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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2 01:44:07 浏览35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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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很多时候,在有些地方,像是不再我国的国内,或者是别的国家的人在我国的领土发生了一些民事的案件,此时提出民事 诉讼 的话,这是或涉及到的就是一些涉外的案件的处理,这些诉讼的流程与一般的诉讼会有些不一样,在程序上 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办事,那么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什么? 一、适用我国 民事诉讼法 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要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主权和司法独立,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程序法属地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其诉讼地位,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进行各种诉讼活动。 2、对于涉外案件,我国依法取得 管辖权 的,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是另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影响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无权 管辖 。 3、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任何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查和予以承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的效力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的,其效力范围仅及于特定的主权国家和地区。除此外,非经他国承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 信守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应当遵守其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在其中有关处理涉外民事案件规定的,应当适用。二是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的,适用该公约或条约的规定。这也是主权国家对国际公约的普遍态度,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条约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对于国际公约而言,主权国家并不是完全的承认和接受的。对于我国而言,只有是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在我国领域内才有效,如果不是我国参加订立的或明确宣布参加的,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对于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中,可以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对我国已经声明保留的条款,在我国领域内不具有效力。 三、司法豁免权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从国家主权中引伸出来的权利。“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是公认的国际规则,外交代表作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象征,赋予其司法豁免权,不仅是表示对派遣国或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确保其有效地执行职务。 (一)有关的法律。民事上的司法豁免权不同与刑事上的司法豁免权,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我国有关司法豁免权规定的法律有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约》和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2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另外还包括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签定的有关特权与豁免的条约。 (二)民事豁免权的内容。民事司法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民事诉讼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豁免是指不能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起,法院也不应受理。诉讼程序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即使是同意法院受理案件,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豁免是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即使参加诉讼并败诉,法院也不能对其 强制执行 。这三种豁免是相互独立的,放弃哪一种豁免权必须明确表示。 (三)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主体包括: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以及其他依照我国法律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其司法主权独立的表现,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使用我国的语言文字,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发布法律文书。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外国人不通晓我国的语言文字的,可以为其提供翻译人员,以便于其进行诉讼活动。提供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五 委托中国 律师 代理 诉讼原则 外国公民、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 委托律师 代为进行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因为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境内,不能延伸到其他国家。 律师执行代理任务时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而外国律师即不具备我国公民资格,同时更不具备律师资格。另外,外国律师对中国法律一般并不熟知。因此在中国进行诉讼,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境外寄交或托交的 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其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且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履行了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被委托人籍此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有什么?这里通过上面的法律内容可以知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有以上四种,一种是使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原则,这是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在民事的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才可以进行判断审理。

涉外诉讼指什么呢

涉外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居住在国外超过一年的民事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一方或多方为外国公民或是在外国注册的团体或组织,并且案件发生在中国境内,根据属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法律分析

具备下列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即涉外因素,一是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二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三是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涉外管辖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点是

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具体说来,诉讼中的涉外因素主要有:诉讼当事人中有居住在国外或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诉讼的客体是发生于国外的行为,或者有关的诉讼标的物位于国外。这些涉外因素的存在常常使得一个诉讼的某些环节或行为需要在国外进行,如有关诉讼或非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到国外,或者需要在国外获取某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需要到国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多发性,案件的主体类型也多种多样,在民事 诉讼 案件当中还有着涉外民事案件,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其处理的主体以及标准方法与普通类别的民事案件相比有所差异。那么涉外民事诉讼主体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主体是什么?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 管辖 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 管辖权 ; 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一般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综上所述,在涉外民事诉讼主体是什么该问题的解答上相关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主体一般都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另一方面,涉外民事案件的主体必须为我国民事处理范围之内的,符合我国的裁判仲裁要求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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