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河南醉驾案律师推荐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
【变化】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根据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有望松动。
根据规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指定1-2个中级法院、2-4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消息一出,网友们炸了河南醉驾案律师推荐!
“
网友:应该继续严厉打击而不是搞什么“酌情处理”!好不容易形成的良好风气将被这种“酌情处理”破坏得荡然无存!
网友:我有驾照,我也曾有过酒驾的经历。但我感觉酒驾入刑,只应该加重处罚,不应减轻~
网友:意思是说如果醉驾不出事儿就免于刑责,这不是让醉驾的那些司机存在了侥幸心理吗?
网友:闯红灯入刑,,开车打电话,逆行,都可入刑,,这些违章不比酒驾危害小!!!
网友:“醉驾一律入刑”的规定坚决不能松动。再增加一条,开车玩手机,一律入刑。
网友:建议最高法去被酒驾造成车祸致亡致残的家庭调研调研。
”
专家:“醉驾犯罪情节轻微免刑罚有法律根据”
记者注意到,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饱受争议,各方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在这些争议中,一方认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很轻且标准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驾,最高刑就是拘役,已经不好再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要综合考虑醉驾的不同情节和情况,做到罪责相适应。
其中,曾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意见来自时任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他在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
阮齐林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当时醉驾只要被抓到基本都会被定罪判刑,只不过是判不判缓刑的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新的立法出台,执法司法雷厉风行;另一方面,定罪很容易,但不定罪的标准不好掌握,出现了定罪与不定罪界限不明的情况,各地执法标准不一。
那么,最高法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醉驾的规定是否与《刑法》背道而驰?
对此,阮齐林认为,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有根据。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提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齐林据此表示,《刑法》的上述规定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各个罪名,尤其是更多地适用于轻罪,“而这个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最轻的罪,不是之一,因为最高刑就是拘役。因此从法律上讲,没有道理将危险驾驶罪排除适用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如果排除适用的话,法理上说不过去。”
争议:如何把握犯罪情节轻微标准?
在肯定《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三款规定的同时,阮齐林也表达了担心,即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如何把握。
对于不少人来说,也有同样的疑问,当给法律开了一个小口时,现实会不会破一个大洞?
阮齐林说,这个规定可能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认定的问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不好掌握,可能会导致选择性司法甚至司法不公,同样的情况有的人定罪有的人没有定罪,可能会破坏司法的公信力。“根据我的预测,因为界限不好把握,虽然有这样一个规定,但法院还是应该小心谨慎,作为极为意外的情况适用,比如小区停车场挪一下车、让代驾开到家门口后自己开进去等。”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则显得更为乐观。一方面,他认为这一规定让过去的“醉驾一律入刑”恢复到了正常轨道上,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考虑到具体情节;另一方面,易胜华认为,对于界定的问题,“情节轻微”不只针对危险驾驶罪一个罪名,最高法、地方法院会基于之前的判例总结一套认定方法和标准,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道路条件等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是这样的标准也不宜制定太细,应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其中不存在徇私枉法、权力寻租等行为。
这种免除刑罚的规定,是否会削弱刑法的震慑作用?易胜华认为,这一规定并没有让醉驾从《刑法》条文中删除,醉驾仍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会有人去以身试法,所以震慑作用仍然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出现松动,正是司法机关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得出的结论。
来源: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网络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