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那么劳动者“性骚扰”被辞退合法?
网友咨询河南合伙纠纷律师:
员工有性骚扰行为,单位可以开除吗?
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王晓君律师解答:
可以。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把防止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性骚扰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恶化工作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其工作规范中开始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制止性骚扰,依据的只能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采用过错辞退。
要辞退性骚扰行为者,应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将性骚扰作为一种公司禁止性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河南合伙纠纷律师;
2、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可作为辞退的理由;
3、有充分的该员工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
4、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
5、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制定。
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王晓君律师解析:
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恶意攻击、实施暴力、恐吓、诋毁名誉、辱骂、发生肢体冲突或猥亵、性骚扰的,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作为单位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到自己不去骚扰别人,同时也应尽到性骚扰防范职责。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王晓君律师简介
大家好,我是王晓君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广东华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抖音百万粉丝法律博主(邻家晓君律师),执业10年之余,帮助过上千万人,我坚信“没有办不成功的案件,只有不下功夫的律师”!
客户对我的评价是:
为人勤勉尽责、慎言敏行,在处理诉讼及非诉事务时均能注重严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战经验结合起来。
擅长领域:
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
专业精神和服务理念:
专业精神是我的第一要素,它代表着我在法律领域所具备的专业水准和能力。我认为只有不断学习和磨练,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因此,我经常参加行业会议、研讨会和学术论坛,以增强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服务理念,是我作为律师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我总是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每个客户量身定制最适合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我注重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和沟通,确保客户可以及时了解到自己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以便随时做出相应的反应。
总之,我相信专业精神和服务理念是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基础。我将一直秉持这些价值观,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权益和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