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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

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南阳拆房赔偿明细表)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23 10:00:13 浏览14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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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中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通常会以评估报告作为补偿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的参考依据。对于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我国的房屋评估机制,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房屋评估进行规定,足以看出我国对房地产评估方面的重视。下面就请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为大家讲讲征地拆迁中的评估机制。

  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讲到,首先,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上,主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四条,条文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河南南阳房屋拆迁律师;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可以看出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做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只有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规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同评估机构私下串通,导致评估有失偏颇,对百姓权益造成损害。

  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讲到,其次,是对于评估程序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十二条,在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在勘察过程中,应有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由被征收人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这一程序,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及时知晓被征收人的房屋状况,公正合理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评估,避免出现少评漏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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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讲到,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上,主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以合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以市场法评估居多。

  对于评估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送达给被征收人,以便被征收人及时知晓房屋的评估结果,考虑被评估结果是否属实,是否客观公正。对于有违公平的评估结果,可以及时作出处理。

  最后,对于有异议的评估结果,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严格的救济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多层次把关,以期达到令被征收人最满意的结果。

  最后,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提出,征地拆迁是一件关系国民生活的大事,征地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个环节出错,最终受有损失的都是被征收人,因此,在遇到征地问题时,遇有疑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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