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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侵权

微信支付被诉侵权(微信支付被法院)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3 00:00:06 浏览3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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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事件频发,专利持有者应该如何维权?

专利持有者应该打官司告他、让对方赔偿损失、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发律师函等方法进行维权。

维权一是打官司告他,要让对方知道,这个东西是你的,不是他可以随便就可以用的,要尊重你专利权,不然以后谁还注册专利,老是给人家用了,注册专利还需要付出一定金钱,要对方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等等。

维权二是让对方赔偿损失,这个是一定要的,对方用了你的专利,如果是简单盗用,那还好,假如出事了呢?那你这个专利还要不要,以后谁还敢用你专利,你上哪里说都没有理,你要让对方赔偿你这段时间的损失。

维权三是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觉得问题不是很大,可以走这步,让专利管理机关帮忙调解一下,也不用你来回奔跑,就比如说跨省的侵权,就不可以使用这个方法了,维权比较难,毕竟跨省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维权四是发律师函也是侵权警告函,就是发现对方侵权了,就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告诉对方生产产品专利是侵权,然后也要留下专利人的联系方式,让对方知道怎么联系,要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但是发律师函效果不是很好哦,对方可能不会理,还有对现在有产品进行改变,或者是已经构成侵权产品进行藏匿,导致后面想要维权取证的时候就很麻烦,找不到证据,所以建议要用这样方法,要提前收集好侵权证据,再发律师函。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专利侵权,原告索求赔偿100万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原告申请了专利,并且确定微信支付的二维码与原告的二维码功能和性质一样,那么赔偿100万很合理。但是如果没有确定微信支付的二维码与他们相同,那么要求赔偿100万就不合理了。

在这一场官司中,腾讯他们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只是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包含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单字二维码”。

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

从上述话中,我们可以了解,原告和被告的二维码是不同的,原告的二维码属于“多字段二维码”,而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属于“单字段二维码”。

并且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辩识都是现有技术,所以不能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另外二维码技术是在1994年发源于日本,但因日本放弃了专利权,才使得二维码迅速普及开来。

根据这几点,我们完全可以知道微信支付与原告的二维码完全不一样,并且微信支付的二维码在原始的二维码中进行了创新和变化。将本来用于扫描商品的二维码,变化成只用于用户支付的二维码。

最重要的是,二维码技术的创始国日本都放弃了二维码的专利权,那么原告的二维码不可能是原始创始人。那么原告起诉微信支付并不合理,原告的二维码和微信支付不是同一功能的二维码,只是另一种类型的功能的二维码,不构成侵权。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侵权,背后的利益是怎么样的?

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中,人们在支付方面,有着很大的突破,现在的现金已经很少使用了,如果你有一部智能手机,那么肯定会使用手机支付,出示二维码,就会立马付钱,也省去了找零的麻烦。当今的微信也大火,但是近日,微信二维码却被诉侵权,一家有二维码专利的公司认为微信二维码侵犯他的专利权,要求赔偿100万。

那么现在有人就想了,微信二维码已经使用好久了,呈现如今的大火场面,拖了好几年,而且索赔金额才100万,是不是在碰瓷微信?不过还真不一定!微卡时代和银河联动两公司共同拥有的这个专利技术,确实是在2006年研发出来的。不过说碰瓷确实有点严重,也许可能真的是技术开发方在维权。

虽说二维码技术现在已经开放,但涉诉专利仍有部分处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只是将原本二维码优惠券场景下的应用专利,套在微信支付的场景下,因此这个官司还有得打,主要看法庭如何界定具体技术特征的含义了。

换一个角度想想,微信二维码已经使用了好几年,那么这家公司为什么不在微信二维码刚出现的时候就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而在微信二维码进入大众平台的时候起诉,不免让人觉得有炒作的嫌疑。借助微信二维码在大众眼中的热度来增加自己公司的知名度。

微信支付二维码被诉侵权,腾讯:二维码是现有技术

据了解,案件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在2012年11月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银河联动称,这项专利是其与中国移动合作研发“中国移动二维码”。微卡时代表示,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

财付通和腾讯并不认可原告的诉请,表示微信支付系统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拥有的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腾讯代理人表示:“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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