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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夏邑专打工伤律师

河南夏邑专打工伤律师(河南省夏邑县律师排名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09 03:54:07 浏览13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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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涪陵人夏某在一园林公司工作时受伤。为维护自己河南夏邑专打工伤律师的合法权益河南夏邑专打工伤律师,夏某找到一家法律服务所代其维权河南夏邑专打工伤律师,双方约定“按判决、和解、调解总额的7%支付代理费”。

  夏某与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法律服务所指派人员为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工伤鉴定,参加调解。后夏某与该园林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夏某人民币90万元,赔偿款当日即支付完毕。

  随后,夏某以自己所得赔偿款为工伤赔偿款,工伤赔偿不适用风险代理,代理合同无效为由,拒向法律服务所支付代理费。法律服务所遂将夏某诉至法庭。

  法院判处付费2.9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与园林公司赔偿协议约定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且夏某年过60周岁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按工伤事故赔偿。据此判令夏某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总赔偿额的7%支付代理费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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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夏某因工作原因受伤,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赔偿项目也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但该行为实质上系对夏某因工作原因受损后的权益及相关待遇进行的赔偿,赔偿款性质应认定为工伤赔偿,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按判决、和解、调解总额的7%支付代理费”系风险代理,依据《合同法》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夏某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夏某接受了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代理费,代理费参照法律服务行业的一般收费标准确定,确定为2.95万元。

  记者 蒋莹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遂判决当事人接受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就应当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参照法律服务行业的一般收费标准确定。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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