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周口丫头律师

河南周口丫头律师(河南周口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15 08:36:05 浏览109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

  近日河南周口丫头律师,金坛区法院刑庭和少年庭分别审结河南周口丫头律师了两起诈骗案。两起看起来普通的诈骗案却缘于同一个事实,两位被告人亦来自同一个家庭。

  小林系河南省周口市,在他的记忆中,父亲常年在外,从小渴望父亲陪伴的他从邻居异样的眼光里才慢慢知道,父亲曾因犯诈骗罪,先后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父亲长年服刑,母亲便靠开一家小小的手机店抚养他们兄妹四人,作为家中的长子,看着母亲为了这个家含辛茹苦,小林发誓长大后一定要好好挣钱帮衬母亲带大弟弟妹妹们。倍感吃力的母亲平日很少管教小林,初中毕业后的他便去了一家职业技术学校读书,小林本打算好好学一门技术早日走上社会,然而理想总抵不过现实,技校管理相对宽松,慢慢的,小林结交了很多朋友,学会了抽烟、上网,看着同学们大手大脚的花钱,他的心理开始失衡,对金钱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开始打架、逃课,甚至后来被学校劝退在家。

  2015年5月份,父亲老林刑满释放回到家中。缺失父爱的他虽然对父亲有所怨言,但很快又和父亲亲近起来。一日,父亲一个“好友”谢某来到家中小住,整日和老林关在房间窃窃私语。两人很快商议好重操旧业,通过打电话骗钱,再捞一把,还在淘宝上购买了大量的电话卡、银行卡,确定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商议好之后,发现还少一个到银行取钱的人,谢某便提出肥水不流外人田,让小林去取钱,事成之后给其百分之十五的提成。老林刚开始是犹豫的,他担心万一败露牵连到儿子,可是小林一听只是到银行帮着取取钱,便愉快的答应了。老林见儿子这么积极参与,还可以多分些钱,便默许了。 后老林伙同谢某,在老林的家中,分别使用在淘宝上购买的电话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虚构工程业务的事实,以工程需要预购军用帐篷为由,骗取被害单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8.8万元。同时,小林某先后用谢某交给他的三张银行卡在郑州、许昌、开封、安徽界首取支取了相应款项,还购买了黄金项链、玉佛等贵重物品,小林的母亲甚至也参与了其中的一次取款。事后,小林共分得4万元,除一部分给家里人保管外,已被挥霍一空。

  天网恢恢、疏而不露,2015年9月间,公安侦查人员在周口将小林一家三口抓获。经审理,小林父亲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让人唏嘘的是,老林不仅没有小林的成长过程中好好陪伴教育,反而在出狱以后不思悔改,带着小林一起行骗,使父子双双入狱,小林刚刚开始的人生便已折翼,经过法庭教育和今后的改造,相信小林能够好好自醒,避免再重复父亲的人生。

  (注河南周口丫头律师:文中所涉均为化名,案源: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河南周口丫头律师(河南周口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问:从犯是什么意思,对于从犯如何处罚,怎样处理河南周口丫头律师

  答:在中国,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其他一些国家是对正犯而言,指帮助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从犯的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指物质上的,如提供金钱、犯罪工具,协助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提供寄宿或集合地点等;后者指精神上的,如帮助选择犯罪的手段,提示犯罪的机会等。他们实施帮助行为的时间,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后,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

  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的帮助行为,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固然构成从犯;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也应构成从犯。有的则认为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已不具备帮助实施犯罪的性质,因而不构成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不构成从犯,应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

  【备注】

  找个律师 将一些有趣的案源(以化名的方式叙述故事),结合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分享此文到微信朋友圈/微博。

  如果喜欢我的文字,可关注@找个律师 ,微信公众号@tolawyer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