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经营人突然去世,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在2022年湖南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中,6名职工就遇到了这样河南省劳动案件律师的情况,最终在工会的帮助下,拿回被拖欠的工资。
2020年11月9日,何某、杨某等6人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站,请求讨回某广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共计181400元。按照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规定,河南省劳动案件律师他们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古丈县总工会委托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件。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朱海英和向曜坤办理此案。
经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何某、杨某等6位受援人在某广告公司务工。某广告公司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是同一人,由于实际经营人突发疾病去世,该6人就工资等问题与广告公司登记经营人发生纠纷。
“实际经营者已去世,河南省劳动案件律师我只是登记经营人,为实际经营者挂个名,未参与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某广告公司登记经营人辩称。
两位援助律师第一时间与何某、杨某等6位受援人联系,收集拖欠工资明细单、工资发放表、银行的对账流水等证据,用以证明该6人与某广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以及工资被拖欠的事实。
经过多方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在古丈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某广告公司与何某、杨某等6位受援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某广告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一次性向何某、杨某等6位受援人分别支付拖欠的工资,且6位受援人主动放弃要求某广告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河南省劳动案件律师我的51280元工资支付到位,多年的血汗钱终于拿到了!”案件至此终结,何某真切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6位受援人都拿到了自己辛苦劳动获得的工资报酬,并向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湖南工人报全媒体记者 余莎)
点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济补偿金
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律师 朱海英 向曜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某广告公司与何某、杨某等6位受援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类情形,故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而此案中,在多方调解下,6位受援人考虑到某广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主动放弃了给付经济补偿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