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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案例

溺水案例(溺水案例提示及注意事项)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2 12:20:09 浏览4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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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溺水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溺水案例提示及注意事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经典案例:一家7口去海滩游玩,3人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游客全责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来,所以珍惜此刻的时光,用尽力量去追寻爱与希望,才是当下最应该做的事。

2015年8月15日,成都的杨春梅、易勇刚夫妇带着易勇刚的母亲、女儿小诗(化名)、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一行7口人到三亚 旅游 ,入住酒店简单收拾了一番之后,7人便迫不及待赶往海滩边体验三亚的风情了,下午5点多,一家人来到大东海景区,这里风景极好游客众多。

易勇刚的母亲年纪大了,不能跟孩子们一块去海滩游泳,就留在大东海广场阶梯附近乘凉休息,易勇刚和杨春梅夫妇则领着女儿小诗以及侄儿侄女去海边。

看见大海后,几个常年住在内陆地区的孩子们都激动了,嚷着要下水玩,但这时候正值 旅游 旺季,岸边水里的人比锅里的饺子还要多,于是这家人决定往前走找个人少点的地方再下水玩,他们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决定会酝酿出一桩悲剧,来时7个人,回去就只剩了4个,还要为此打官司。

杨春梅夫妇领着孩子走了没多久,便找到了一处安静的海域,孩子们纷纷跳下海,夫妇俩因为不怎么会游泳,再加上女儿小诗要拍照,便留在沙滩上陪女儿玩,一开始没什么异常,侄儿小孙、小鞠、侄女小李在浅水区玩得好好的,可没一会杨春梅再往海里看,便发现侄女只有一个头露在外面,正吃力地划水,仿佛在被海水吞噬。

再一看,侄儿小孙、小鞠状况也不对,杨春梅急了,立刻叫丈夫易勇刚去看一看,易勇刚还以为侄女是玩累了才这样,下了水准备将她一把拉上来,谁知他刚拉住侄女就觉得有一股力量将他海里卷,一个大浪袭来,他被迫与侄女分开了,看着丈夫、侄儿侄女都在海里沉沉浮浮,杨春梅急得直掉眼泪不知该怎么办。

这时大东海公司救生员在瞭望台发现有4人溺水,急忙赶往现场救援,但已经晚了,只来得及将易勇刚和其侄女小李救上岸,侄儿小孙、小鞠没了踪影,眼见得是凶多吉少。

为了搜寻失踪人员,大东海公司和三亚海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5艘摩托艇及2艘交通船、2艘搜救船在事发海域持续搜救。

易勇刚和侄女小李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杨春梅在心中不断祈祷,希望丈夫和孩子们都平安无事,可天不遂人愿,送医后侄女小李虽无大碍,易勇刚却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0点和次日上午近11点,侄儿小鞠、小孙分别被打捞起来,两人已经成了冰凉的尸体。

杨春梅和婆婆都悲痛欲绝,来的时候还好好的,怎能料到往海滩边走了一趟就出了这么大的事?家属无论如何也难接受这样的状况,这次事件一定得有人对此负责,大东海景区是开放式景区,经营管理权归大东海公司,不收门票,可以自由进出,那海上安全的责任,自然也归他们负。

然而大东海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可:“你们去的地方不在我们管理范围内。”

这时候杨春梅等家属才知道,原来那个风高浪急,事故多发的海域竟然是军事禁区,虽然与景区相连却不能擅闯,为了把两片海域区分开来,大东海公司专门设置了隔离网以及显眼的警示标志,隔离网边有“严禁赶海、下海游泳”的警示牌,隔离网上也拉了“此处危险、禁止下海”的横幅。

杨春梅回忆了一下,当时,一家人就是沿着大东海海滩往前一直走,走到事发区域时天色已晚,海水退潮,所以隔离带离海水足有20米,她们完全可以自由通行过去;

所以即使眼神扫到隔离网,她也不知道这东西是做什么的,更没看到上面的横幅内容,这应该是大东海公司警示工作不到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的问题。

他们的管理明显存在漏洞,导致景区经常发生游客溺亡的事件,如果能考虑到海水退潮、天黑了游客辨物不清的可能性,及早安排专人在隔离的地方进行提醒,一家人也不会走到军事禁区去,大东海公司没尽到提示警告的义务,存在过失,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

杨春梅等家属因为赔偿的问题与大东海公司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将其告上法庭,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法院驳回了杨春梅等家属诉求,认为游客全责,大东海公司不负责任,家属们随后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过程中,杨春梅等家属提出,即使大东海公司设置了隔离网和警示牌,依然没尽到管理义务。

大东海海滩出现游客溺亡事件的概率太高了,仅仅过去3年就溺亡28人,这次最为严重的溺亡事件发生后大东海公司虽然推脱责任,却也承认有过错,特意把隔离栅栏延长封闭,完全阻止游客通行,说明他们也意识到,之前海水退潮隔离栅栏与海水拉开空间有很大风险;

而大东海公司明知事发海域与景区相连,溺亡风险极大,却没有采取完全封闭隔离栅栏、派专人看守提醒管理等措施,而是以放任的态度处理,仅仅拉横幅、树警示牌,这对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故多发区而言,提醒方式明显太常规,完全不匹配其风险度,因此大东海公司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桩纠纷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不同,虽然认定事实没有什么异议,但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生命权、 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但实际上,杨春梅等家属主张大东海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孙等人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杨春梅等一行人从大东海广场进入大东海景区沙滩,随后一路往东走到军事景区的海域沙滩,在这段距离中,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大东海公司已经设置了众多安全警示标识,提示下海危险,但他们依然没服从景区的管理,在自身水性不足的情况下下海嬉水,最终导致3人溺水身亡,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80%责任。

不过,大东海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应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明知道与景区相连的军事禁区海域有极大暗流危险,却依然没有在隔离带派专人驻守劝告,或者设置完全足以拦住游客通行的安全隔离措施;

其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大东海公司赔偿易勇刚家人14.25万,赔偿溺亡的小孙、小鞠家人11.36万。

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悲剧,景区和游客都有责任,即使责任能分得清楚,已逝去的生命也无法挽回,人生总是充满了意外,我们能做的只有珍惜生命,远离潜在的风险,在日常出行活动中尽可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这样原本不应该发生的悲剧继续出现。

青海一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造成悲剧的隐藏原因有哪些?

我认为隐藏的原因是家长对儿童的看管不利,除此之外缺乏专业的救人知识。

随着夏季的来临,溺水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很多河流以及深水地段都会看到防溺水的警告牌,警告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但是仍然会发生溺水事件,很多人都不愿意听从劝告,仍然选择下水游泳。一旦发生溺水事故的时候,生还的几率是非常低的。而且,如果有人下水施救,很有可能会由于体力不支,导致施救人员也发生溺水事件。

儿童落入灌溉池,亲人营救致6人溺水。

每年我国各个地区都会发生很多溺水事件,尤其是到了夏天的时候溺水事件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在青海地区有一名儿童不小心落入了田间的灌溉池,儿童的亲属发现之后立马下水营救。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下水营救的亲属仍然发生了溺水事件。随即,多名亲属也相继下水营救。最终酿成了惨祸,在此次事故当中总共造成一名儿童溺水身亡,以及六名成年人溺水身亡。可以说该起溺水事故是典型的案例。

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救援方法。

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现了溺水人员,首先千万不能够第一时间盲目下水实施救援。要根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如果能力不够的话,应该要及时选择报警或者向周围人员求助。盲目下水会导致自己也陷入危险的地步,很多溺水事故当中,救援人员也同样会发生溺水。

家长看管不力造成的。

在此次事故当中,根本原因是在于家长看管不力而造成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仔细注意儿童的位置。不能够让儿童轻易离开自己的视线前往危险地带,尤其是河边以及蓄水池。

溺水的案例

1

外出旅游溺水身亡 旅行社判赔42万元

儿子到外地旅游,不想竟踏上黄泉路。痛失爱子的一对夫妇将旅行社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近日,上海黄浦区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42万元。

去年7月15日,某研究所团委与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签定旅游合同,约定由后者组团前往浙江桐庐旅游。7月17日17时许,旅游团乘竹筏经天目溪漂流至珍珠滩浴场。旅行社导游事先征得旅游团的同意后,安排团员在该浴场游泳,并明确游泳票由导游统一向浴场购买。22岁的团员张晨(化名)兴致勃勃下水游泳,不料很快溺水。工作人员将他救上岸,可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晨父母悲痛万分,认为儿子死亡与旅游社疏忽管理有关。协商无果后,张晨父母将大通之旅旅行社和经营开发珍珠滩浴场的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游乐场地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安全。珍珠滩浴场属天然水域,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比人造游泳池大。两被告作为旅游公司和浴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具体明示浴场区域和下水地点,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过错,遂做出判决。

2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建设151标段临河淤区内,发现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上午10点多现场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二十多岁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经现场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全,男,24岁,开封县杜良乡人,死者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152标段施工单位属开封第二黄河河务局)。 在打捞刘全及车辆期间,兰考县公安局110指派有关人员出现场,要求解剖尸体,以便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未做解剖化验,其亲属将尸体运走后火化。 诉讼过程: 事隔半个月后,死者刘全的亲属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誉一纸将该段(151)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因该段施工人??兰考黄河河务局,在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刘全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刘全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水政科、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全出事后的打捞现场照片显示该段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安全规章制度齐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问题。同时在调查中还发现:在刘全出事前是喝过酒的,有同桌吃饭时喝酒情况证人证言两份;其次又查阅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以及针对河道是否属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畴等资料,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朱家军,律师黄显超参加庭审,开封河务局水政科领导带领开封河务局及下属单位全体水政人员参加旁听。庭审中,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兰考黄河河务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第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打捞现场全图照片和施工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详细说明。第二,兰考河务局代理人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我们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像公路管理那样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第三,兰考河务局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村料和证人到场作证。第四,兰考河务局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第五,死者刘全出事前已在相临152标段参与施工七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 综上所属,兰考河务局代理人据理力争,最后做出死者刘全纯属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后判决。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兰考黄河河务局表示将此案诉讼到底。 说明: 1、此案,敬请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讨论,提供宝贵意见。 2、文中死者为化名。 3、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必须使用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黄河河务部门交纳使用堤段的养护补偿费。 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3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顺娜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付文、周顺娜(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四海、王改花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四海外出干活,王改花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改花就叫来翟付文、周顺娜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付文、周顺娜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改花11岁的儿子翟永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改花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付文、周顺娜、翟永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500米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付文、周顺娜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永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付文、周顺娜发现翟永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永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付文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付文便让周顺娜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四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永召已停止了呼吸。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翟永召系未成年人,在翟永召要求与翟付文、周顺娜一起出去时,翟付文、周顺娜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付文、周顺娜已接受了王改花的委托监护,但翟付文、周顺娜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永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改花系翟永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永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永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改花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永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付文、周顺娜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区,该区有禁止旅游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盐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协商,给游客一小时时间整理,稍事休息,下午4点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再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点半,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3名游客到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试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严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行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乘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稻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客,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地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正,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采取了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得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特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收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溺水身亡,意外险也有可能会拒赔!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实告知有多重要!

每年到了夏天,失足掉进水里溺亡的新闻就屡屡曝光,那么,溺亡是否都能通过意外险获赔呢?我们今天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通过案例给大家仔细的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详情

2007年5月,王某的邻居意外掉入水中,王某在救邻居时不幸溺水身亡,由于王某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为聋哑人,在王某去世后,家中生活异常拮据,父母只能凭借政府和亲戚的救济度日,但在王某去世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支意外伤害险,保费是168元,事故保险金为10万元。在王某死后,王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所要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王某不实告知,在《投保单》的将康告知事项一栏,列举了14条100多种疾病,而王某在“是否有肾病综合症”一栏中选择了“否”,但保险公司经过医院调查后发现王某曾患过肾病。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于是,王父将泉州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保险金及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件中,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要进行赔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第一,救人时溺水身亡,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内?

第二,不如实告知将康状况,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吗?

下面我们就用这个案件,详细讲一讲关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和不如实告知的风险。

一、救人时溺亡,意外险可以赔偿吗?

要判断救人时溺水身亡意外险可不可以赔偿,我们就要清楚意外险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定义是需要满足这四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突发的这四个条件。显而易见,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溺亡满足了“外来的”和“突发的”这两个条件,并且,王某不属于自杀,所以也满足“非本意的”这一条件,而“非疾病的”这个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王某的疾病是否是导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显然,王某虽然有患过肾病,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溺水,与肾病无关,所以意外险中对于意外的四个条件王某均满足。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内的规定予以赔偿。

但如果王某是中暑、猝死、高原反应这种情况,那么意外险是不能予以赔偿的,因为这几种病本质上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并不满足意外的定义。所以意外险能不能赔偿是要根据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来判别的。

虽然王某意外溺水死亡是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的,但因为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因为王某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所以拒绝赔偿,因此,法院一审判定王否父亲败诉,但经过二审之后,法院认为王某的不实告知对溺水身亡的意外没有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又收回一审的判定结果,判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赔偿10万元。

那么,这是不是说明不实告知是可行的呢?当然不是,如果认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不实告知蒙混过关那就大错特错了,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关于保险中的如实告知。

二、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虽然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的判定结果是让保险公司需要给被保险人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的不实告知都这么好运,因为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对将康状况有所隐瞒或是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但根据《保险法》可以了解到,客户若存在不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情形

2、不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3、在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事项

4、保险公司在知道解除保险合同事由之日起的三十天之内

5、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若满足了以上条件,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

所以,如实告知非常重要,之前的身体状况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依据条款和相关法律提起拒赔;所以,即便有可能能获赔,也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如实告知也没关系。万一由于理赔不顺利,导致病情无法得到及时医治,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还是应该与保险公司坦诚相待的,正常进行如实告知,该说的既往病史也要说,保险公司在核保后如果认为病情轻微不影响核保,也是有可能正常承保的,并且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隐瞒,万一出险,保险公司也是很有可能会拒赔的,你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体检记录、开药记录等等,保险公司都是完全可能查到的,如果由于不实告知,交了这么些年保费拿不到赔付,还要劳心劳力打官司,岂不是很亏。

如果上述案件中王某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那么理赔时也就不需要费心费力与保险公司打官司,最后建议大家大家在购买意外险时,应该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仅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避免事后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对保险的理赔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百度搜索“百保君”,“百保君”有非常专业的保险顾问团队,可以为您匹配一对一的专属顾问,帮助您解决保险上的任何问题。

溺水的例子

(1)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2)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3)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4)一名7岁儿童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5)6月27日下午,一名18岁小伙,刚和朋友喝完三瓶啤酒,去通天河游泳,被水草缠住,溺水身亡。

(6)5月22日,屯昌11个小学生相约去水库游泳,3名女生被淹死。

(7)6月5日下午4时许,儋州苏氏兄弟跑到当地一条水利沟段玩水时,不幸发生溺水,兄弟俩双双被水冲走。

(8)6月5日,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

(9)一名7岁儿童昨天(5日)下午与同龄伙伴,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

近日,在迎河周边连续发生三起小学生溺水事件,共造成4名儿童死亡,一个接一个不幸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水火之患猛于虎焉!

(10)2010年6月11日中午放学,安丰塘镇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七岁女孩回家途中,不幸命丢“天下第一塘------安丰塘”。

(11)2010年6月12日(周六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放学后,迎河镇一所小学两名十二、三岁的花季少年,放学后到淠河玩耍戏水,不幸命陨沙场在大河抽沙留下的深坑内。

(12)2010年6月13日(周日全国端午节放假调课)下午上学途中,张李乡一所小学一年级一名八岁女孩不幸溺水身亡。

(13)6月18日17时,长沙市芙蓉中学4名初二学生放学后,相约来到浏阳河万家丽大桥下游泳。4人中,只有小雨(化名)一人稍识水性。当时小雨先下水试了试,没有发生意外状况。小勇(化名)不太懂水性,下河后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当即被水冲走。小雨赶紧上前去搭救,奈何河水汹涌,两人均被河水吞噬。还在岸上的两个孩子立即呼救。民警迅速赶到,但由于河水湍急,两人早已不见踪影。据调查,两人年仅14岁。

(14)7月1日下午6时,在望城县坪塘镇附近的靳江河水域,6名14岁左右的初中生下河游泳,其中两人不幸溺水。由于河水较深,没过多久就听见有小孩在呼救,附近居民闻声立即赶去救援,将其中4人救上岸后,另外两名初中生已不见踪影。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搜救。该河段虽然水流不急,却有5米多深,十分危险,给搜救带来了困难。直到次日凌晨,才找到两名孩子的遗体。

(15)“六一”前夕,在国防科大附小读五年级的小胜,因骑自行车出汗,便下到家门口的湘江边洗个澡。不料,看似平静的江面暗藏漩涡,江水很快将他淹没,此后失踪。小胜居住的小区,距离湘江不到5米,仅有一个河堤和几级台阶,在水面附近没有设置任何栅栏和警示标志。

(16)5月15日下午,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湖广丰年学校3名小学生放学后结伴到白杨桥旁的河里洗澡,不幸溺水死亡;

(17)5月16日下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4名小学生结伴去鱼塘洗澡时玩船,船翻溺水,被打捞出水后抢救无效死亡;

(18)5月16日,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中心学校、西关小学3名小学生在新墩镇白塔村滨河新区建设工地一水潭边摸鱼时不慎滑入水中溺水死亡;

(19)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苍台镇第一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溺水事故,1名教师4名学生死亡;

(20)7月3日下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石庄村发生一起溺水事故,5名儿童(3男2女)在鱼塘中溺水死亡。

(21)2010年5月3日,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发生一起溺水事件,两名儿童在野外玩耍时不幸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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