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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

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哪个厉害)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09 01:54:06 浏览1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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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哥有话说】这是一篇上万字的超长胜诉报道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当陕西安康摩友陈正给我发来他的文字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又该有摩友嫌多不耐烦了。烦就烦吧,反正耐心和决心是成正比的。在说正题之前,还得做个前言铺垫,有必要辟个谣。因为前不久突然流传今年9月1日摩托车可以上高速的说法,直到现在还有摩友信以为真,公号后台也收到询问真假。

一、前 言

就是这个一时间传遍很多摩友群的新闻报道视频,让很多摩友觉得大喜过望。

还有一些摩托自媒体跟风推波助澜,信誓旦旦打包票。

我也不清楚能意淫出摩托车有啥特权,高速公路凭啥就得给摩托车开辟专用车道?是高速公路车道多到闲置用不完,还是摩托车缴费比其他车贡献更多?

其实只要动动手指稍微一搜索视频出处,就可便知是这传闻是点新火,炒冷饭,就问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你们下载时是故意无视是2019年6月19日的发布时间吧?

截屏为证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摩友们可别拿着上面没显示时间的视频去上高速质问人家,再让人家路政嘲笑你糊涂无知。

至于高速公路摩托车收费标准,目前各省还没有统一,就举相邻的甘肃陕西两省为例吧。

这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凉至天水等8条高速(含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期限的批复(甘政函〔2020〕117号)》中有关摩托车纳入一类客车的收费标准,每车每公里0.5元。

这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涧至子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1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两者比较,不但汽车收费不同,并且这一部分陕西高速没有列出摩托车的收费标准。

以上两者比较,不但汽车收费高低不同,并且这部分陕西高速没有列出摩托车的收费标准,哪有什么“决议通过”可言?实际情况是由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是由国家不同部委行政分管各自职能。就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问题而言,是由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两家协作解决,还涉及到能否对各省出台摩托禁上高速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做出修改或废止,以及目前正在进行修订中的《道交法》,对摩托车上高速相关法条规定有何修改变动,还都有待落实明确。一句话,摩托车还不是全国不管哪里说上就能上的,牵扯的问题还很多,也很复杂。好了,辟谣到此结束。下面以本案回顾倒叙方式,正式转入本篇正题。

二、终审判决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全文如下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

为了让摩友们更好看懂明白本案胜诉道理何在,本号特邀本案辩护律师,也是咱们著名的郑州摩友“律师郎”,对二审判决进行案例评析,摩友们可结合二审判决书研读领会他的感言:

只为公平正义代言

不为黑心金钱发声

——陕西高速禁摩二审胜诉后的感受

万里骑士律师郎

律师郎(本名张学军),因先为郎中,后为律师,故取网名律师郎(抖音、微信均为此名)。热爱长途摩旅,足迹半个中国,曾边摩旅边普法西藏珠峰大本营,有幸成为河南律师普法摩旅西藏第一人。因为爱上摩旅,变成了一个怀着一颗年轻的心的追风老男人。虽不年轻,但甘做一名有良知的小律师(这句人生格言也印在了摩托车上)为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摩友争取自由骑行的权力,无偿代理了几起反禁摩的行政诉讼,也包括陕西安康高速禁摩的一、二审诉讼。

最终的结果,我们摩友又赢了。这个又来的不容易,上次我代理的郑州反禁摩案件一审败诉,二审中院胜诉是在2020年年初,距今也有一年零七个月。这次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既感高兴、欣慰、又有遗憾。

这次陕西高速反禁摩诉讼,历时一年,行程2600多公里,从郑州到安康、西安开庭全程骑行摩托车,我觉得我不仅仅以律师的身份作为陈正老兄的代理人,我也是一名万里骑士。为摩友自己争取合法权益,我应该骑着战马出征,这也代表咱们摩友的一种态度!

这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了错误的一审判决并撤销了安康高速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想想一年来我和原告陈正老兄付出人力、物力及艰辛,还是感到高兴和欣慰,值了!

虽然二审判决认定内容略有遗憾,但我们仍然要为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们秉承司法理念依法办案点赞!

一审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错误判决形成的原因,我不想猜测,在这里也不做探讨,只想和大家聊聊二审判决的遗憾。

二审判决的结果说明我们胜诉了,以安康高速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了撤销。但仍然认定了安康辖区高速口设立了禁摩标志,却忽略了我们明确表明在高速口设立禁摩标志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也没有对开庭后提交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和陕西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的两个答复的证据做任何评论,这不得不说是个很大的遗憾。

陕西省内高速口设立的禁摩标志从国家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均没有规定高速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在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口设立禁摩标志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况且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针对高速口设立禁摩标志的时间及法律依据的答复:我厅未制定出台设立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政策。(内容详见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5月31日对陈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请注意,该条仅仅是赋予了公安机关根据一些特殊、突发情况可以采取的临时交通管控措施,显然不适用长达N年的高速禁摩。

判决稍有遗憾,但我们依然欣慰。通过诉讼及深度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在法律上是不禁摩的!置于当下陕西境内部分高速口依然存在禁摩标志,我想给广大摩友一些建议或者是倡议:

1、骑行高速,请务必人、车证照齐全,合法上路行驶,头盔等护具齐全。安全骑行装备不是给警察叔叔看的,是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是为亲人负责,也是为社会负责。

2、上高速时,请主动向高速口索取高速通行卡。给不给是高速管理部门的事,要不要是咱摩友的事。这个举动体现摩友的素质,应该这样做。如果有禁摩标志遇阻,请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及陕西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的答复分别给高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警察叔叔看,一定要注意态度,理性友好沟通,一定会有结果的,因为法律对公民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3、在高速骑行一定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在高速服务区偶遇警察叔叔执法首先要配合,态度一定要好,出示第2条所说的两个答复与警察叔叔和谐沟通。

4、大家要珍惜、爱护我们的骑行环境,每个摩友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代表摩友群体形象。如果魔友们人人都能安全、文明骑行,积极倡导正能量,多参与公益活动,相信摩托全面解禁会早一点到来。

陕西高速禁摩诉讼,由衷的感谢安康摩友老兄陈正,为大家争取权益甘做代言人,专程骑着摩托车从安康来郑州邀请我,深深的感动了我。一年的相处,陈正老兄一身正气,宁折不弯的气节令我敬佩!

摩友兄弟们,如果像陈正老兄这样人越来越多,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才会越来越规范化、合法化,我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我们热爱生活,更热爱我们的祖国。尽管在对摩托车的管理上还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也请不要诋毁我们的国家。应当看到,法治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大家一定要相信,维权的过程虽是曲折的,但结果一定是正义的!我坚信,摩托解禁的春天一定会到来!

万里骑士律师郎,永远行走在为争取摩托解禁的路上···

2021年7月31日

凌晨2:26分

读完了郑州摩友“律师郎”的案析感言,我们再来看看名号为“岚皋铁帚工作室”的陕西安康摩友陈正是怎样的诉后感受: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更必须要依法约束和治理执法部门特别是执法者!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保护每个人正当权益的武器,不是权力人,也不能是执法者随意玩耍的工具。

此案虽然说是赢了,但是赢得令人叹息,对我个人而言,没有丝毫的快意。因为这是一个本不该出现的案件,却被这些执法部门折腾的叫人反感。是谁在违法?是谁又在浪费这本不该被浪费的公共资源?铁笔写真言,天地民为大。向高速公路管理乱象亮剑,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人为催生出的“肠梗阻”开刀,为探寻中国高速公路存在的问题发声!

此案随着今后的实际情况还有后续……并不是高速公路入口处立了牌子就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禁行是有前提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任由执法者将法律视为橡皮泥,捏猫成猫,捏虎成虎。禁止是【临时性的】而不是因他们的懒政怕担当,不负责任的采取以禁代管式的一刀切。这种所谓的管理,豪无道理可言,更无法律依据,纯粹是低能的荒唐的乱作为!——岚皋铁帚工作室陈正

三、二审诉状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正,男,汉族,1963年X月X日生

身份证号码:XXXXX,住安康市岚皋县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上诉人: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兵

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河南律师和陕西律师哪个厉害)

职务:政委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675120078A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编号为610901100613978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退还200元罚款;清除驾驶证记三分的扣分记录或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些事实认定明显属于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管辖的“十天高速”安康段内设有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和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志不但事实不清,更是一种偏袒的错误。

上诉人驾驶摩托车从临潼高速口进入高速,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该高速口并没有任何禁摩标志,上诉人从什么地方驶入高速,该高速口有无禁摩标志应当查明,但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任何认定,显属事实认定不清;

在开庭前,上诉人曾专门对涉案路段进行了走访,在上诉人进入高速的临潼高速口及十天高速上确没有任何禁止摩托车行驶的任何标志;就在开庭前一天,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与其朋友高美从郑州到安康,又刻意观察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包括十天高速安康段)沿路的交通信号设置情况,确认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沿途的确没有禁摩标志。

高速公路上有没有禁摩标志或安康境内高速入口有无合法的禁摩标志是被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的依据,也是被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举证的部分高速公路入口处禁摩标志的设立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庭审时被上诉人的应诉负责人明确承认安康高速境内禁摩标志在对上诉人出发后开庭前提供,明显属于取证证不合法。被上诉人辩称十天高速安康境内全境均设有禁摩标志但没有提供证据,仅提供了与上诉人无关的八张高速入口禁摩标志照片,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观点。

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三段不完整的执法视频,无法证明向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整合规的履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义务。对现场执法民警告知陕南的高速上是禁止摩托上通行的,上诉人称“这个我知道”又说“这个很难说的”,上诉人认为陕南禁摩是不合法的,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于不合法禁摩规定,上诉人当然有权不予理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的《陕西省道路安全实施条例》全篇均没有禁止摩托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任何规定,被告作为安康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没有权力设置长期性的大面积的高速公路上摩托车禁限行规定,其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声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第九十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事实没有查清,甚至错误的情况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具体情况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调整范围,被上诉人辩称的高速口的禁摩标志根本就不具备合法性,安康境内高速全程禁摩也没有任何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临时禁限行措施依,请注意,上述措施仅为临时性管控,而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十天高速安康境内禁摩已实施了数年之久,违法性不言而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附带性审查的要求不予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对《交通总队关于摩托车上高速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附带性审查,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证明该批复存在,且被上诉人没有将该批复作为处罚依据,而对陕西省高速交警总队的批复不做审查,一审法院掩耳盗铃的行为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交通总队关于摩托车上高速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在被上诉人向陕西省高速交警总队请示后在2018年就已经出台,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不说世人皆知,也是为公众所熟知。自该违法的批复出台后,陕西境内高速交警均是按照批复指示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进行处罚。该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广大摩托车骑行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处罚的根本动因。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交通总队关于摩托车上高速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影印件,被上诉人闪烁其词的不作正面回答,与公安机关实事求是、担当有责的理念相背而驰,一审法院完全能查清却故意不予审查,怎么能做到公平正义?

一审法院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难以服众,公安机关不依法行政,法院不公正的判决就会污染了水源,就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坚持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针对本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一份能让广大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二审判决。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2020年12月22日

四、庭辩陈述

在一审和二审开庭审理时,陕西安康摩友陈正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庭辩陈述。

1、一审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如果依照被告【安康高速交警大队】所反复强调的说辞: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是考虑到高速公路上的隧道和桥梁过多,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安全。那么请问:那些允许摩托车在上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省份,难道就没有隧道和桥梁吗?咱们远的不说,就说说邻居湖北省,我从(蒋家堰领卡上高速)这段高速公路的状况还不如西康高速,它为何又允许上呢?又有哪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的桥隧比例达到多少,就可以禁止摩托车不能上高速?这纯粹是既无知又荒唐的说辞。

由此证明:湖北省的交通管理部门他们在忠诚的依据着法律履职尽责。而被告却以自己主观武断的所谓的“善意”在滥用职权,乱立规矩,其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本质用意是怕担当,从懒政、不作为,发展到乱作为。只问被告一句:个人的意愿再善美,能代替法律吗?地方的规矩再圆滑能替代国法吗?若如此,我们还要国法干吗?若如此,又让我们如何去信仰法、遵守法?

再问被告:即然你们以高速公路上的桥隧太多为由头,采取非法的禁摩行为,公开侵犯摩托车人应该享有的合法路权?那么,在你们的管辖区内:建民、五里、恒口、汉阴等路段,这些路段该没你们所反复强调的“桥隧太多”的问题存在吧?这些区域所经过的国道,因沿途乡镇、村户高度密集,长期的导致人车流量大,不仅仅事故隐患多,而且极易造成交通拥堵,给正常的通行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与工作都造成了许多的不便。你们为什么又不去依法允许他们从高速公路上就近通过呢?

单从本人的以上观点,就不难看出被告并未尽到真正的应该去服务人民和社会的基本职能,完全凸显出来的只是顾自己图轻松,怕负责,在懒政不作为的思想意识支配下,而采取的既不合情理,又不合国法,野蛮粗糙的“一刀切”式的官僚主义行为作风。被告竟然还振振有词的辩称:在高速公路上是否只立有(汽车专用)的牌子,而没有摩托车通行的标志。真不知被告问这句话时的底气在哪?这句问话又是多么的无知和可笑。

被告做为一个法定履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职机关,竟然连最基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划定的允许和禁止通行车辆范围的内容和概念都弄不清楚,还公然问我。摩托车既属于机动车范围,又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的合法的交通工具,在国内允许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你又见过哪个地方设计有摩托车专用通道?由此可见:正由于某些人对摩托车产生的偏见和歧视,才导致出台了这些难圆自说的有辱国法的笑话和违法的举措!

我这次以诉讼的方式,就是为了公开探究中国高速公路在管理上出现的不应该出现的怪异现象和执法乱象。在有法律规定允许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为依据的前提下,又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并且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高速公路高效畅通,彻底的全面去掉了各省设置的省际收费站【实际上就是人为制造的(肠梗阻)】此举大快人心、深入人心。

在如此庞大的已经是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网络上,这一禁一放,又出现了更为严重的人为制造的【肠梗阻】现象。这正如本人所经历的一样:我在一个并未设置有任何形式的禁摩标志的高速公路入口进入高速,在安康出口却以违禁为由遭受到不合法的处罚。本人这次的遭遇就好像捕鱼人所使用的违禁渔具【绝户网:地笼】一样,从活口一路顺风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由于高速公路是单向行驶车道,路面平整、视野开阔,只要骑行者遵守法律法规,途中骑行远比有些国道、省道更安全。

我在这次骑行过程中经过仔细观察,从进口到出口,发现沿途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禁摩标志和相关的提示,在安康高速公路的出口却受到了不应该的处罚。【这就好比绝户网地笼一样,将人和车放进了死笼】要出来,不行;扣驾驶证三分、当场缴纳罚款两百元后,可走!如此怪异现象,不告,行吗?不行!

本人这次诉讼的目的,并不单单只是为了个人在遭受到不合法处罚后的一次司法诉讼,而是要通过这次公开的诉讼方式,向管理部门依法论法、文明善意的提醒一下:权为民而用,权依法而为。权力不是,也不能是,在任何时候,给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任何人,随意任性玩耍的工具!

即便是本人人微言轻、体弱力小,出声虽不宏亮,但是这发出声音无论其大小,回声还是会有的!这次司法诉讼从广义的角度上来讲,这不是简单化的个人与一个地方交警部门较真的事,因为交警只是在执行着一个不合法的规定,更不是只为了依法撤销对本人的行政处罚,最终的目的就是要与这些不合法的【规矩】较真,看看这些【规矩】是否存在着已经不与时俱进的落伍了的规定存在。并希望能通过这个案例找出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以此加以修正,使法律法规更适应现今市场的实际需要。

只要是【权在法上】,法就会成为权力随意任性玩耍的魔方,只有将权力压在法下,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否则,就是对建立一个强大的、健康的、文明的法制国家的一种阻碍和破坏。只要是我们骑行者的车合法、人守规,就敢于向一切违法行为亮剑说不!

只要我们时时敬畏法律,处处遵守法律,这就是我们每个人对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贡献。也可以这样说: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采取“一刀切”式的粗暴管理的本身,既无科学性、合理性的存在,更是与上位法对抗的一种违法行为。

摩托车受益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量之大、用之广,更是广大人民群众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禁摩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强硬的剥夺人民的实际需要,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愿望。禁摩就是禁民!本人认为:本案件依法合法的判决,将有着不可低估的小案件大意义!

陈述人:陈正

2020年9月14日

2、庭审双方辩论简述:

如果依照被告【安康高速交警大队】所反复强调的说辞:禁止摩托车上高速是告虑到高速公路上的隧道和桥梁过多,摩托车在高速公上通行不安全。那么请问:那些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省份,难道就没有隧道和桥梁吗?咱们远的不说,就说说邻居湖北省,我从(蒋家堰领卡上高速)这段高速公路的状况还不如西康高速,它为何又允许上呢?又有那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上的桥隧比例达到多少,就可以禁止摩托车不能上速?这纯粹是即无又荒唐的说辞。

由此证明:湖北省的交通管理部门他们在忠诚的依据法律履职尽责。而被告却以自己主观武断的所谓的【善意】在滥用职权,乱立规矩,其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本质用意是怕担当,从懒政、不作为,发展到乱作为。

只问被告一句:个人的意愿再善美,能代替法律吗?地方的规矩能替代国法吗?若如此,我们要国法干吗?又让我们如何去信仰法、遵守法?再问被告:即然你们以高速公路上的桥隧太多为由头,采取非法的禁摩行为,侵犯摩托车人应该享有的合法的路权?那么,在你们管辖区内,建民、五里、恒口、汉阴等路段,这些路段该没有因你们的臆想症太浓厚所致而设想的【桥隧太多】的问题吧?这些区域所经过的国道,因沿途乡镇村户密集,人车流量大,不仅仅是事故隐患多,而且极易造成交通拥堵,给通行造成了许多不便。

你们又为什不去依法允许他们从高速公路上就近通过呢?单从本人的以上观点,就不难看出被告并未尽到真正的应该去服务人民和社会的基本职责,完全凸显出只顾自己图轻松,在懒政不作为的思想意识支配下,而采取的即不合情理,又不合国法,野蛮粗糙的,【一刀切】式的官僚主义作风。

被告竟然还振振有词的辩称:在高速公路上是否只立有(汽车专用)的牌子。真不知被告问这句话的底气在哪?这句问话又是多么的无知和可笑。被告做为一个法定履行高速公路管理的专职机关,竟然连最基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明确划定的允许和禁止通行车辆的概念都弄不清楚,还公然问我。

本人当庭回答:摩托车即属于机动机范围,又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在高公路上正常通行的合法的交通工具,在允许通行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你又见过哪个地方设计有摩托车专用通道?由此可见:正由于某些人对摩托车的无知,才导致出台了这些难圆自说的笑话!

在一审和二审中,我当庭质问被告,这个警摩标志是谁设置的?设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的?被告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康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振振有词的辩称:这个禁摩标志是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我们是依据这个标志进行执法的。

对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在四月二十八日到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面询此事,在经过长达月余后(省厅就此事曾电话与交流数次)今天收到了书面回复。《回复》称他们没有设立该标志!那么这个标志又是谁设置的?《道交法》39条授权管理部门对某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禁止通行的权力是临时性的,而不是,也不允许是长期性的。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进出口,随意任性的设置禁摩标志的行为,是公开的赤裸裸的破坏法制统一,损害法律尊严,侵犯摩托车人拥有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

五、一审判决

1、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全文如下:

2、陕西安康摩友陈正的一审判决评析:

本人愚见:《判决书》第四页中的“但是也不能据此理解为摩托车可以在任何高速公路上行驶”。这句话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心第一组证据:全线禁止摩托车驶入。【但是本人不是驶入,而是驶出,在驶入地并且在被告所管辖区内的行驶途中,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禁摩标志】。

第五页中所说,原告第一组证据不是被告的辖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此案正因为原告是从没有禁摩标志地驶入,并且在途经被告管辖区途中也没有任何禁摩标志,只是在出口设立有禁摩标志。所以有直接的关联性】。

第六页所说:因其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待后进行裁剃,在此不予认证。【本人对此不理解:即然还没有对被告的现场收纳罚款的行为的合法性还没有弄清,为啥就判决了呢?

由此看来:我一个普通百姓最为基本的法理观点,与那些真正充满正能量的教授、律师、专家的认识是一致的。并不是在有些人的眼里,是故意找事,小题大做,过于较真等等……要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就必须要强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而不是依据某个领导、某个部门的主观意向来管理社会,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那就是当我们发现了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政行为时,无论他是谁,也无论它是那一级,我们必须要亮出法律这个武器,向他们说不。也正因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的就是那些勇于较真的人,才惯坏了那些权力随意任性的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只有较真才能够实现公平与正义,只有较真才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铁笔写真言,天地民为大。(岚皋铁帚工作室《陈正评论》)

六、本案相关证据

陈正再论禁摩:只有管理能力跟不上的政府,才会采取【以禁代管】式的野蛮的【一刀切】式的低级管理方式。也只有那些怕担当,懒政、不作为,或者是管理素质低级的管理者,才会滥用公权,出台禁限人民群众喜欢的并日常必须的摩托车正常的通行。

再说直白一点:反禁摩就是反公权滥用、就是反懒政、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再说大一点:反地方性禁摩,实际上是广大摩友用行动在维护法律尊严,更是尊重和敬畏法制统一的合法性行为!总之一句话:禁摩行为就是违背民意的可耻的官僚主义行政行为!

再问问那些自以为是的【实际上是低能无知的】禁摩者们:为节损占地面积,一辆轿车是摩托车的四倍以上,禁吗?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常常连环相撞,禁吗?渣土车超载超速,禁吗?货车在隧道里自燃、造成重大事故,禁吗?

一辆摩托车、几十辆摩托车【即便是有千辆】违法、违规,或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就出台野蛮的【大有土匪式的做派:我的地盘我做主!】一刀切式的滥治、乱管。管理者:你们不觉得你们的行为可笑吗?更是无知吗?

我们骑车的绝大多数人,都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合法的文明的人,更旗帜鲜明的支持管理者依法行政,从严管理摩托车骑行。一车出事,治一人,而不是、也不能是乱用公权殃及无辜!管不好、管不了,只能证明了管理者的无能,也不能因管理者的无能,叫我们正常合法的摩托车失去了对自己私产支配的功能!

管理、管理,有理则管,更何况骑行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文规定中,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你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定是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法理不清、上下不分,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反禁摩,我们不仅仅是在文字上、诉讼上,还必须要在实实在在的行动上!我们必须要团结,因为团结就是力量;我们更必须要依法维护我们的基本权益,因为只有依法我们才能够战胜特权、获得应有的尊严!

公民对任何形式的违法规定,没有遵守的义务!依法治国,重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重在依法用权。当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不公平的侵害时,就要,也必须要以法律为武器,向违法行为亮剑说不!自始为之诉讼的目的非个人、非地方,而是为了千千万万的骑车人、为了整个中国高速公路在管理上不应该出现的乱象而诉讼!铁笔写真言,天地民为大。(岚皋铁帚工作室陈正)

不告,行吗?不行!

——岚皋铁帚工作室 陈正

甘做一名有良知的小律师

——万里骑士律师郎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