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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3 09:40:08 浏览2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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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释

法律分析: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法律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属于是违反什么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属于是违纪的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罚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由我国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以及审计署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它有利于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违规发放津补贴纪委有哪些规定?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扩展资料: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随着2017年藏历新年的临近,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西藏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西藏自治区纪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重申有关纪律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十分关心西藏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制定了特殊的工资政策和有关福利待遇政策。

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了规范发放加班费、驻村驻寺人员生活补贴等系列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规范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各类合理津贴补贴。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统一工资政策外,使用各类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通知》强调,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人社、财政、工会等部门有明文规定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严守纪律底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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