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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达律师

河南康达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怎么样)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06 14:54:06 浏览1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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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当好友陈某和易某向其开口借钱时,他就同意了。可是,借款到期后,不仅本金没要回来,还听闻陈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法院判刑,借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金某是否还能索回这笔借款?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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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某与陈某、易某为多年好友。2012年,陈某、易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金某爽快地答应了。双方分别于2012年2月7日和4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陈某、易某二人共同借款合计5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5月7日和12月30日。同时,上述借款均由王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陈某与易某仅支付了4.8万元利息。金某虽多次催讨,但对方一直表示资金紧张,要求多宽限些时间,金某碍于情面,只好一再让步。

  直到2014年2月27日,陈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罪判刑,55万的借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眼看借好友的钱就要打水漂了,金某这才急了,他决定撇开陈某,起诉易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判令易某赔偿金某52.1万元及逾期利息;担保人王某因存在过错,需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案外人陈某作为借款人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金某借款,但实际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河南康达律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既然合同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那么另一名借款人易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法官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易某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由于双方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故法院对超过部分的2.9万元利息予以抵扣本金。据此,法院对易某的具体赔偿金额作出了如上判决。

  对于王某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王某与案外人陈某为母子关系,且部分借款是汇到王某的账户;借款利息亦通过王某转账给金某,王某对这笔借款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董毅智律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精英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宝智电商网创始人、法律自媒体人。

专业电子商务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河南康达律师,风险控制专家。

致力于为电商网商提供精准实时的一流法律服务、多维的法律分析、权威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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