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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在什么空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1 20:22:09 浏览3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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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

繁重的体力劳动。繁重的体力劳动消耗热量很多,增加心脏的血液输出量,加重上班族孕妇的负担,会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甚至造成流产、早产。

2.

频繁弯腰、下蹲或攀高的工作。长时间蹲位或弯腰会压迫腹部,影响胎儿发育,引起流产、早产。孕晚期,行动不便,且常伴有下肢浮肿,更不适宜参加这类工作。

3.

高空或危险作业。有跌落危险的作业,距地面2米以上高度的作业以及其他有发生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不宜参加。

4.

接触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的作业。化学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等有致畸、致癌作用,严重危害母子健康。化学物质中的铅、汞、砷、氮化物、一氧化碳、氮气、苯、甲苯、二甲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

劳动法妇女怀孕期间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怀孕期间有三种规定,分别是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总结:国家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述内容已经明确指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禁忌行为有哪些

女职工在妊娠期禁忌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的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自己内酰胺、氯乙烯、环氧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自己烯雌酚的生产、麻醉剂气体等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4)高处作业分级冷却水平规定的高处作业、自己烯雌酚的生产、麻醉剂气体气体等级强度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四级作业、高处作业标准、高处作业、强度的四级作业、强度的四级作业、强度的四级作业、高处作业、强度的四级作业、强度的四级作业标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安排哪些工作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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