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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

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河南南阳市律师事务所)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07 05:36:08 浏览1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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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判断是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若干条文》)的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在于客观上,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可预见但不可避免、不可归责。如在相关案例中,企业根据政府政策以及生产经营整体搬迁,企业战略调整,企业某一个地点的项目已经完成,需要进行下一个项目,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的情况。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很多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在于主观上,如可预见,可控制等原因。

如何通过举证让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倾向于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要把重点放在客观上,不可逆转的,不可控制的。

2、在规章制度中或者劳动合同中把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含兜底情形)予以细化及明确。

3、决策内容依据应当客观,内容合法且不具有针对性。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保存相关的证据

(一)明确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特别是客观因素)。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政府政策影响、企业搬迁、设备升级、生产线更换、技术变革、经营调整、部门裁撤等客观变化,在出现这种客观变化后,可能会导致原有工作岗位取消、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等情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将无法再继续履行。

1、由相关部门出具合理的劳动合同履行变化说明文件,详细载明变化的原因,变化的事实依据、变化的相关程序性文件河南南阳经济纠纷律师查询

2、公司应当将相关事实的变化如实向收到影响的劳动者进行告知。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避免造成违法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要先行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例如安排劳动者到其它岗位等,只有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协商义务,并做好协商记录,比如安排新的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地点等情况,将实际情况以及厉害关系如实告知劳动者,如未得到劳动者的同意,要求员工进行书面回复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取证,如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应当明确答复期。

(三)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公司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核查员工是否存在如下情况: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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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上情况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不存在以上情况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许宏亮、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8058号 2019年11月18日】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政策以及生产经营需要实施整体搬迁,员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捷能公司解除与许宏亮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捷能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安排及生产经营需要实施企业整体搬迁至即墨,许宏亮不同意随企业搬迁,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此情况下,捷能公司在依法向许宏亮支付一个月待岗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经工会同意,与许宏亮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许宏亮以其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特殊工种岗位、捷能公司未给其进行离岗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为由主张捷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许宏亮提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证明不予采信。

张宝桐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5200号 2017年11月06日】

【裁判要旨】

劳动者岗位被撤销,用人单位无相关岗位提供,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项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并未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同时规定一定情形下虽然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对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该规定的核心要件在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主张解除。虽然法条同时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协商的义务,但不能理解为用人单位负有变更工作岗位的义务。能否变更工作岗位取决于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且可能存在用人单位没有工作岗位可以提供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项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条并未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本案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人影办无法为张宝桐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省人影办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省人影办解除与张宝桐之间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张宝桐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中金国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孟昆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8332号 2018年12月04日】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直接解除违法。

本院认为,关于中金国泰公司是否应向孟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中金国泰公司主张经营困难,处于亏损状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中金国泰公司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杭州维时科技有限公司、张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用人单位维时青岛分公司由于已注销登记,故其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应由维时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维时公司应对维时青岛分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维时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因公司业务战略和组织架构调整,张xx的能力无法和岗位的胜任力相匹配,故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维时公司应举证予以证明,但其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据此认定维时青岛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判令维时公司向张xx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本文律师简介

杨志明

中共党员,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九届青岛市律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青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参与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百余起,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控,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同时为多家企业四板上市、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国有资产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老四方区、黄岛区农工商公司改制、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市北区、四方区多个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私募基金、新三板、四板上市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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