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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诉讼律师

河南拆迁诉讼律师(河南省拆迁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05 06:36:07 浏览1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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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河南拆迁诉讼律师,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河南拆迁诉讼律师,拒绝搬迁,后征收方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的情况比比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经常有征收方为河南拆迁诉讼律师了按照预期的计划完成征收工作,便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甚至在未调查,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就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搬迁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逼迁行为,包括我们常见的断水、断电,将房屋认定或是鉴定为违法建筑、危房等,试图以这些行为达到最终的征收目的。

可是,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全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可以采取各种违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或是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采取逼迁行为,强迫自己搬迁或是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等时,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然河南拆迁诉讼律师了,我们复议也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在复议中如果遇到麻烦,比如复议机关维持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是超期答复等,我们可以马上提起诉讼。

河南拆迁诉讼律师(河南省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李某是安徽省宿州市人,其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但随着社会与城市的不断发展与建设,当地相关部门为了提高城市环境,改善部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及居住环境,决定对当地某一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便作出了对某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决定,李某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

但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李某发现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给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其想着如果按照该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不仅提高不了生活质量,反而还会降低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所以李某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其想着相关部门会主动找上门来与自己协商补偿,然而让其没有想到的是,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便决定申请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不出意料,最终,李某的房屋被相关部门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针对李某作出了《征收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同时针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5年8月,当地相关部门针对李某相继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收到这些文件的李某,一时不知道该说什么好,也不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但好在其保持了一定的冷静。后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帮助下,联系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就自己现在的问题通过电话简单地沟通后,大概知道了是怎么回事。

可由于事情比较复杂,所以李某还是不远万里来了北京,就自己现在的问题与凯诺律师面对面地沟通了一番,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李某对凯诺律师是十分地认可,既肯定了凯诺律师的办案能力,也对凯诺律师的职业素养赞赏有加,于是其便当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办案过程】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根据李某的描述以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件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很快,凯诺律师便根据分析结果与探讨的情况制定了一套只属于李某的维权计划,李某对该维权计划非常地认可。

在探讨过程中,凯诺律师认为,当地相关部门的此种行为很明显就是企图通过将李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达到促使拆迁工作尽快完成的“套路”。

在确认了维权方向之后,凯诺律师很快便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指导李某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让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提起行政复议后,有关部门在四、五个月后才对李某进行了答复,即李某才收到有关部门的复议维持的决定,可无论复议结果如何,有关部门的答复却远远超出了法定期限。

面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决定展开下一步的维权方案,以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然而就在大家等好消息的时候,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审法院的审判,凯诺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审判有错误,于是凯诺律师便马上指导李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凯诺律师针对两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并没有依法送达给李某,而且,其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对李某进行了有效送达,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建设的房屋无法采取改正的措施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案件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的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只有对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不予补偿。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是在李某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才对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认定为违法建筑,同时责令其拆除的,这显然是一种为达到拆迁任务而不择手段的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将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要求拆除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避免自己被“套路”了。

群贤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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