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是继承纠纷河南新乡家庭财产纠纷律师,特别是继子女继承继父母之间的财产继续问题,对于这方面的纠纷在司法处理中是很微妙的,下面由杨志峥律师为大家作一个周全解读。河南新乡家庭财产纠纷律师我们先从最近北京区的一个庭审案例说起:
【案例介绍】
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
李某在与张某婚前有一养子郑某,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继母李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张某所购房屋的四分之三。张家三子不同意,养子郑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庭审】
法庭上,养子郑某表示,两个老人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张家三子则辩称,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只要尽到了赡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和养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反之养子郑某没有对养母李某尽到赡养义务,不可以分得财产,那么实际上法院应当支持谁的诉求呢河南新乡家庭财产纠纷律师?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
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老人再婚以后,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亲情,对继父或者继母也会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进行了晚年尽心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对他们之间抚养关系予以确立。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本案中张家三子继承继母李某的遗产,判决财产作相应合法继承。
【律师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的子女,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包括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十条规则中的条文,其实已确立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其亲属身份特性。另外《婚姻法》第二十条对继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直击法点】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处理与常规父母子女之间的一致对待,其前提是抚养关系的确立,权利与义务认定。一般情况,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不可控的,它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自然形成,但是他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是可控的,需要司法认定,其中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表现形式,实现生活主要表现为四类:名义型,收养型,共同生活型,成年赡养型。
1、名义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型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这种继子女没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只有继承其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2、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此种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也能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即被收养后的继子女即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也适用未自然解除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对继父母的财产。
3、共同生活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及父母的财产有继承的权利。"
4、成年赡养型,这类关系一般发生在独孤老人再婚找老伴相度晚年情形下。这种情形是在名义型的基础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已尽赡养义务。法律上承认其抚养关系,可与亲生子女同等权利继承财产。
对于上述成年赡养型,主要是从公序良俗角度再结合权利义务对等立法律原则进行司法审判的,如果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成年继子女即使对于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只能被当成人外人对待,这就使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公平的社会公序良俗。
鉴于此,法官及杨志峥律师提醒广大相关案件当事人在面对继承纠纷时,不必蛮争也不必耍泼,可提前电话联系一下专业律师,有事法庭上见,我们会给你一个合法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