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契税优惠政策2020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契税优惠政策2020平顶山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契税新政,什么时候实施?
- 2、2020年契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 3、2020年房产契税减半什么时候开始算
- 4、2020年契税减免截止日是什么?
- 5、2020年新政策买房契税可以减半,交了之后怎么退?2020年什么时候交了才可以申请契税补贴?
- 6、2020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契税新政,什么时候实施?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新媒体,转自:问律
近日,朋友圈等多平台流传
契税法9月1日即将实施,
听说契税税率要涨了?
这是真的吗?
小伙伴们都冷静点!
《 》(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的税率是否真的提高了?《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别着急,我们已帮你整理好了↓↓↓
一、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二、征税范围略有调整
《契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略有调整,最主要的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纳入征税范围。
三、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四、申报缴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五、纳税人权益更有保障
《契税法》还明确了退税情形、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这是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具体变化详情请看下表:
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8月2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第一条具体内容是: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 》(以下简称《契税法》)、《 》(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800000”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000000-800000)×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2020年契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1、个人购买家庭中唯一的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放者、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或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或以上的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个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二套改善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住房是指已经拥有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3、如果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地方购买房子是应当出具书面调查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的结果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并将调查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时没有查询查询结果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条件,实际数量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家庭住房信贷担保,诚信保证不真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根据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没有信用记录到个人信用报告制度。
按照方便和效率的原则,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调查的结果纳税人的家庭住房情况依照本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该处理税收优惠由纳税人提交的应用程序在一个有限的时间。
4、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执行新政策第一条第2项外,本政策契税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地区。
扩展资料:
1、新房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计税依据×二手房税率=二手房税率×房地产估价
2、计量的标准一般有以下几类:90平方米以下是集合标准,90-144平方米之间是标准,144平方米以上是标准。
如果是二套房或三套房这样就不会享受优惠政策,而且第一套房的契税税率一般都在3%~5%的调整范围内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征税。
各区各类房屋均价低于房屋委员会市场指导价的第二套房收费标准为:
(1)买受人第一套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估价价格的1%征收;
(2)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首次契税按估价价格的1.5%征收;
(3)市场指导价以上的面积,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方米,买方不是第一套第二套或两套以上的房产契税:估价价格的3%。
2020年房产契税减半什么时候开始算
预计2021年1月份。2020年的购房契税减半政策是真的,在我国《契税法》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2020年的购房契税根据地区的不同,时间也有所不同,预计2021年1月份可以完成大部分的契税减半政策,请耐心等待,到时见会在收到银行的提示信息。
2020年契税减免截止日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是自2019年3月2日开始实行的,对于其截止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部分城市有单独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其是有截止时间的。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契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20大学生购房契税补贴
2020年新政策买房契税可以减半,交了之后怎么退?2020年什么时候交了才可以申请契税补贴?
2020年契税法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没有减半政策。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的税率,契税由人民政府提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并报常务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单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所有权转让,确定差别税率。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契税: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和军事设施的土地和住房的所有权;
(二)非经营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用地和房屋所有权的;
(三)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
(六)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的减免税契税的住房需求担保,企业重组和灾后重建等,并报告此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买房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件头等大事,毕竟买套房子需要花费自己及家人大半辈子的积蓄,但在买房的时候。除了支付购房款,还需支付税费,如契税,下面我就跟大家说说2020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是什么以及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2020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如果购房者是首次购房,且所购房屋的面积未超过九十平方米,购房时只需支付百分之一的契税。为了确定所购房屋是否为首套房,建议大家在购房前,带上本人户口本到当地房屋交易中心进行查询。
二、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后,已将贷款全部还完,再次申请贷款购房,该房屋算首套房。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房。然后将该房屋出售,由于购房者名下没有房产,虽然在银行中可以查询购房者的贷款记录,但再次申请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2、购房者在买房时,一次性支付全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认定为首套房。通过全款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后,将其出售给他人,且在房屋登记系统中无法查到该房产,购房者再次申请贷款买房,也算作首套房。
3、购房者申请贷款购买过两套房子,全部还清并将其卖出,并可以提供两套房屋的出售证明。再次使用贷款买房算作首套房。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购买过一套房子,且没有贷款记录,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但有贷款记录,婚后双方共同贷款买房,也算作首套房。
总结:2020首套房契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总之,首套房贷款享受的优惠政策更多,因此大家在购房前,可以先向相关人员进行咨询,看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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