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岁河南中坻律师的两个孩子在饿了3天后决定去抢劫;16岁的少女在恐惧中诞下新生儿后弃之不管致其死亡;5至16岁不同年龄的未成年被害人在熟悉的环境中被伤害……这些案例都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至2014年《浙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中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河南中坻律师他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也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何帮助他们远离犯罪、健康成长,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
缺乏性安全教育,留守少女杀死亲生儿子
小韩的父母外出打工,她留在乡下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有次外出走亲戚时,小韩认识了一名男子,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小韩怀孕。
懵懵懂懂中,到了临产季。2013年7月27日下午,小韩在绍兴市柯桥区某出租房产下一活体男婴,因担心被人发觉自己系未婚生育,遂萌生杀死亲生孩子的念头。
而后,韩某用手掐婴儿脖子,又以菜刀割婴儿脖子的方式将婴儿杀害。
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小韩犯罪时未满16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是一起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凸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这种状况在广大农村地区尤为明显。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避免其受到性侵害,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地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教授学生与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辍学少年出入娱乐场所,花完钱后抢劫三轮车
2009年初中辍学后,小宁就从安徽老家到宁波市镇海区打工,由于未到18岁,他四处碰壁。在此期间,他结交了一些社会青年,经常和他们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沾染了小偷小摸等恶习。
2012年10月1日,小宁和两个朋友从KTV出来后,身上的钱都花完了。次日凌晨,小宁和朋友经事先商量,乘坐张国喜的人力三轮车至某条路上后,对张国喜拳打脚踢,抢得张国喜身上的近百元现金。
镇海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小宁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时,小宁被禁止在三年零六个月以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法院还向小宁父母发出了监管令,要求他们督促小宁履行禁止令。
■法官点评
有的学校重智育轻德育,导致部分成绩较差的学生厌学、逃学,过早流入社会,沾染上不良习气。而一些不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网站等也大量出现,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容易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色情、暴力等不良事物侵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中,小宁之所以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与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关系。所以,法院在充分查明小宁犯罪成因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利用禁止令制度,禁止小宁在三年零六个月以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小宁实施犯罪行为与其父母对其疏于管教也有一定关系,因此,法院还向小宁的父母发出了监管令,要求他们督促小宁履行禁止令,积极配合法院、社区矫正组织、学校、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考察、帮教,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汇报小宁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暧昧短信引发“约架”,聚众斗殴被判刑
未满18周岁的小唐和小方共同就读于杭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是靠得住的“哥们儿”。
19岁的小方跟同班女生小璐谈了恋爱。在翻看女友短信时,小方发现了一个叫阿斌的男生,叫小璐“小傻瓜”。小方马上打电话给阿斌,让对方不要骚扰小璐,没想到阿斌根本不吃这一套。
两个人,一个不依不饶一定要阿斌当面道歉,一个不肯吃亏要“找回面子”,于是最后就变成了“约架”,各自叫了朋友来撑场子。小唐就为了“哥们儿”义气跑来助阵。
2012年3月13日,双方带着刀具、木棍去谈判,没说几句就打上了,阿斌的一位朋友被砍倒。
这次“约架”中的8人被判刑,其中小唐被判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给每个人发了一张小纸条,让他们写下心里话。小唐写道河南中坻律师:“爸爸再婚了,又生了个儿子,自己不受重视了,所以就跟同学特别亲,觉得同学有什么需要就要义不容辞地帮忙,所以打架也跟着去了。”
法官跟小唐爸爸聊过后发现,爸爸还是非常爱他的,他家庭条件不算太好,但还是花了不少钱送小唐到学校读书,只是平时忙于在外赚钱跟小唐交流很少,也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的爱。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较多,主要是未成年人容易拉帮结派、盲目讲究“兄弟义气”所致。浙江近五年判决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有11850人涉及共同犯罪,所占比例为40.7%。本案8名被告人中,6人为在校学生,小唐系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8名青少年被告人进行了心理辅导,各被告人在接受心理辅导过程中敞开心扉,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成因,反省了自己的行为,也认识到除了暴力还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场旁听心理辅导的被告人家长、学校老师也深受触动,纷纷表示应反思各自的教育方法是否妥当。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能够有效地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心理,促使其认罪服判,是法院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闻背景
浙江高院少年审判白皮书显示,2010年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判决未成年犯共计29119人,占全省罪犯总数的5.41%,占全国未成年犯总数的9.53%。
从犯罪类型看,排在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人数约占未成年犯总数的三分之二。
从主体身份看,呈现“四低”态势。一是犯罪年龄低,近五年判处的未成年犯中,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占7.12%;二是学生身份的未成年犯比例低,仅占4.63%,农民和无业人员占86.74%;三是文化程度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2.33%;四是女性未成年犯比例低,占4.52%。
从处刑情况看,全省法院近五年判决的29119名未成年犯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率为7%;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5.1%;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4.67%;被判处拘役的占17.57%;被判处非监禁刑(含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25.66%。另有1人被宣告无罪。
另外,浙江全省104个法院中,34个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7个设有固定合议庭,26个指定专人审理。全省共有157名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约2/3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其中女性法官108名,男性法官49名。
■法官说法
少年审判的“刑罚个性化”
“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约95%的未成年犯矫治后回归到正常的人生轨迹。”浙江高院副院长崔盛钢说,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明显低于成年犯重新犯罪率,近五年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约5%,成年犯则为15%。
与成年犯“同罪同判”理念不同,少年审判强调“刑罚个别化”,把未成年犯都当作“犯错的孩子”,希望通过人性化审判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在冰冷的起诉书中,看不到孩子被挽救的希望。法院通过构建特色审判机制,将每个孩子的成长轨迹更加真实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为每个孩子量身定做更好的矫治方案。
浙江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较多,法院与其法定代理人往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法定代理人因种种原因不能、不愿到庭参加诉讼。针对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难的问题,全省法院积极探索,推动建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制度。
早在2013年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团市委等有关单位成立全省首家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并选聘152名富有爱心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士担任观护团成员。2014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又与区关工委合作,成立“银发护苗工作室”,成为全省首家由公检法司退休的老同志组成的专业的公益代理人队伍。
社会观护团成员主要有两大职责:一是担任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未成年当事人的职责;二是担任社会调查员,单独或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当事人提供重要依据。
宁波中院社会观护员三年来共为近9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观护工作,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社会观护员的参与率达到10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浙江法院扩大通知辩护的范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如其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辩护律师费用,且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也为其指派辩护人。
迎接未成年被告人的,还有浙江法院的圆桌审判制度。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使威严的法庭彰显出人文关怀。
江干法院“旭日葵花”圆桌法庭,法台是一双充满爱心的双手托举起明天的太阳,穹顶是一朵绽放的向日葵,法庭设计庄严中尽显关怀,肃穆中不失温馨。在这圆桌法庭里,法官已帮助9名被判刑的少年犯找到失联家属。
宁波中院与心理咨询师培训学校、未成年人健康心理指导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评估和干预机制。海曙法院还将对未成年被告人所作的心理评估和鉴定,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一项依据。
■司法观察
让社会承担“国家亲权”责任
对于这些“犯错的孩子”来说,更多的是需要一份关心、爱护,而不仅仅是法院的一份判决书。
为构建社会化帮教网络,1999年11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利用温州地区民营经济发达的优势,创建了全国首家异地籍青少年犯企业帮教基地,将被判处缓刑的异地籍未成年犯送到帮教基地设点企业,使其一边接受帮教,一边学习生产技能,帮教企业为未成年犯提供工作岗位并给予适当报酬,负有定期向法院反馈帮教对象情况的义务,走出一条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工作的新路子。
“建立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既能教育未成年犯,使其成为社会劳动者,又能增强异地籍未成年犯与本地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平等性。”崔盛钢说,为此,省高院近年来积极推动,全省各地法院建立起以企业、学校、社区等为平台的多元化异地籍未成年犯帮教基地。
目前,宁波地区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帮教工作网络,多名缓刑犯已从帮教基地顺利回归社会,其中一名缓刑犯因在企业表现良好被企业留用成为正式员工。仅海曙法院就有帮教基地60个,为100多名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解决求学、就业等实际困难。
为防止给未成年犯贴上“罪犯标签”,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浙江高院于2014年1月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范围、对象、封存程序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为让社会承担“国家亲权”责任,江干法院2014年成立多元化帮教基地:解决教育、生活基金问题的“福彩基地”,范大姐帮忙栏目已提供救助费用1.5万元;体味家庭温馨的“弯湾基地”,由专门志愿者与缺失家庭的3位未成年被告人通信并捐助生活用品,基地中有2名未成年被告人视法官为重要亲人;通过劳动获得精神与物质双重收获的企业“就业基地”,其中有2人获得一技之长,找到工作,成功融入社会等。2015年该院又在政府联动的基础上,尝试以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新形式,与公益组织“雨露工作室”对接,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董晓超)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