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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身亡

河南律师身亡(河南律师身亡案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3 00:54:07 浏览1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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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河南律师身亡,山东辱母伤人致死案河南律师身亡,在网上炒河南律师身亡的沸沸扬扬,2016年的案子冷饭重炒却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南方周末发表本案的时机是在于欢二审的开庭前,这篇报道是南方周末记者王某与于欢二审律师殷某合伙策划的。从文章内容来看,确实有不少失实情节。喧嚣时代,我们更需要严肃客观的分析事实,而不仅仅是宣泄情绪,哗众取宠。

  资讯的发达和媒介的助推,让每个人都拥有河南律师身亡了参与本该有一定门槛的法律问题的品评。只不过,作为公共话题的参与者和内容的生产者,如果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就开始评论和倾撒情绪,有些不合适吧。

  为什么我们要矛头直指南方周末等媒体的报道呢?因为错误的根据得出的结论一定是错误的,失实报道如何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律严谨,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小小的细节甚至关系到罪与非罪,案件的定性。九妹稍后会加以证明,媒体如何通过这些炒作的失实情节引发了舆论的发酵,致使围观群众不明真相,枉加质疑法律权威,挑战司法公信力,更甚至有人对受案法官恶意人身攻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法律人这个圈子里,还是围绕最重要的素材——裁判文书,展开讨论吧。当然,欢迎任何职业群体的严肃讨论,尤其是法律人的严肃讨论,为整个社会提供专业的(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也更需要专业的态度)见识细细扒拉一下,谣言是如何干预司法决断的。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1、露阴还是阴茎蹭脸塞嘴?差别甚大河南律师身亡

  在南方周末上运用的词汇是“蹭脸塞嘴”,而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书上明明白白给定的证人证词是“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这属于露阴,露阴与阴茎蹭脸塞嘴是大不相同的,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死者杜志浩对于欢妈妈有身体上的接触,南方周末是在不负责任的伪造事实。

  1)露阴通常为一般违法,严重的可治安拘留,于欢因为露阴而杀人造成一死两重伤,不可能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能根据情节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另本案露阴后即被劝阻制止。

  2)阴茎蹭脸塞嘴,其行为涉嫌强制猥亵,这是犯罪行为,针对犯罪行为的防卫,一般可定为防卫过当,法学家大多持有此观点,他们的逻辑依据来源于南方周末的蹭脸塞嘴情节,如果防卫过当,于欢的确不可能判无期徒刑。

  3)再举一例,于欢妈妈陈情书提到了强奸,本案如果于欢妈妈遭到强奸,那么,于欢防卫对方,即使一死两重伤绝对属于正当防卫,于欢无罪。

  由此可见,细微差别对于案件定性是截然不同的,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所以说法律是严的、客观的,不能冒失发挥想象、主观延伸意淫的。阴茎蹭脸塞嘴是夸大不实的,不能以此就判定决断法官失职,证据是判决书中已经查实的证人证言。

  2、罪抑非罪邪?非法拘禁乎?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之所以失去可信度,多是由于媒体报道虚张声势,夸大其词,关于于欢母子被非法拘禁,大大小小报道几十种,有的说十个小时,有的说六个小时,我们细究判决书上的证人证言以及监控录像发现,到血案发生,于欢母子实际被控制的时间只有23分钟,在23分钟之前,讨债者采取的是非暴力跟随模式。

  注意看判决书上当天下午四点确有催债,但是直到晚上九点才对于欢母子实行人身控制,到十点左右讨债人杜志浩被伤致死,控制结束。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但同时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未采取恶劣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予以立案,一般而言,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的社会危害程度相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小很多,举重以明轻,故而,普通人未采取恶劣手段,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拘禁行为且未超24小时的,情节轻微,通常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自媒体迸发时代

河南律师身亡(河南律师身亡案例)

  在传统媒体时代,司法案件发生后,除了媒体的职业评论员以外,一般都会听取法律专业人士——“专家”们的意见。

  而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一登陆社交媒体平台,就能感受到硝烟弥漫,各类“高论”轰炸着我们的三观,各种法律问题“专家”,就连一些心理医生、影评人、乐评人和段子手都能生产出10万+阅读量的法律评论文章,其他诸如娱乐平台、八卦频道等似乎也都能就判决说个子丑寅卯,甚至判决并未公开,或者即使公开但也没认真阅读,就开始品评时事,指手画脚。

  此前的林森浩案、贾敬龙案、赵春华案等,莫不如此,互联网舆论真正起到的作用,于当事人而言,于法治的前进步伐而言,不同的案件背景下,难以简单定论。有时,我们也能感同身受,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确实会有很多冤假错案,永远没有被纠正的机会。

  就本案来说,也确实是因为主流媒体和自媒体的高密度参与,才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公安厅等部门于2017年3月26日的表态响应。

  九妹还是希望在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品评时事特别是法律事件都能站在一个专业角度,且抱有一份对自身言论负责任的态度来参与讨论,而不再是为了博眼球,增加话题度。

  法律自始到终都是一件严肃且严谨的事情

  随手一翻微博,诸如“大概”“可能”这样言辞真的很多。九妹不是排斥法律讨论的大众路线,也不是拒绝“舆论争议”,也欢迎舆论的参与,只是出于法律人的本能,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足够假设和前提的情况下,难以像一个“公共分子”一样下结论和作评论。法律没有“大概”更没有“可能”,自始到终都是一件严肃且严谨的事情,我们应当对法律报以尊重。

  做有态度的言论者

  如果有一天法律真的受制于媒体、互联网、社会舆论,大众的法感情可以直接干预法律决断,那才真的是法治的倒退,国家的悲哀,更遑论司法独立,国家崛起,司法独立一直是我兔追求多年的至高理想,但是不得不说就中国现今的国情是远远落后于西方法治的。

  公众参与可以,但调查出来的真实案情与媒体报道严重不符,因媒体记者、各平台断章取义与添油加醋而影响公检法的权威,由此误导大众判断引发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谁来负担这个责任。九妹不禁想替这个时代的法官们抹把泪。

  现在不是古代,为父报仇、为母杀人不会得到嘉奖,你杀我,我儿子杀你,你儿子杀我儿子,我们不是身处在野蛮暴力的封建社会,而是一个文明而有法度社会,一时冲动解决不了问题。

  新闻报道不能代替法律事实认定,义愤填膺的攻击不代表你就是在匡扶正义!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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