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作为一个“从远古走来的站长”于洋律师河南,一直以来都非常关心网站侵权的案子,不论是长沙米拓,还是上海卓卓。长沙米拓的案子作为先行者,更多的受到我的关注。因为我一直认为,他们作为先行者,他们的动向会标注着未来3-5年“网站建站”这个行业的变化趋势。
关于米拓维权的详情我就不介绍,毕竟管中窥豹,不得全貌,反而可能导致多说多错,具体就等哪一天他们官方自己说吧。简而言之,米拓开发于洋律师河南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MetInfo)并行使权利,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长沙米拓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之间的纠纷就是属于这类纠纷,裁判文书网显示,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纠纷进行了判决。
这个判决带来的第一个影响就是同案同判。同案同判是我们的口头用语,作者查阅了关于“同案同判”的各类信息,查到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是关于“同案同判”的指导意见,各省高院也能查到转发此意见的文件,以及各省法院组织培训、实践落实此意见的新闻。
关于意见第一条中案件的相似性这里就不分析了。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文书进行分析,本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判例就相对较少。而米拓本身授权免费商用的业务模式的判例就更加稀少,这也是这个案子引起了巨大争论的原因。因此,作者认为这类案子满足《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属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检索的范围如何呢于洋律师河南?《意见》第四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意见》中的其它信息都是更细节的一些工作要求,在此就不进行分析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在文末查看。
通过对《意见》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确认最高法的此次判决对后续米拓公司基于MetInfo的维权才生决定性的影响。最高法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不是就代表着最高法没有支持长沙米拓的维权呢?
是不是就代表着之前接到告知函的人就可以安心呢?
是不是就代表着可以免费使用的软件不被保护呢?
我们在后续内容中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