法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会将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的行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权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如抛掷物,家中没有该物品、事发家中无人、物理学规律证明不可能等等证据。最后,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是垫付性质,查清真正侵权人,还可追偿。草案中关于坠掷物规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权人赔偿的力度,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判决后所有业主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业主自己没有抛掷行为,却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其内心不满,拒不执行判决。如重庆烟灰缸案,20年内仅3人赔偿。依照《民法典(草案)》,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查清侵权人,如无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公司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上述有关规定无疑极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朱律师认为,草案关于坠掷物规定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只有满足公安机关找不到人,有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由全楼补偿,其补偿也是垫付性质,查清侵权人,还可追偿。

朱界平说,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机关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如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抛掷物事件,也保护好“头顶的安全”。

民法典高空抛物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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