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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新规定

交强险新规定(交强险新规定2020年9月19日)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8 14:20:07 浏览2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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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交强险新规定2020赔多少

关于“交强险新规定2020赔多少”有以下相关内容介绍:

2020交强险新规定,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强制险查询到期的方法是:

1、查看交强险保单上的到期日期;

2、拨打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查询;

3、到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的官网自助查询。

交强险限额新规定

交强险限额新规定如下交强险总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如下: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3、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5、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6、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交强险缴纳新标准

交强险缴纳新标准: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规定,从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39%不等。 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此次下调后的基础费率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连续3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新调整的交强险费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由于保费比老交强险便宜100元,一些交强险将在1月份到期的车主,计划着等到2月再投保。对此,相关人士提醒车主,为省100元可能遭受大损失。 首先,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 其次,新规定明确,对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一旦车主交强险断档,商业车险无法理赔交强险责任,其间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只能自己负责。 最后,交强险续保将享受10%的优惠,那么旧的基础费率1050元优惠后就是945元,反而比新的基础费率950元少了5元。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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