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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商投资法 清算)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9 00:20:09 浏览34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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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法规名称公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2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3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5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代替。6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7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铁道部制定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已被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8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28日国务院批准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9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1964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1964年9月17日文化部公布已被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10无线电管理规则1978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已被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代替。11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公布已被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代替。1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7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已被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代替。13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拟订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已被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代替。14国营工厂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顺利地进行,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清算,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合同、章程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原审批机构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的清理结算。第四条 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

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者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决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债权人或者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办理。第五条 企业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第二章 普通清算第一节 清算期间第六条 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分三种:

(一)经营期满之日;

(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

(三)被撤销之日。

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属本条例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批准解散或者撤销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户银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第七条 企业清算期从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提交清算结束报告之日止,期限为一百八十日。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在清算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原审批机构决定。第八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者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当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清算组织第二节 清算组织第九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会成员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董事会也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七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原审批机构审核。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四)其他原因。

董事会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审核。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清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

(二)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及有关报表;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财产估价方案;

(四)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九)办理有关注销企业登记事项。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需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手续流程是什么?

第一节,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信息情况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完成信息激活。银行复核通过后,留存企业信息表等资料,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并由银行将企业信息完整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2.企业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还需进行对外或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第二节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进一步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注意事项】

1.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要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3.企业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

第三节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进行投资的业务属于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流程说明】

1.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再到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者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后,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后,方可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四节,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机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即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流程说明】

1.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2.境内机构到人民银行办理对外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3.境内机构在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到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4.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企业破产后清算期多长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限为180天,但根据情况可延长,延长最多不超过90天,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期限为270天,还可根据情况再延长9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批准证书;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企业解散、终止,必须进行清算。第五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第六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第八条 企业清算的管理,由审批机构负责。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 普通清算第一节 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第九条 普通清算适用于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人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企业。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能够抵偿债务的,应当立即报告审批机构并通告债权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普通清算应当立即终止;不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转入特别清算。第十条 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分两种:

(一)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终止合同、章程之日。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开始清算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财政、税务、外汇、海关、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第十二条 企业从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之日止为清算期,清算期限为180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经董事会同意后,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长的期限由审批机构确定。第二节 清算组织第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算必须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清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经董事会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7日内组成,由董事会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审批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并于7日内报审批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不公正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的;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原因的。第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未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了结未完的经营业务;

(四)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

(六)收回企业债权;

(七)追回投资者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八)清缴所欠税款和清偿企业债务;

(九)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编写清算结束报告;

(十一)办理注销企业的有关事项;

(十二)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三)办理其他与清算有关的事务。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编写清算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制定清算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审批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有关企业清算的会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依法监督企业的清算。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公告范文》怎么写?

应用文——公告范文

标签:公文 应用文 公告范文 教育

公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如最近我国将在东海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二是宣布法定事项,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有一类公告是属于专业性的或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如经济上的招标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属专业性公告;也有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递交诉讼文书无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时,可以发布公告间接送达,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这些都不属行政机关公文。

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公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内容重要。

  公告宣布的内容是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如公布宪法,宣布我国将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专业性公告不具有这种特点。

二是对象广泛。

一般公文发送对象都是特定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而公告的对象则是国内外,有时甚至通过新华社用登报、广播的形式向全国、全世界发布。

三是制发机关级别高。

公告一般是由较高级别的国家领导机关,或者授权新华社制发的。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报纸上常见到××单位迁移地址,××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也用“公告”,都是滥用“公告”。

二、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单一,篇幅较短,或篇段合一,或分条列点,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是完全式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二是省去事由,只写发文机关和文种;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

公告的正文一般由依据、事项和结语组成。

开头要简明扼要地写出公告的依据,有时也可以不写。

告知性公告,事项简单,用篇段合一写出。规定性公告,事项较多,可分条列点写出。

公告的结尾一般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结语,也可以提出要求作结尾。也可不写结语。

(三)落款和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注在标题下方,也可注在正文末尾落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机关和日期外,还标明发布地点。

三、使用要求

目前,公告的使用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把公告当作“启事”、“声明”、“广告”用,望文生义,以为“公告”就是公开告知有关事项,如声明某业务与本单位无关,揭露有人冒充某报记者行骗,也用“公告”;二是“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领取物价补贴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须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来衡量,避免公告滥用。 

范文一

清算公告

上海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决议,公司提前终止经营,进入法定清算程序。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所有与本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见本公告见报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上海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电话:XXXXXXXXX XXXXXXXXXX

清算组联系人:张XXXX 王XXXX 江XXXX

范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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