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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非法集资律师

河南非法集资律师(河南非法集资律师名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15 12:00:08 浏览1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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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刘高锋河南非法集资律师:非法放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违法放贷之别

非法放贷、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不是一回事?有何种关联?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不能清晰地识别河南非法集资律师,也有不少的类似咨询。本文做粗浅梳理。

一、什么是非法放贷?非法放贷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吗?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非法放贷不是具体的罪名,没有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非法放贷不构成犯罪。

另外,非法放贷是不是意味着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罪从犯罪主体、犯罪构成等方面迥异,单从针对的主体即可区别。非法放贷针对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非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以,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自己的资金和名义对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则属于非法放贷的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则限定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非法放贷与非法经营是什么关系呢?

如前所述,非法放贷非具体的罪名,而非法经营罪是具体的罪名。非法放贷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这就是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易于理解。非法放贷行为什么时候被列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的呢?非法放贷行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行为,而将非法放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之列的正是该意见,从2019年10月21日起始。

三、非法放贷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系呢?

二者都是一种具体行为,且都不属于具体的罪名。同时,二者的行为是相反的,非法放贷是向外出借资金,而非法集资是向内吸收资金。

但是有时候二者有时并存的,比如非法放贷的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的集资款。

非法放贷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常见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则又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四、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的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放贷行为

1.“情节严重”的行为:(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接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所谓“接近”指的是达到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标准的80%以上。具体有两种情形,第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第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三)黑恶势力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

如果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则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下: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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