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河南开封债权转让律师费用,质权人可以选择提示付款河南开封债权转让律师费用,也可以选择解质押给出质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河南开封债权转让律师费用: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河南开封债权转让律师费用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另,根据《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押的程序要求为:
1-票据质押时,应按《票据法》有关规定做成质押背书;
2-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3-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在上述程序要求的设定下,也就有了ECDS系统对票据质押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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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S系统
质押票到期
质权人无法解除票据质押
目前的ECDS(电票系统)系统对到期质押票的操作限定为“提示付款”以及拒付后的“追索”。并不允许作为持票人的质权人操作“解除质押”或“背书转让”。
这一操作限定虽然满足了业务程序的要求,实现了质押票的不可转让。但也造成了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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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蓄地“隐患”
无法解除质押
票据逾期,质权人只能“追索”
首先,在主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质押票持票人(即质权人)不能轻易解除质押,一旦票据到期,票据不能转让,也无法通过解除质押的形式回到出质人手中。这时票据的操作只能由持票人——质权人进行操作,业务要求高,管理难度增加。
另外,在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质押票到期被承兑人拒付,这时出质人主动归还借款。但由于票据已到期,质权人无法将票据以“解除质押”的形式返还出质人手中,只能以“追索”操作进行返还。这时出质人拿到票后,是按照“追索权”及时效进行追索还是按照“再追索”及时效操作,在各地法院观点不同,很多法院以“再追索”进行认定,不仅造成了行使权利时效由6个月变为3个月的缩短,提供的证据材料也都发生了变化。其实,是改变了解除质押操作的法律性质。
而这一情况,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中得以解决河南开封债权转让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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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
质押票到期
可操作”解除质押”!
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中,票据到期被拒付后,质权人可以选择提示付款,也可以选择解质押给出质人,由出质人继续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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