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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

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电话)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0 09:00:07 浏览6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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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美满”是许多人对婚姻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的期待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可是婚姻生活中总避不开琐事繁杂。对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有必要搞清楚!以免将来因为分不清财产,对簿公堂互撕!麦小驴私人律师为您整理河南开封离婚律师微信咨询了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观点,将“法言法语”换成通俗易懂的讲解!

  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应严格区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所得费用】的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假设男方为军人,20岁入伍且45岁复员,年限为25年,退伍费共得到15万元,15000除以25等于600元。离婚时,共计婚姻存续期间10年。则10乘以600共计6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其他意外情况,则6000元夫妻二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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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

  参照以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情况计算即可。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的归属问题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6、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假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3月-5月,妻子某项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于4月,在6月因该项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了10万元的收益。尽管权利取得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收益的取得并不在这期间,这1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其丈夫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8、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房屋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应该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在此项问题上,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不可一言蔽之!如有问题,欢迎到麦律师的平台 微信:mailvshi 免费咨询!

  10、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1、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假设男方父母出资40%,女方父母出资60%,则丈夫拥有房产的40%,夫妻拥有房产的60%。

  12、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比如说,男方父母在3月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4月夫妻二人结婚,5月男方父母酱不动产权过户到男方一人名下,但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则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13、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假设,夫妻在3月结婚,4月女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并以女方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也就是说,一旦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也就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在购买房改房时,丈夫出资40万,妻子出资80万,房改房登记在妻子父母名下,则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40万出资款,没有权利分割房改房。

  (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15、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

  因此这个问题相对复杂,如果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咨询,请到麦小驴私人律师(微信:mailvshi)免费咨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即无需考虑购买的公房享受的是哪一方的工龄优惠,关键是看购房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麦小驴私人律师(微信:mailvshi)提醒您,在实际中,离婚时财产分割很少能做到真正“一人一半”。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照顾女方及子女、对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等等。这样下来,很有可能财产不是平均分割,会出现一方多得,而另一方少得的情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并不一定真正做到一人一半。

  麦小驴私人律师(微信:mailvshi)建议您,平时多关注和了解法律知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切勿错过“减少损失、争取权益”的最佳时机。麦律师始终坚持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服务,助您规避法律风险,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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