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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

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南阳经济律师在线咨询)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07 09:54:07 浏览1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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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贵为政府机关还是下至黎民百姓,每天都要产生各种经济行为,现在社会也会产生各种经济纠纷甚至是经济犯罪,那么出现了经济犯罪,我们该找谁呢?答案就是——经济犯罪案件统一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自己的队伍建设,整肃队伍素质,虽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还是可以肩负起党和人民的任务。

  这是一些关于经济侦查部门的案例,需要引起警醒,从好的和不好的教训里吸取经验,加以提升和改进才是一个执法人员应该做的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

  案例一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原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吕国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彭剑清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40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吕国强有期徒刑十年。

  民众提醒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执法者犯法不仅对于警队的形象有极大的影响,广大的社会群众也会对警队失去信心。

  案例二: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汩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队长张晶莹和汩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涂胜斌在侦办深圳精诚驰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假冒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上平议案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收受,速去他人财物,并未他人谋取利益。张晶莹共计8万元。涂胜斌共计4.5万元。因为认罪态度良好,张晶莹因受贿罪被判处尤其徒刑六年,涂胜斌三年。

  民众提醒:本来是人民的好干部,只是因为一次特定事件走上了歧途,还好及早回头,得到了法律的轻判。

  案例三:2013年12月,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陈红霞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民众提醒:在办案过程中不专注于案件本身,向吴运强索要200万保释金,案件承办人陈红霞索要20万元和一部苹果手机4(没有看错,是苹果手机一部)。在吴多次上诉后才将陈红霞双规,但是扣押的车辆以非法所得为由变卖。大到20万人民币小到苹果手机都可以索要,该人民的公仆确实是事无巨细,都要过问河南南阳经济犯罪律师排行

  案列四:台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圆角刀员冯某因受贿帮助石场老板,被江门市中级法院判刑2年6个月。

  民众提醒:冯某强调收受的金钱为特情费,不算受贿,法院判决为谋到利益也构成犯罪。

  案例五:徐志诚,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在一审之后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四罪并罚。

  民众提醒:该案,犯罪性质严重,犯罪金额巨大,造成极大地社会负面舆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诱惑,执法部门面对着巨大的诱惑,他们的肩膀上承载着国家的希望,人民的重托,当诱惑、希望、重托摆在他们面前的时候,他们的选择是什么呢?

  这里有一份典型案例,据5月20日《中国经营报》报道,贵州六盘水市公安局过去4年多以来以刑侦手段插手一起煤矿股权买卖纠纷,在负责该案的侦查过程中,该局经侦支队长张压西接受纠纷一方矿老板55万元贿赂被判刑11年,为此,六盘水经侦支队不遗余力地“办案”,并多次试图跨省抓捕纠纷另一方王腾云、王乐贤,由于被抓捕的两人都是湖南的人大代表,当地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拒绝了警方的逮捕申请。

  这是一个有着双重新闻价值的事件——从宪法的角度看,全国鲜见人大对政法机关的申请说“不”,湖南人大这难得的一次否决,能够提醒公权掌控者对人大代表这一特定群体的格外重视和尊重,它实际上也是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表征;从司法的角度看,六盘水经侦支队长的恶劣行为,也暴露了当前经济犯罪侦查领域的不少乱象。

  作为该案的主要负责人,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仅一个案件就敢受贿55万元,足见其胆子之大,欲壑之深。正是这种贪欲的支配,使得六盘水警方在该案中沦为行贿人的“使唤丫鬟”。可以想象,倘若这次被六盘水警察追捕的对象不是人大代表,那结果很可能就不是今天这样子了。特别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么一个“出手大方”的行贿者,当地检查机关至今未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六盘水警方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其实只是当前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乱象的缩影。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犯罪的多样化,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已然成为最忙碌、最有权势的部门之一,虽然该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且信息严重不透明,经侦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少数地方的经侦部门藏污纳垢,甚至已成为妨碍市场发展、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

  总结起来,当前经侦领域的主要问题大致包括四个方面:

  一、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纠纷,破坏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平等原则;

  二、对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一些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动辄扣上犯罪的帽子,让很多民营企业主缺乏安全感,在这方面,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等是打压民营企业主的常用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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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受商事纠纷一方的请托,以调查、侦查等名义向另一方施加压力,帮助请托方讨债、催促履行合同、调查对手商业秘密等,并以此获得不法私利;

  四、帮助地方政府打压外来客商,人为制造麻烦,以此逼迫投资者按本地政府领导意图行事。

  国家之所以将经济犯罪侦查从刑侦部门单独分离出来,一是考虑到经济犯罪的特有属性和普遍性,二是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区分以单独归类,三是基于维护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自由竞争等市场规则的需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单独设立该部门。而前述经侦领域的乱象,恰恰背离了这些初衷。

  经侦领域的乱象,源于权力的制约和程序正义被过度忽略。众所周知,很多经济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亲密相关,如果缺乏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和对程序正义的精当理解,很容易将普通的商事纠纷不当认定为经济犯罪。如此一来,经侦不仅达不到保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反而有沦为破坏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人权的危险。鉴于此,要避免经侦的乱象和滥用权力,就需要从立案审查和侦查环节两个方面加强监督和制约。

  首先是公安机关内部应当成立相对独立的立案审查机构,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慎重审批,对争议较大或异议强烈的案件,还应当组织内部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论证。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确立两条原则:

  一、能通过司法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的商事纠纷就不要作为犯罪处理;

  二、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评价,对不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不予立案。

  其次,对经侦过程要加强监督,这里首先是公安部门内部的制约,要防止经侦工作偏袒一方,更要杜绝经侦工作成果和警察的收入挂钩;第二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任何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都要提前介入和监督,主要是防止侦查机关以权谋私;第三是保持信息公开,只要不涉及侦查秘密的,公安机关的经侦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敞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笔者希望,作为以保护市场规则和秩序为己任的经侦工作,不要再在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歧途上越走越远。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经侦工作的制度,加强对经侦全过程的监督,才能避免六盘水式的尴尬局面。

  来源:作者 刘彦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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