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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

继承法意见(继承法意见46条的法定义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3 15:00:07 浏览26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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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继承法27条第三款与《继承法意见》第53条的疑问

这两条当然没有冲突 继承法27条讲明情况时被继承人还没有死 根本还没有发生继承 因为继承权是一个死因行为 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开始发生效力 被继承人没有死 遗嘱继承人先死了 遗嘱关于这部分的就自动无效了 所有跟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人没有丝毫关系

意见53条是继承开始后 也就说明此时继承人已经死亡了 只是还没有分割遗产 那么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始继承 当然继承人死后 他的利益归属于继承人的继承人

(上面说的继承人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继承人 省事没打全面)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分析: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62条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求解】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疑问。

我没有看懂你问的问题。

但我把我理解的这个条款的意思给你解释一下,你就明白了。

假设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是5间房,被继承人(假设被继承人有一儿、一女)立遗嘱说。死后由他女儿把他遗骨运回老家安葬,为此,遗产的2间房由其女儿继承。如果其死后,女儿没有完成其落叶归根的愿望,也不准备这样做,那么另一继承人——儿子则有权诉讼,要求自己来完成父亲落叶归根——运回老家安葬的愿望,2间房则由他继承。另外3间房如果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按法定继承执行。

因为此部分继承是附义务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因此,谁提出履行义务,则可接受该部分遗产。假设原遗嘱继承人履行了义务,该部分遗产也不会有其他继承人的份。

上例是部分遗嘱附义务。

实践中可能大部分是全部遗嘱附义务,更多的情况是遗赠附义务。

继承法意见46条如何理解啊?

这一条涉及到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

头或书面) 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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