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录像:https://tingshen.court.gov.cn/live/1452934
行政诉讼河南民告官律师,俗称“民告官”河南民告官律师,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河南民告官律师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以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5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然而,10月12日在武汉市硚口区开庭审理诉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两个被告的负责人没有踪影,也没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湖北交通最高主管机关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眼中,就是废纸一般,蔑视法律,人民法院得不到交通执法机关的尊重。
2014年11月3日,国办发〔2014〕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河南民告官律师;2016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如此详实的规定,身为执法部门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揣着明白装糊涂,高速公路入口没有履行责任,没有设置称重检测设备,放任超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动态地磅按车型、重量和里程,收取高额通行费后,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粉墨登场,按收费站出口动态地磅认定车辆超限,更没有按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的规定执行,对所谓认定超限车辆继续放行,随后邮寄给车辆运输公司一张模糊不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500元。
面对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最直观的感觉就是字迹模糊难辨,无法辨别处罚的理由和事实。也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之规定加盖公章,罚款程序违法等多处错误存在。运输公司不服,依法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具有监督权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面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事实不清、模糊的罚款决定书”不做评析,避重就轻枉法作出维持决定。车辆运输公司为为进一步讨回公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法庭上再遇有权任性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高速公路管理局丑陋的面孔。
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再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的规定,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本没有理会此规定。
刚刚闭幕的十九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已成为常态,行政权力大过法的思想已走进历史。“民告官”既是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有力监督,也是依法行政的助推器。期望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高速公路管理局能够跟随依法治国步伐,甩掉官本位作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使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诉讼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重塑湖北交通良好形象。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凭高速公路出口计重信息,对运输公司作出模糊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竟也被湖北省交通最高主管部门维持河南民告官律师了处罚决定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模糊决定书有着“传统”作风,该收费决定书为29040元,经过一审、二审,原告仍然不服,现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过程
(作者:王金伍,河南西峡货运司机,通过自学法律知识帮助货车司机维权。自2005年至今向全国涉路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投诉4000余起,先后被公安部交管局及12省、市、县34个单位聘请为政风行风监督员。)
编审:邸光辉
编辑:焦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