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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

专利宣告无效(专利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无需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4 18:40:18 浏览2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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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专利宣告无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专利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无需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专利宣告无效有哪些理由

根据《 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 专利权 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 申请专利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专利申请 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 专利 ”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一、 专利 无效宣告的程序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 专利法 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 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 证据 (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 3000/RMB 实用新型 1500/RMB 外观设计 1500/RMB b. 代理 费 发明专利 25000/RMB起 实用新型20000/RMB起 外观专利 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 举证责任 。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 专利申请 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 管辖 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 诉讼 ,目前都由 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 一审 。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 二审 )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相关期限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 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专利的无效宣告是指什么?

专利无效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有人发现该专利存在违法的,可以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专利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专利 无效宣告的理由有: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 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专利申请 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 专利权 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 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 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途径有哪些

宣告专利权无效救济途径只有一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作出无效、部分无效、维持的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三个月之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复审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专利权人和无效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收到判决后15天之内,涉外的外方30天,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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