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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王建功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5 09:20:11 浏览33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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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王建平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王建功律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骨灰如何安置 应按老人遗嘱办

一生嫁过两次 希望死后和第一任丈夫合葬 遭到儿女反对 律师指出——— 事件回放 刘大妈现在已经70多岁。在刘大妈的第一次婚姻中,她和丈夫生有一个孩子胡某。但是34年前。丈夫去世,之后刘大妈再婚,并和第二任丈夫生下二儿子谢某。 2004年,刘大妈的第二任老伴去世后,她一直与二儿子生活在一起。 可是这些年刘大妈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不久前,刘大妈叫来两个儿子,说想把自己的骨灰与第一任丈夫合葬,自己的丧葬费、抚恤金交给大儿子胡某来安排自己的后事,并将自己写好的遗嘱交给两个儿子。 二儿子谢某坚决反对,并拿出父亲的遗嘱,遗嘱上写明了要与刘大妈骨灰合葬。因为刘大妈的身后事,两个儿子闹得不可开交。 法律看点 专家解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建平律师说,骨灰安排是死者生前人身权的延续。死者生前有权对自己遗物作出预先安排,并且这种安排优先于法定继承安排,即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丰台区南苑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王笑颜也认为,对于骨灰的处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按照死者的意思表示办理。所以,刘大妈有权决定自己的骨灰安置。 刘大妈处理的是自己的财产及事务、遗嘱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所立遗嘱即为有效的遗嘱。 如与别人意见相左 他人遗愿无效 王建平律师说,虽然刘大妈的第二任丈夫也留下遗嘱,并且写明将来要与刘大妈合葬。 但是这只是他的单方面遗愿,如果他的这一遗愿和刘大妈的一致,则可以实施,但是如果刘大妈对他的这一遗愿并不同意,他遗嘱中的这条内容就是无效的。 王建平律师提醒说,胡某和谢某应该陪老人走好最后一段路,而不应该为了这些问题起争执,伤了老人的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真可谓是倒霉,仅因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就莫名其妙构成侵权了。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1

近日,四川多家餐饮店因店招、菜名以及菜牌上含“青花椒”三字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引起热议的同时,网友甚至怀疑此次维权有“碰瓷”之嫌。

随着事件发酵,该公司董事长左正飞通过媒体回应称,已责令撤回全部诉讼,并否认了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说法。

被诉商家得知消息后很意外,但目前还没有接到正式撤诉通知。

案情

因“青花椒”三字被索赔200万

据了解,此次青花椒事件的原告均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据媒体报道,全国数十家餐馆因店名、菜谱、菜碟等处带有“青花椒”的字样,遭到万翠堂起诉索赔,其中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就有十余商家。万翠堂认为,自己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被起诉的商家在招牌、菜单等处有“青花椒”的字样就是侵权。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8年2月,万翠堂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开始了诉讼,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有7条记录。2018年,万翠堂将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万翠堂20万元。被告上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2020年,江苏两家个人经营的店家也因此成了被告,均被索赔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均作出了赔偿万翠堂15000元的判决。

2021年,四川广安的一家青花椒鱼庄也被索赔1万元,但最终以万翠堂撤诉结案。

主张商标无效却被驳回

而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显示,2016年4月6日,万翠堂从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青花椒”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

5个多月后,青岛的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以下简称“台食工坊”)注册成立。2017年,万翠堂将这家小吃店告上法庭,索赔30万。

原因就是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了“青花椒”。

后来台食工坊将涉嫌侵犯万翠堂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门头牌匾、店堂广告拆除,并将涉嫌侵犯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菜单予以更换。法院酌情判令台食工坊赔偿3万元。

据了解,台食工坊的负责人在开庭后的第三天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但最终被驳回。一审判决作出后,台食工坊提出上诉,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疑问

“青花椒”为何能注册成功?

青花椒是一种常见的调味品,也是四川一些青花椒种植大县的地理标志。这些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认为,此次的“青花椒”事件不免让人联想起之前的“潼关肉夹馍”事件,但两者并不属于同一种性质,是存在区别的。

“潼关肉夹馍”事件,实际上是明确了地理商标不能阻止其他人合理利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而“青花椒”并非是地理商标,其维权方式按照法律逻辑来看,并没有什么太多漏洞。如果餐馆在招牌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使公众产生了混淆,该餐馆可能就构成了侵权。

“万翠堂可以用‘青花椒’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常亮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是不能在方便食品类别中被注册为商标。但是万翠堂并非是在方便食品类别中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而是餐饮住宿类别中注册的该商标。而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青花椒”不在商品本身即方便食品这个类别注册,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回应

否认恶意诉讼正撤诉

12月25日,万翠堂在回应媒体时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正尚律和)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并否认了通过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商标来赚钱的说法。

“在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很多名字都被注册了,注册困难。当时就想了20多个名字,看哪个注册起了就用哪个。”左正飞介绍,旗下的`可奈实业公司成功注册了“青花椒”品牌,所以就用了这个品牌做烤鱼。

“过去主要是针对恶意模仿我们店名、装修甚至骗取加盟费的商家提起诉讼。”左正飞说,在维权过程中,索赔的费用甚至还不够律师费。去年,正尚律和提出免费帮忙维权,维权所得归该公司所有。但在实际维权中,左正飞称自己并没有参与,也不知道告了这么多四川餐馆。

“目前已责令正尚律和撤回全部诉讼,并停止与其合作,进一步沟通是否存在过度维权,保留追究正尚律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左正飞说。

26日,正尚律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已经接到了万翠堂方面的电话,近日会发文统一回应此事。

商户称可能接受道歉或继续起诉

成都温江区一家花椒鱼火锅店的老板娘得知万翠堂撤诉的消息后,还专门换了头像来表达自己的愉快心情,“我们赢了,我只是想换个头像,换一下心情。”她在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写道。

被起诉的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负责人唐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看到商家决定撤诉的消息后感到很意外。“维权群里大部分商家都还没有收到撤诉的正式消息。本来我们计划12月27日委托律师,联名反诉。”

目前维权群里约20个店招里带有“青花椒”的商家们都已着手准备反诉材料,起诉万翠堂的青花椒商标无效。

“我们正在商量,有可能会接受道歉,也有可能会继续起诉他。”受访商家们表示。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2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风波之后,青花椒又引发关注。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多家餐饮企业,其店面招牌、菜谱菜碟因为带有“青花椒”的字样,被上海一家餐饮管理企业告上了法庭。有成都餐饮业主表示,自己10月底就收到法院传票,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告青花椒商标侵权,最后法院判赔偿对方3万元。这些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目前,被起诉的多家餐饮业主也开始了联合反诉讼。

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真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仅因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就莫名其妙构成侵权了。不仅涉事商家感到错愕,普通网友也觉得疑惑。其实,这涉及到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以及注册为商标后能否影响他人使用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该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优盘”曾被深圳某公司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后因广泛使用,“优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遂被撤销注册商标。

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种商品的名称。具体到“青花椒”之争,“青花椒”可以是植物,可以是调料,也可以是某种食品的制作方法或食品原料。那么,虽然有商家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及标识,只要其他人在使用“青花椒”时没有完全照抄注册商标的图案等标识,不造成混淆,就应该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存在故意侵权。

相反,某些商家凭借“青花椒”注册商标来起诉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值得商榷,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是否是不当维权,会不会造成对市场秩序的干扰。

此前,针对“潼关肉夹馍”等维权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最高法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对于大家关注的商标维权,相关部门应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司法机关也应慎重对待,统一裁判尺度,让正当合法的经营者不至于稀里糊涂摊上“侵权”官司。

店名带“青花椒”被“碰瓷”式起诉侵权3

近期,四川省多家餐饮店因店名有“青花椒”,被上海一餐饮公司起诉商标侵权。采访中,多位被告商家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青花椒是四川的特产调料,不少川菜中都有使用,他们认为,一种用途非常广泛的调料不能被当作商标注册。北青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原告公司曾多次因商标侵权起诉多地餐饮店,且案件基本撤诉或胜诉,获赔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有被告商户称这是一起“赢不了的官司”。

北青报注意到,关于该“青花椒”商标注册争议,此前也有个人或企业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均被驳回。国家商评委认为,该公司申请的“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

此前已被判侵权的成都商户杨女士表示,她将提出上诉。

多个含“青花椒”饭店被控商标侵权

今年10月,朱派宣接到法院通知,自己因“青花椒”商标侵权,被上海一家餐饮店告上法庭,并索赔5万元。接到通知后,朱派宣一查才发现,这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随后开始注册多个“青花椒”相关商标。通过对方提供的证据,朱派宣发现,早在今年7月份,对方就派人来他的店里拍照取证,“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是暗访的。”

2021年11月25日,本案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朱派宣提供了他的店铺开业和注册信息之后,因朱派宣开店在“青花椒”商标注册之前,对方便在开庭当天撤诉了。

在成都经营青花椒鱼的杨女士则没有那么幸运,她已经收到法院判决她赔付原告3万元的判决。杨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2019年,她在成都市温江区开了一家青花椒鱼火锅店,店名取为“青花椒鱼火锅”。杨女士说,青花椒鱼是店里的招牌菜。她开店时并不知道“青花椒”是注册商标,只知道是调料名字。今年10月,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11月26日,杨女士一家没有请律师就上了法庭。“我们觉得这就是通用名字,是一种原料,觉得理直气壮。”

庭审时,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据,店铺招牌、付款发票、首付款码,杨女士才知道今年5月有人到店里消费取证。12月18日,杨女士收到法院判决书,赔付原告3万元。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民事责任承担。法院认定,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起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杨女士已经除掉了店铺招牌上的“青”字。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仍有多个起诉四川餐饮商户的开庭或立案信息。杨女士说,她准备上诉。目前,杨女士已与四川当地多家被告店铺取得联系,据她了解,各家案件进展阶段不同,有的刚收到传票,有的已经判决,大家决定互通消息。

江苏南通商户李伟华(化名)也是被告商户之一,他形容这是一起“打不赢的官司”。李伟华告诉北青报记者,他的店是2008年开业的,后来在2016年加盟一餐饮公司,交了8万元加盟费,经授权使用“青花椒砂锅鱼”“酸菜鱼”品牌,店里招牌为“百姓人家青花椒鱼”。“我听说我加盟的这家店原本也要注册‘青花椒’,但是没有注册成功。”李伟华说。去年,李伟华因为侵权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最后法院判赔1.5万元。官司输了后,李伟华只能将店门头的“青花椒鱼”改为“花椒鱼”。

四川省烹饪协会知识产权顾问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伙人李际海告诉北青报记者,此前有四家涉事商户到四川省烹饪协会就相关问题和困惑进行咨询,给予他们全面提供建议、意见和相关的帮助。“我们目前打算从至少三个方面进行证据收集,青花椒是否是通用名称、四川是否是青花椒主要产地,青花椒是否是川菜的主要烹饪调料。同时,我们也希望对原告公司注册和使用该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讨论。”

据了解,按计划四川相关部门、涉事商户、律师团队下周将在四川省烹饪协会组织下召开研讨会。

原告携“青花椒”商标多次维权成功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主要经营范围为小型饭店(不含熟食卤味)、酒堂饮、餐饮管理等,其在上海市、南京市、南通市有多个“青花椒砂锅鱼”的门店。24日,北青报记者打开该公司官网,弹出一则“维权申明”,申明中提到,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侵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青花椒”品牌(商标注册号:12046607)权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采取维权行动,通过法律途径为“青花椒”品牌进行维权。

北青报记者查询后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开始注册“青花椒”相关商标,其中不仅包括“青花椒”,也包括“菁花椒”“金花椒”“清花椒”等等相关商标。其中“青花椒”商标注册分类包括餐饮住宿、广告销售、食品、方便食品、服饰鞋帽、厨房洁具、手工器械等多个分类。但在这些注册商标中,其中商标分类29(食品)、30(方便食品)的申请被驳回,未予受理。

万翠堂公司此后多次使用商标维权,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目前已公布的多个判决结果中,均以万翠堂公司撤诉或胜诉为结果。

说法

“青花椒”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家被诉侵权公司在败诉后上诉,其上诉理由中提到,青花椒属于一种植物及其种子的名称,青花椒是餐饮类重要的调味料,更是川菜类的主要调味料,被上诉人所述两个商标本身缺乏必要的显著性。即使上诉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青花椒字样,仅是表述产品原料和味道种类,未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虽系涉案商标权利人,但青花椒作为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调味料,不能制止上诉人及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正当使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也并非其将“青花椒”作为调味料及口味进行使用,而是上诉人在其门头、包装袋上对“青花椒”的突出使用,该使用方式并非上诉人所称的仅系描述性使用,而系作为商品标识的使用,因此,上诉人称其系正当使用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权的侵害。

是否构成侵权 要看“青花椒”使用方式

早在2017年,曾有个人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申请人认为,“青花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调味香料,用于提味,有时也用在麻辣类食品上,故其是餐饮行业常见的原材料。

2019年,曾被起诉侵权的一家餐饮公司再次对第12046607号“青花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该公司在申请理由中提到,青花椒作为调味香料,属于相关公众通常认识下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将“青花椒”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属于描述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国家商评委两次均驳回申请。国家商评委认为,该公司申请的“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并不违反《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的相关规定,因此可被注册。但若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妨碍行业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主体可另寻救济途径。

“青花椒”究竟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呢?对此,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兵告诉北青报记者,青花椒本身是一种调料,那么如果要注册调料品类商标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注册饭店品类则没有问题,青花椒在饭店品类上并不是一种通用名称。王建兵说,这就相当于“苹果”不能注册为水果类商标,但完全可以注册为电子产品商标。此前商评委驳回两次无效宣告申请,也回应了《商标法》第十一条关于“通用名称”的问题。

而是否构成侵权,王建兵认为则要看被告方的使用方式。如果将“青花椒”三个字使用在饭店招牌上当作商标使用,那么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如果是介绍菜品调料仅仅作为客观性的描述,则可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建平告诉北青报记者,他认为从合法性上来说,上海这家公司注册“青花椒”商标没有问题,“花椒”作为一个通用名称不能被注册,但加了“青”就具有特殊性,可以获得注册。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网友们都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1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来源正观新闻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

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因为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法院的判决称,青花椒并非饭店的通用名,法院的这个说法没错,青花椒注册商标是没问题的,并不违背商标法。苹果、小米都能注册为商标,青花椒也当然可以。然而,青花椒又是一种调味料的名称,也就是说不管谁注册了青花椒商标,都无权干涉别人使用青花椒这种调味料。

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和烹饪方法

其实,店名青花椒鱼店、青花椒火锅店中的青花椒只是表示的调味料,表示的是菜品的烹饪方法,这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店主们没有提出这一关键点,而法官也没有主动考虑这一点,法官保持中立态度,不主动释明可以理解,其实这是商标领域的法律常识,难道不懂吗?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青花椒到底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

在名称上的争议是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而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用名称,任何人构成正当使用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后,商标权人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得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直到案例,因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其在该相关市场内的通用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商品市场推广中的贡献主张对该商品的通用名称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通用名称来表明商品品种来源。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然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注册商标告侵权来牟利涉嫌恶意起诉

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并且身涉不少商标权官司来看,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青花椒注册者,如果该公司目的并不是使用目的,他们的目的就是起诉,通过注册暧昧不清的商标告侵权来牟利,实质上就是在滥用商标权,涉嫌恶意起诉。

再说,据了解有两个官司原告当庭撤诉了,是因为发现被告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店名已用了十来年了,比原告注册青花椒商标的时间早多了,根据在先使用原则,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算侵权!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2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四川的青花椒也被“盯上”了。

12月22日,有网友在麻辣社区发帖称,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字,四川有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起诉。网友质疑,作为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担忧这样的诉讼,会给餐饮商家带来巨大打击。

12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被起诉的商家之一,“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店主王先生。王先生说,为了应诉,他前后准备了一个多月,没想到11月25日开庭前,起诉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看了他准备的材料后,当庭撤诉。

店名有“青花椒”侵权了?

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企业起诉

在这个引发关注的网帖中,网友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

起诉这些四川餐馆的,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在2021年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馆。

其起诉理由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青花椒”商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些餐馆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网友列出的被起诉的部分商家

对此,这名网友一方面觉得此事“非常离谱”,“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和消耗大省,万万没想到,会因为青花椒被人告上法庭”。

另一方面,这名网友认为,食材调味品“青花椒”被注册成商标本身就不合理,并担忧这种“玩弄法律”、目的明确的“恶意诉讼”,会给本就在疫情期间艰难维系的餐饮商家带去巨大打击,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打击类似的恶意诉讼。

被诉商家:

开庭后对方撤诉,质疑“起诉目的不单纯”

“我感觉他们这个完全就是敲诈勒索,是专门以侵权名义来找钱的!”12月23日下午,提及此事,被起诉商家之一的“射洪县王记青花椒鱼庄”老板王先生,仍愤愤不平。

今年10月,王先生得知自己被起诉的消息,震惊之余,他也立即和家人一起,着手准备自己的工商信息等资料准备应诉,“真的是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月,觉都睡不好。”

被起诉商家的营业执照

据王先生介绍,他的“王记青花椒鱼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而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自己远远早于对方。

王先生说,他店招使用“青花椒”字样,本意是将“青花椒”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在于突出食品制作所添加的原材料,而不是作为餐饮服务商标使用。而且,在餐馆的门头牌匾着重突出了“王记”字样,并非是混淆注册商标“青花椒”。

在餐饮行业从业多年,王先生认为,青花椒鱼,在四川民间已形成菜系,在四川或重庆的任何县、市,使用地图搜索“青花椒鱼”四个字,均有很多这样的餐饮店,仅仅就牌匾的前面的字号有所区别,在四川,“青花椒”是家喻户晓的调味原料。

“在11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前,对方就看了我整套的答辩意见,结果开庭,他们就直接撤诉了。”对于这样的起诉行为,王先生质疑该公司目的并不单纯,“是不是刻意来敲诈的?”

原告撤诉

律师观点:

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诉讼,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由此,若“青花椒”本身作为通用名称,没有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则本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倘若“青花椒”注册方在名称前冠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其冠以的地名并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注册方以此提起的侵权之诉则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不排除其提起类似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诉讼。

根据规定,若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没有权利基础的是认定为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或涉嫌虚假诉讼,当然,从此次所涉诉讼来看,还不足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这种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滥用诉权,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此申请撤诉也属于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此种行为不应被助长,从而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

多家带“青花椒”店名餐馆被起诉侵权3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给起诉了。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的公司,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

为啥远在上海的公司要起诉四川省的餐饮店?原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用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是否涉嫌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意诉讼?面对起诉,四川省餐饮店又该如何应对?12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被诉企业:感觉很冤枉

没有想到“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当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我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第二个感觉是冤枉。”广安市广安区宇宣青花椒鱼庄负责人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自己餐饮店商标中的“青花椒”侵犯了其商标权。该案件于2021年11月25日开庭,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宇宣青花椒鱼庄案,也成为了其商标权系列纠纷案中四川开庭审理第一案。

作为地道的四川人,朱派宣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突然有上海的企业去法院起诉,说四川店家用“青花椒”店名侵权,自己是完全没有想到。更没有想到的是,“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四川在线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后发现,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从2013年起,每隔一段时间均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一次。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显示,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2021年11月26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请求。“在我看来,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心虚了。”朱派宣告诉四川在线记者,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商标使用时间是2011年3月29日,比上海那家公司早了两年多,道理肯定是在自己一边。“虽然上海的公司撤诉了,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确是不道德。”朱派宣说。

受访者供图

同样被起诉的,还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

2021年12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目前,我们这个案子的审判时间还没有确定下来。”唐记青花火锅店唐华春告诉记者,自己觉得很冤枉。在她看来,自家的店名只是含有“青花“二字。青花椒”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川渝地区的特产。而且自己家卖的是含有青花椒的火锅,是一种菜品。“就像回锅肉是一个菜品一样,所有店都在卖,不能说有回锅肉的商家都侵权啊?”

针对此事,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其商标合理合法,有人侵权,他们自然要采取相关的对策。

对此感到不解和气愤的还有许多四川的网友。网友@唐老鸭爱吃鱼表示,青花椒一直是四川的特产,也是四川人吃东西的必备佐料。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被上海的商家注册了的话,那作为四川人去餐馆吃青花椒岂不是成为了支持商家的违法行为?另外,如果“青花椒”三个字要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话,那以后四川的麻婆豆腐、回锅肉等知名菜品的名称是不是都要被其他人拿去注册?

法律专家:上海公司涉嫌恶意起诉

四川商家可采用联合申请撤销“青花椒”商标等方式维权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24日,注册资本为56.2493万人民币。在天眼查网站中,四川在线记者还发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临62条自身风险信息。其中,法律诉讼信息为16条,不少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图片来源:天眼查

“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起诉。”对于上述事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介绍,该商家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所谓消极审查,是指商家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通过网站和纸质版杂志公布出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是意味着申请通过。但是,由于一般商家不会刻意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通报和信息,所以很少有人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的商家可能利用了前述漏洞,获得了商标注册。”王建平说,上海的商家在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广泛地向各地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提起商标权起诉,有恶意起诉的嫌疑。

关于“青花椒”三个字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王建平觉得可以值得探讨。在王建平看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花椒、麻婆豆腐这些都是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像“青花椒”这样的名称,在“花椒”前面加了一个“青”,可能具有一定特色,以因此获得了商标的授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原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了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的餐饮店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同时,由于‘青花椒’属于原材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陈军说,此外,如果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遭到起诉后,四川的商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据了解,目前四川已有18家餐馆已建起了微信群,准备联合维权。

除了联合维权,王建平还给出建议。“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所谓在先权,是指不管是品牌还是商标,只要我在先使用,就取得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在先权。”

王建平的说法,也得到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良田的认同。在夏良田看来,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四川作为青花椒生产大省,可以聘请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我们国家的著名律师有哪几位??

107位全国优秀律师名单

北京

佟丽华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鲁哈达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刘 艳(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康 健(女)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

吴 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雪华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

王建平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张晓维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

王小耘 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

刘正东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

徐晓青 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

翟 建 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

陶武平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

江 宪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天津

孔晓艳(女)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王继民 天津津安信律师事务所

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校领导

侯欣一: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天津市委副主委,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孙宪忠: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社科院民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新中国首届民法学博士

肖国兴: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能源法起草者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理学学者

周作斌:西安财经学院副院长

王允武:西南民族学院院长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忠槐:原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行政法学者

牛建华: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关保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行政法专家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研究室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小龙:原西安体育学院党委书记,陕西省教工委常务副书记

谢 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

肖周录: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主任

雷兴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杨宗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

田龙海: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研究所所长,军事法学科带头人,曾任解放军某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某军事法院院长

刘丹冰: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

曾 加: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曾月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东坡:浙江工业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白呈明: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法学专业学科带头人

董和平: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

张汉良: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西安武警工程学院法律研究室主任

喻 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学者 鲁智勇:中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传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

孙衍超: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裁,银川大学董事长兼校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

刘家新:澳柯玛集团空调器事业部总经理,曾获得“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家”

郭小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总监、法务部部长、首席律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组成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

张 军:陕西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 田文昌: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设立了田文昌奖学金

崔峰: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珠海市人大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王建平:一级律师、山东省十佳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朱占平: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西安仲裁委员会会员

尚伦生: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誉为“甘肃刑辩第一人” 蔺安稳:中国新闻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高级编辑,曾荣获“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称号

白 冰:英皇签约艺人、演员

张 婷:江苏卫视2007年度绝对唱响全国女生12强选手

刘汝君:天津电视台《案与法》栏目主持人

江 雪:《华商报》首席记者

郭 敏:《云南信息报》首席记者

杨海鹏:上海《财经》杂志高级记者

关怀为建立北京劳动法学会做出贡献吗

是的。

成绩记录了十年征程,未来展现了新的使命

——学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10年年会综述

2011年3月19日,虽已是北京的初春,阵阵寒意却不断袭来,人们仍包裹在冬衣里。同样是这一天,在北京京民大厦礼堂,却是一番春意盎然的景象,近300人的会场里张张笑脸回味着过去,憧憬着未来,气氛喜庆、隆重、热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10年年会正在这里举行。

大会由秘书长张恒顺主持。姜俊禄会长因病未能出席。常务副会长王玉英做了主报告《学会十年历史回顾和今后展望》;建会元老、名誉会长关怀教授发表建会感言《走过十年路,迎接新征程》;杨汉平副会长宣读了全总书记处书记、副主席张鸣起的贺信;张柳青副会长宣读了北京市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副局长段桂青的贺信;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会长王雨本代表兄弟法学会向大会致辞,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代表学会会员在大会上发言;桂生副会长宣读了表彰决定;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信作指示。

年逾80岁的关怀教授回顾过去不禁感慨万千,展望未来,感到霞光满天。十年来学会的活动一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两会一论坛”等活动丰富多彩而卓有成效。他表示,学会成绩的取得,首先要感谢市法学会汪统会长及赵云阁同志、周信同志对我们的指导和支持,还要感谢市总工会的张建民、王北平、王玉英同志对学会的热情支持,感谢市总工会历年来给予的经济上的支援和提供了强有力的秘书班子,为学会开展活动创造了条件。此外,还要感谢市各级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律师协会、市民政局、市企业联合会以及在京的高等院校,大家都热情参与学会活动,给了学会以关注和帮助。

会员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在发言中,热情洋溢地表达了全体会员对学会的感激和祝福。首先,对老会长关怀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感谢学会为会员搭建了“两会一论坛”等多个学术交流的平台。尤其是已经形成创新品牌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使会员一直站在劳动保障领域的前沿。正如马克思所言:“思维是人类精神世界盛开的美丽花朵”。正是在学者、官员、法官、仲裁员、律师和企业的HR等平等参与的深入研讨中,在一次次头脑风暴中,思维的火花碰撞产生了新的视角、新的思路和新的建议。进而推动了劳动保障法制的日臻完善,帮助学员完成如此神圣的使命。她列举了建会十年的累累硕果,代表全体会员祝愿学会越办越好,不断踏上新的台阶。

桂生副会长宣读了《关于表彰为学会十年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和优秀团体会员的决定》。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周信向关怀教授颁发“杰出贡献奖”; 其他领导分别向4个特别贡献奖单位、5个优秀团体会员和36名优秀会员颁奖。

学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的最后一个议程是周信讲话。他用即席生成的一副对联开始了他的讲话:“十年团结奋斗成品牌,十年宏图再展更繁荣,横批:越办越好。”他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学会成立十年取得的成就,盛赞劳动法学会是市法学会系统的研究组织里面的一面旗帜,提出了对学会今后发展的殷切希望。

纪念大会在欢欣鼓舞的气氛中结束。

下午,进入年会议程。

本届年会共收到会员提交的论文47篇。因时间关系,只有8位论文作者在大会上发言。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石美遐教授和全国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建平律师分别作了点评。大会发言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观点,启发会员关注劳动保障领域的新动向。

林嘉教授以《多渠道解决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题,在文章中提出当代劳资纠纷的6个特点:(1)群体性纠纷增多。去年南海本田工人罢工,更多的是利益纠纷。其原因既有法律规范不明确问题,也有解决方式不当问题。(2)收入分配不公,基尼系数已超过警戒线,低端劳动者的收入普遍较低,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由城乡之间的矛盾转为城市内部各阶层的矛盾。(3)劳动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突出,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超过工时标准;一些职业病得不到法律救济。(4)双倍工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得到普遍执行。(5)用工方式多元化,非典型用工非常多,劳动派遣激增,引发劳方阶层分化,在主人地位和待遇上产生差异。(6)集体劳动争议高发。她认为,针对这些新问题需要研究劳动法体系究竟应当解决什么问题,还有哪些缺位,要全盘考虑。许多争议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和当地工人的诉求等相关,有许多规律可循。要培养社会中间力量,尤其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社会对话、协商机制和危机干预机制,包括预警制度等。

沈水生副司长的论文题目是《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对策》。他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权利意识更强,希望得到人格上的尊重、受到公平对待、享有法定权利。他们希望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逐步融入城市等更高诉求引发利益争议,导致权利争议触发点下降。他提出,长期以来,我国的劳动争议基本上属于权利争议。但近几个月来发生的一些企业集体停工劳动争议,并不是由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劳动者尤其是诉求更高的新生代农民工要求提高工资但企业不同意而引发,其性质属于利益争议。这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一个重要动向,其是否意味着劳动争议进入到利益之争的新阶段,需要高度关注。处理利益争议的机制是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共同协调处理。化解此类争议需要充分认识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战略意义。尽管我国总体就业形势严峻,但2009年底以来,部分地区出现招工难现象,不能再固守“廉价劳动力”模式。需要进一步增强维护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主动维护其权利,避免停工事件发生。探索建立停工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对于政府中立协调原则,与会者认为在劳资强弱明显的情况下,是否妥当有待研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以《诚信协商——我国集体协商的困境与出路》为题,在发言中提出一个悖论:2010年劳动关系的一个矛盾现象是:夏季的罢工潮是在劳动关系指标数据的一片向好当中展开的。在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中工人要求重整工会,它开启了劳工抗争的新模式。2010年4月-6月间,经海内外媒体报道的罢工就有30多起。罢工的主要诉求仍在工资待遇方面:大连每年工资增长45元左右,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严重不匹配。反映出新生代工人对社会公平更为敏感,有着较强的权利意识,同时亦受南海本田罢工事件、富士康连跳事件的影响。基层工会主席对上述罢工基本不发挥作用,而政府的工资指导线不仅时间滞后,且脱离实际。他还提出,2010年集体争议的组织性在增强,持续时间更长,从发生的地点和路线设计来看,是有组织和有目的的。目前劳工抗争事件的频繁发生,主要反映了工人明确拒绝以“地板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现实基准,要求参与工资共决的主张和诉求。以压榨廉价劳动者为核心的低成本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在即。新模式的核心是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有利条件是,劳资之间的供求关系和市场力量日益呈现均衡态势。不利的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需要有健全、独立的工会组织并拥有必要的压力机制,这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我国立法不能完整地保障“劳工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争议权,是十多年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抑产业、行业工会而扬企业工会,是舍本逐末之举。他建议尽快出台《企业工资条例》。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生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能否让渡一部分利益“化税为薪”,以便给劳资双方创造更大的协商空间,也是形成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必要前提。在十二五期间,还要争取颁行《集体合同条例》,完善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此外,根据全国工商联进入的新形势,加强三方机制的建设和协调,创新三方机制的组织体制,扩大其工作职能,可以由地方首先推开试点。改革工会是完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另一项当务之急,企业工会应从职工队伍中寻找自己的“资源”和“手段”,扩大实施工会直接选举制度,工会干部的待遇独立于企业。

对此,石美遐教授提出质疑:“国企工会主席一般享受副厂级待遇,至少几十万年薪,如何能从职工队伍中产生?”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林燕玲教授提交的论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工人权利意识的衍生和培育”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工会参与推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作用研究”研究成果之一。成果显示: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30年,工人权利意识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工人权利意识的发育状况呈现出四个特点。市场化、法制化、全球化和网络化既是工人权利意识提升的原因,也是工人权利意识不断提升的外部环境。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明确了中国人权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近期的实现路径。工人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动计划》的实施和人权教育的开展,工人权利意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她提出,社会的分化、利益的分化,使得社会成员的异质化加大,个体的区别和利益差距拉大,导致人们对自身的利益和权利有了明确的认识。正因为如此,每个阶层拥有了更多的利益意识、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逐渐走向市场,而农民工也一步步走入市场。走入市场的工人在市场中体验、理解权利的内在含义,接受权利话语的洗礼,并慢慢内化成一种心理和意识,这就使得工人权利意识得到生长和显化。由于互联网和其它通讯手段的普及,在同类主体、同类诉求的集体行动当中,因工人们来自不同的产业或者区域而无法遥相呼应相互支持的障碍正在减少。特别是不同地区的同系统、同类诉求的集体行动者,可以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彼此联系,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统一行动。对于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系统性研究尚属首次,为劳动关系及其立法研究提供了启示和珍贵的资料。

沈哲恒副处长的论文题目是《社会保险法时代的影响与思考》。他指出,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存在大量授权性规定,因而在涉及一些方向性问题上存在巨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如在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上,长期悬而未决。医疗保险改革才刚刚起步,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在很多重大问题上主要是制度模式上还处在十字路口。另外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统筹层次和操作平台的严重碎片化,需要进行攻坚,需要面对许多利益格局的再调整,需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基础研究、方向性研究和操作准备上。这些授权性规定既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也是其难点。需要完善《社会保险法》配套政策法规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修订失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稽核、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规章。要对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他还提及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发言中他对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质疑:工伤保险赔付中,能够重复享受吗?单位缴费将其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真的只有利而没有弊吗?7月1日后农民工个人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一系列现行法律法规会被废止,造成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没有法律依据,形成一种悖论的局面。即社会保险法生效后,无法溯及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情况,而一旦存在争议和冲突往往又是历史形成的矛盾,而此时历史的一些政策已经废止,不再执行,我们法律工作者怎么办?他还发现媒体宣称“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取消了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类的解读是不准确的。这些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提出对策。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黄乐平主任的发言题目是《工伤保险实务焦点问题探讨》。他作为工伤保险的专家,认为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实务层面,依然有很多具体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实施效果与立法宗旨并不完全吻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工伤权益的保障。他指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确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他提出应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因为不能出勤是基于工伤治疗的需要。这些待遇包括非工资性收入和非货币性的福利。应按员工受伤前的一年内的平均绩效来计算确定绩效工资。第二,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其家人护理,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标准,极易成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对此,很多工伤职工家属都认为这不够护理费成本,应该根据实际护理状况来支付护理费。实际上,这是对该条例的错误理解。因为该规定适用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形,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标准。而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的标准应根据护理需要来确定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每个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护理费标准计算。即实际操作中由工伤职工家属承担的护理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市场购买同等护理服务(一般标准)所需要支付的护理费用。这才体现了该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护理的立法本意。第三,交通事故的认定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作区别对待,对机动车事故的举证要从严处理,对非机动车事故的举证宜从宽处理。应将提交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作为机动车事故等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而对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而言,提交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是基本要件,虽非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证明但同样可以证明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的证明材料,视为与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方在提交证明材料的时候,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即使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以采信。黄律师凭着多年对工伤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经验,预测到非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将成为最易引发行政官司的焦点问题,提出未雨绸缪,提前因应的对策,难能可贵。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梁燕玲律师以《外国人在华就业有关的若干劳动法律问题分析》为题,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制度以及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在直接雇佣和境外委派这两种方式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所适用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在直接雇佣方式下,境内企业通过直接与外国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在境外委派方式下,虽然外国人也在为境内企业从事工作,但由于其并未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并不属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管辖范围。因此,在福利待遇、用工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条件等方面,双方仍可以自由约定。但是,境内企业也应当根据中国劳动法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保护。

她提出(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生效)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冲突问题;(2)能否凭借就业证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3)就业证办理期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4)直接雇佣方式下外国人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5)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社会保险问题。她认为相关的行政管理规范陈旧,不能与新出台的其他法律制度协调统一;同时,缺乏对境内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劳动服务关系的特别规定,从而导致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行政管理与用工管理中遇到很多冲突与障碍。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对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的关注以及研究,通过出台专门立法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方式,理顺其中的各类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高立法效力层级,从而使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制度与实践更加清晰、顺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杜琨引用二中院的调研数据,揭示了涉出租车行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1、占劳动争议案件比例较小;2、劳动者以本地男性为主,农村户籍驾驶员比例高于城镇户籍;3、工作年限较短,人员流动性较强;4、诉请标的额远高于裁判标的额,且于2008年之后爆发式增长,裁判标的额总体稳定,驾驶员理性维权意识有待提高;5、出租车行业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出租车司机之间彼此信息交换流畅,任何事关切身利益的规则出台都会在行业里高效传播,普遍有“人多理就大”和从众心理,群体性诉讼案件量多,形成趋同性的诉讼群体行为模式和诉讼群体心理模式。出租车司机诉求反馈机制长期缺失,劳资双方之间对话平台资源稀缺,使彼此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难以及时解决。待矛盾不可调和时,双方对簿公堂,都对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的司法机关寄予厚望。劳资双方之间积怨较深,矛盾难以化解。群体性诉讼的驾驶员以农村户籍人员为主,调撤难度极大;6、正常审限内审结率较低,半数以上的案件需要延长审限才能审结,平均审理时间总体呈上升趋势。“迟来的正义非正义”,2010年平均审理期限更是高达151天,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导致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的上升;7、出租车企业上诉比例高于驾驶员,但败诉比例较高;8、诉讼请求类型多、偏差大、范围广,诸如大修基金、GPS费用、燃油补贴、承包金、车辆维修费等。且该类诉讼请求之间并无明显关联,每一种请求均涉及较为专业的领域,其范围不仅包括劳动争议领域,亦延伸至承包纠纷领域及政府管制领域。驾驶员诉讼请求逐步从一元向多元化转变,社会保险纠纷数量最多,出租车企业与农业户籍驾驶员之间社会保险纠纷比例较高。出租车企业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认识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企业逃避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同时,出租车驾驶员以往的从业背景较为复杂,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强,加之城乡户籍混杂,出租车企业社会保险衔接工作难度较大;9、出租车企业利用“一裁两审”程序之便拖延履行问题突出,诉讼费用“一刀切”出现负面影响;10、出租车案件审理难度大,实体问题处理标准亟待统一。他提出应当建立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加强出租车劳动争议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将矛盾化解机制前移。强化法院对出租车案件的调解功能,以裁判行为、审判行为及审判延伸行为引导劳动者合理预期。构建法院与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社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主管部门)的司法联动机制。深化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完善劳动争议诉讼费用救助制度和滥用诉权惩处制度。改变现行“一刀切”的收费办法,同时还应完善劳动争议诉讼费用救助制度。

石美遐、王建平作为本届年会的点评人,在大会发言之后梳理了上述发言人的前瞻性观点,发现其创新性思维十分突出。王建平认为这次年会中的发言水平和覆盖面均与以往不同,如群体性利益争议将引领集体劳动关系协调的制度变革。涉及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及其矛盾产生因素的多样化,法律体系的多层次及不同法律部门的交叉。在权利争议方面,强调公权力介入,而在利益争议方面,则有更多的司法性,多用协商方式,处理时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重视诚信原则,在现实中讲诚信者往往吃亏,常用“技巧”挽救劣势。推动劳动法从粗到精到细,是劳动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年会结束时,林嘉副会长做大会总结。她说:“上午的庆祝大会隆重而热烈,下午的年会严谨而开放。300多位会员一起见证了学会的成长,我们赶上了一个好时代——一个对劳动法需求非常大的时代。在社会法的春天,学会得以快速发展。”她肯定了高水平的发言和点评。感谢全体会员对学会的厚爱和支持,感谢秘书处辛勤的工作。祝愿学会的明天更美好!

这次大会为与会人员提供了丰富的会议资料,不仅有本届年会的《论文集》、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次年会刚刚面市的我会会员编写的“两本书”:《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前沿问题研究》、《最新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与诉讼指引》,还有学会秘书处精心编辑印制的、图文并茂的《学会成立十周年纪念画册》和最新版本的《会员通讯录》,还有十年一现的、体现劳动法学会特征的学会徽章。与会人员无不感到收获颇丰,同时还获得了很多新的信息和启发,明确了努力方向且得到了鼓舞。遗憾的是由于“两会”合一,时间显得紧张,在论文发布阶段未来得及提问和回应。会后,在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之后,将有更多的收获,也将有更多的感激和动力。

祝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健康发展,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把学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与落实十二五规划紧密地结合起来,为我国和首都的劳动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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