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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

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河南刑事辩护专家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4-13 11:18:05 浏览13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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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新华社天津8月5日电 8月2日至5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先后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 判。周世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翟岩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 利四年。勾洪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忏悔、服从判决,不上诉。

  4起案件的庭审中,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了被告人,宣读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了证人证 言,出示了书证、电子数据,播放了视听资料。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在周世锋案、胡石根案庭审中,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对证人 进行了交叉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的证据均无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 见。

  在最后陈述时,4名被告人均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对自己的全部指控,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庭审是公正的,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表示深深的忏悔。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世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因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不满,逐渐产生对抗、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1年以来多次在网上网 下发表言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煽动对抗国家政权;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网罗并指使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律师、律师事务 所行政人员,炒作热点案事件、抹黑司法机关、攻击国家司法体制、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被告人胡石根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人员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其颠覆国家政权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 动,伙同河南省刑辩律师在线解答他人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策略、方法和手段;煽动、指使他人炒作热点事件。被告人翟岩民受胡石根影响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思想,2012年以来多次利 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职业访民,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在公共场所非法 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被告人勾洪国受胡石根影响逐渐形成颠覆国家政 权的图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的理论和方法培训;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 等,通过炒作热点案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组织、召集、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共同策划颠覆国家政权, 提出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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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以及境内外媒体记者旁听了4起案件的庭审。庭审中法庭秩序井然。

  据介绍,4起案件均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将案件起诉至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 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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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乐欣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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