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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唐申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4 07:40:07 浏览4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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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 唐申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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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找一下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号码

你是哪里的?我朋友是位律师,在北京知名度很高,今年在大兴亦庄开了一家律所,口碑相当好,你可以在百度上搜一下“京声律师事务所”就能看到联系方式▪⋅

北京较好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如下:

1、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设立,总部坐落于北京天安门广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五层,办公面积约2000平米,集聚业界多领域资深律师和各大高校名校英才,十多年来深耕细作砥砺前行,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多个核心领域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2、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专长于涉外投资项目法律咨询,在传媒、信息产业和劳动法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业务范围系针对下列方面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咨询:投资结构设计、公司重组及收购兼并、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争议之解决、商事仲裁以及海外上市等。

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以法为据,以实为基,讲究公平、平等,尊重契约精神。 京尹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秉承“诚信”、“专业”、“担当”、“博爱”的发展理念,坚持“系统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方针,“以客户诉求为导向,以律师操守为本”。

4、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禹律师事务所是2001年7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综合律师事务所。 金禹律师事务所荟萃了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精神,谙熟法律知识,业务精湛,勤勉敬业的高层次、高素质的律师。

5、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天银律师事务所是国内以证券、金融法律事务为主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拥有一批专业层次高、执业经验丰富、能够赢得客户信任的律师执业团队,服务水平和业务质量受到有关各方的肯定。

ipo三方机构谁最没地位

投行

IPO盛宴里面的“三剑客”分别是:投行、会计师及律师。不过虽说“三剑客”名声响亮,但在具体分工上,会计师和律师永远都是配角,以至于也被称之为第三方机构。

进入2018年,IPO发行似乎进入“寒冬”,上周上会通过率更是低至16.7%,拟上市企业过关可谓是5里挑1。《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自从新一届发审委上任后,IPO发审的节奏就呈现加快、加严的态势。在督促强化保荐人责任的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的要求也在加大。在2017年12月,就有IPO中介机构信永中和被处罚的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信永中和作为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2013年及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机构,在为登云股份IPO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在为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提供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监会依法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这一处罚也是公开一种信号,那就是IPO全线从严,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环境,杜绝企业带病上市。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去年新发审委成立以来,IPO过会率直线下降,说明监管层对IPO的审核力度明显加强。IPO审核趋严将会给对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带来变化和压力,意味着拟上市公司聘请的这些中介机构必须把招股书等上市材料做扎实,并反复改进优化,才有望审核通过,否则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IPO审核从严的节奏对第三方机构影响几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即展开采访。

律师:提高标准 业务正常进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第三方机构中,律师的责任清晰而明确。根据证监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纠正、补充,否则律师和律所将会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表示,尽职调查是律师在上市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但也非全部,而且律师原则上应基于其独立中介地位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发表意见。

那么,IPO审核严格的趋势会对未来律师工作造成困扰吗?

某不愿具名、IPO业务处于一线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IPO过会率偏低不会对我们目前IPO流程中的律师工作造成麻烦,我们一直都是按照证监会的要求指引进行工作,尽职尽守。所以,不论过会率高低,我们都是本着指引的要求去做的。”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罗亮律师认为:“IPO发审趋严自然也会对整个中介机构的工作带来变化,无论是律师还是会计师,在IPO过程中的审核监督也会变得更严格、谨慎;未来也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约束,在更高的标准下工作。”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也表示:“我们目前是审核制,各方机构都是按照规章制度对IPO公司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监督。那么,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水平、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甚至是否真实,这些证明公司质地本身的因素才是能否过会的关键。律师只是按照程序做事,开展业务。”

会计师:会计审核趋严格谨慎

而在会计审核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曾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嫌疑或者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情况,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有业内人士指出,无论发审委审核是否趋严,作为审计师的职责,在任何环境下,最重要的是要忠于职守,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发表独立意见。趋严后,对审计师专业性、严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曾辅导过IPO项目的某不愿具名注册会计师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现在IPO角度来说,新的发审委上来以后,最主要是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问题,而不是以业绩为主。除业绩以外,现在更多关注的是企业规范运营的情况。比如目前像利润过亿的IPO项目被否比比皆是,目前整个IPO通过率就50%左右。所以现在审核不是以利润为主,而是以规范运营导向为主,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目前IPO已经进入了一个全面综合评估的阶段。目前整个IPO体量还很大,但其实市场激活度还不那么高,再加上监管层从严的治理情况,实际上IPO审核进入了审慎评估的时代,审核态度更为谨慎。所以,当整个行业都趋谨慎的情况下,对会计师承接业务会有一定影响。同时,IPO过程中,会计师也会加大审核力度,从信永中和被罚事件就可以看到。所以未来IPO财务审核这一块,再遇到可左可右的问题,一定会从严,毕竟国家目前资本市场大环境就是从严的趋势。”上述注册会计师补充提到。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乐刚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IPO审核趋严后,会计师未来工作把握尺度自然也会紧跟发审委的审核尺度,工作量会加大。目前之所以过会率低,主要还是因为发审委新旧变换后带来的转换,现在上会企业IPO申报材料都是之前完成的。随着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新一届发审委审核尺度的适应,这个转换期也会过去,届时过会率也会回升。”

大北农股权激励怎么行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下

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经2014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97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即2014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可行权总数量为2722.5987万份

股票期权;

2、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

告。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情况简介

2011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查。

2011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获得股权激励备案无异议函。

2012年1月1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大北农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012年1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期权首次

授予日为2012年1月12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102名公司员工共计2,380万份股

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5.94%,行权价格为36.71元。

2、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由于刘勇、黄华栋、张书金、陈勇等4人离职以及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

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减少至98人,授予数量调整为456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8.21元。

2013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满足,可行权总数量为1824万份,并采取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截至2013年5月27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98名激励对象中已行权数量为

82.56万份,剩余期权数量为4477.44万份。

由于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2013年5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

案》,调整后行权价格为9.02元,期权数量为8950.2732万份,其中第一期剩余可

行权数量为3481.0882万份。

2014年1月11日,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

全部行权,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为5469.1850万份。

由于原激励对象朱策亮离职,2014年4月2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调整

后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97人,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变更为

5445.1974万份。

表: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该次变

该次取 该次激励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行权 动后激 变动原因

变动日期 消期权 对象减少 后期权数 后行权价

数量 励对象 简要说明

数量 人数 量(万份) 格

人数

2012-1-12 — — — 2380 36.71 102 —

2012-5-16 100 4 2280 36.71 98 离职

2012-5-3 4560 18.21 98 分红送转

2013-5-27 82.56 4477.44 18.21 98 行权

该次变

该次取 该次激励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行权 动后激 变动原因

变动日期 消期权 对象减少 后期权数 后行权价

数量 励对象 简要说明

数量 人数 量(万份) 格

人数

2013-5-28 8950.2732 9.02 98 分红送转

2014-1-11 3481.0882 5469.1850 9.02 98 行权

2014-4-20 23.9876 1 5445.1974 9.02 97 离职

2014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与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

2722.5987万份。

二、关于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序号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等待期内,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各年度

利 润 分 别 为 76,913.24 万 元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73,728.16万元;2009-2011年经审计

1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负。

36458.19万元、34600.47万元,满足

行权条件。

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2013年,激励计划97名激励对象绩效

2

格。 考核均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 以本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3 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5%,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13度净利润增长率157.73%,净资

13.5%。 产收益率16.69%,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4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件。

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5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

说明: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孰低值;净资产收

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孰低值。

综上所述,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激励计划

相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2722.5987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的30%。

三、本次行权股票来源、种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一)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和种类: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数量:

本次行权前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期权数量 量(万份)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万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常务副

1 薛素文 总裁、财务总 143.9259 71.9630 0.79%

2 宋维平 高级副总裁 143.9259 71.9630 0.79%

3 张立忠 高级副总裁 215.8889 107.9445 1.19%

副总裁、董事

4 陈忠恒 71.9630 35.9815 0.40%

会秘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75.7037 287.8520 3.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行权前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

持有的股票 本次行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期权数量 量(万份)

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万份)

其他管理、技术与业务人员(93 人)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4869.4936 2434.7488 26.83%

合 计 5445.1973 2722.6008 30.00%

(三)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02元/股。若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五)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行权期限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

(六)公司董事会将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的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

相关手续。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激励计划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

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实施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不存在差异,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总数量

为2722.5987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量的30%;

2、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

的情形,其作为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97位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同意公司授予的97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依据有关规定和激励计

划行权;

5、股票期权的行权有助于建立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

束机制,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六、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97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2013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的《考核方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97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的方式进行行权。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是

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审议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7名对象第二个行权

期2013年度绩效考核均合格,其作为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八、律师意见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行权时间安排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九、激励计划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激励计划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十、激励计划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

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

效,由公司注销。

十一、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假设本次可行权的2722.6008万股若全部行权,对公司当期

和未来各期损益没有影响,公司净资产将因此增加24557.8592万元,其中:总股

本增加2722.6008万股,计2722.6008万元,资本公积增加21835.2584万元。具体

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二、其他事项说明

1、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无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

2、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北京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是哪家?

合适就是最好的

1、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120

3、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106

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1

5、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7

6、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70

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7

8、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22号华夏银行11层66

9、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50

10、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楼国际投资大厦C座7层48

谁知道北京的出名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前50位律师事务所的排名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120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10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8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77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70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67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7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22号华夏银行11层 6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50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楼国际投资大厦C座7层 48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10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高盛律师集团) 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8层 34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11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302AB室 3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12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贡院六号E座9层 31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

13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 83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4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 7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64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54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7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屋 49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7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1号天湖轩E座10/11层 49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9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B-2103 35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19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11层1111-1112室 35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1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1107 31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2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三区35号煤炭大厦8层 3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 3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5号楼 29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5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28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6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写字楼B座5Q 26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7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3B新世界北办公楼915室 25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8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恒基中心1座609-611室 24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28 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1801室 24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0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502室 21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0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3 21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2 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6室 2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2 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C409-C410 2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2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10号楼天创世缘A座9层 2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 17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5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211--212、215、235--251室 17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5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 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广信嘉园”23A、23B 17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8 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A 16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38 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B1座2005室 16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0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31号楼2单元201室 15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0 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通州区西大街74号 15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2 北京市李文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霄云路38号盛世大厦408 13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2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 13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2 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大厦720 13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2 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康颐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 13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6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3号东外外交人员办公大楼301室 12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7 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 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3A19、3A20室 11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8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八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907-908 1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48 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5号13号楼 10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50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红都商务会馆B座三层 9 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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