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站: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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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与中国企业合作的现状和方向
中国和希腊之间维持着非常友好的双边关系河南王燕律师,这为中国在欧洲及其邻近地区拓展影响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战略投资地点。作为欧盟和欧元区的一员河南王燕律师,希腊为中国搭建了一条直通欧洲和黑海地区的走廊。同时,中国也能为希腊提供金融资源、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在运输业、物流产业、能源业、供应链以及航运等行业,希腊都能为中国提供巨大的投资空间。
自2008 年,当中国国企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获得II 号码头30 年的运营权限(之后延长至35 年),以及获得在希腊最重要的国家港口(比雷埃夫斯港)建造III 号码头的许可后,中国在希腊通讯行业、能源、旅游业和科技等多个产业的投资利益大幅增长。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已参与了各种大型(如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投资项目)和小型项目的融资。
在2016 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通过HRADF(希腊共和国资产发展基金)购买了比雷埃夫斯港务局67% 的股份。比雷埃夫斯港是欧洲甚至世界上最大的港口之一,该港务局对比雷埃夫斯港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维护、改进和开发拥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份股权认购协议总体价值约为15 亿欧元,其中包含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应在今后10 年继续投资3.5 亿欧元的强制条款。正如中国大使在希腊关于“一带一路”项目特别研讨会上的发言一样,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比雷埃夫斯项目是一个“龙头”项目,是在希腊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项目,也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五个核心内容(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最好贯彻。
作为希腊电力供应商的公共电力公司(PPC)和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MEC)在2016 年9 月签署谅解备忘录后,于近期宣布将进一步拓展二者间的合作,双方计划在希腊北部投资7.5亿欧元建立煤电厂。双方以此为契机,通过热能、水力发电、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共同开发希腊能源市场并升级PPC 的现有设备。
当下,中国和欧盟的关系不断地拉近(中国欧盟2020 战略议程作为双方共同签署的最高级别文件指引着中国与欧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希腊也希望成为加强中国和欧洲同盟的重要助力。
02
市场准入制度
1. 投资监管部门
希腊的投资政策主要是由经济发展部制定的。
希腊企业网的设立初衷是成为面向外国投资者的联系中心。作为希腊政府的官方代理机构,希腊企业网由希腊经济发展部监管,旨在促进对希腊的投资以及引导有意在希腊经商的投资者。
但是,不同的投资领域可能会有其他具有投资监管职能或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地方当局、政府代理机构或独立监管机构的介入。例如,能源领域的投资由能源部和独立能源监管机构监管及许可河南王燕律师;类似的,如果投资者的规模及性质、涉及的市场属于希腊竞争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则需取得希腊竞争委员会的许可。
希腊私有化项目旨在为希腊吸引基础设施、能源和房地产方面的投资。希腊资产发展基金(HRADF)是在该私有化项目下为吸引投资而设立的,该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希腊发展及资产出售所得收益的最大化”。希腊资产发展基金(HRADF)负责资产处分的招投标活动发起及筛选、决定优先
的投资者。
2. 投资行业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者可能需要面对不同的法律法规。
自2010 年起,由于财政预算减少,希腊政府不得不多次采取财政紧缩措施,却也因此加剧了市场的衰退。希腊政府为复苏经济,推行新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吸引对希腊的投资,进而反制不利的经济及社会环境。
修订后现行有效的“加快及透明实施战略投资的规定”(3894/2010)或“快速通道法”为实施大型的公共项目或私有项目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则、程序及管理架构,旨在扫清诸如官僚主义、立法错综复杂、缺乏透明度等关键障碍。
“为战略及民间投资创造友好发展环境的规定”(4146/2013)是对“快速通道法”的进一步强调和补充,它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并试图为战略投资建立一个“一站式审批(大厅)”。
3. 投资方式
通常,投资者向希腊投资的方式会受到限制。投资者可选择直接投资(如股权参与或资产收购)或通过购买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进行间接投资。
4. 市场准入标准及审查
希腊作为欧盟成员国,是欧盟统一市场(有时也被称为欧盟内部市场)的一部分。欧盟统一市场是一个欧盟内部人员、货物、服务及货币可以如同在一国国内自由流通的市场。非欧盟成员国国民原则上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除非出于国家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考虑而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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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与保护
1. 政策优惠框架
中国与希腊(以下简称“缔约方”)达成的《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协定》)于1993 年12 月21 日生效,构成双方投资鼓励与互惠保护的基础。《协定》规定了如下条款:
首先,双方均鼓励另一方在其境内投资,且予以公平平等对待,并提供全面的保护与保障。除另有规定外,双方同意一方需为另一方的投资及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其为第三国家提供的平等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协定》还规定,除《协定》明文规定的情形,一方不得在其领土内对另一方的投资进行征收、国有化或采取等同于征收或国有化的任何措施。关于投资和收益的回收,《协定》规定,一方可根据另一方关于外汇管制的法律和条例自由转移其投资及收益。此外,《协定》还规定了关于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遭受损失的损害赔偿及争议解决的条款。
2. 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支持
关于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投资计划的支持,希腊受欧盟法律的约束,但其中某些类别不适用竞争法的一般规则。首先,《通用集体豁免条例》(第800/2008 号欧盟委员会条例)对包括研究、发展及创新、对可再生能源推广的投资以及在特定地区投资在内的共26 个类别免除了国家补助事先通知及欧盟委员会批准的要求。然而,有几个特定的法规将豁免范围缩小到特定区域,例如汽车、邮政服务、保险、电信、运输、农业。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在满足每种情形的规定标准时,上述各规定方可适用。
作为欧盟法律的补充,希腊的发展政策特别鼓励以下部门的投资:旅游、能源、信息通信技术、生命科学、食品农业和物流。此外,最新的第4399/2016 号《发展法》明确指出,该法旨在支持发展潜力较低的地区以及消除区域不平等。为实现此目的,《发展法》引入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7 条第3 款中的“可资助地区”的概念,其规定:应考虑将以下情形视为与内部市场的要求保持一致:(a)为促进生活水平异常低下或严重失业地区以及第349 条规定区域的经济发展,视其结构、经济和社会状
况,提供援助;(b)为促进执行有关欧洲共同利益的重要项目或救济某一成员国经济的严重动荡而提供援助;(c)为促进特定经济活动或经济领域的发展而提供援助,但这种援助对贸易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应控制在不与共同利益相抵触的程度内;(d)为促进文化和遗产保护而提供援助,但这种援助对贸易条件和共同体内竞争关系的影响应控制在不与共同利益相抵触的程度内;(e)理事会依据委员会的建议所作出的决定中列明的其他类别的补贴。《发展法》还规定了特殊补贴,适用于创新型和独立型的中小企业(即SME)、对信息通信技术或农业进行投资的企业,以及将在“特殊区域”实行投资计划。前述“特殊区域”是指山区,边境地区,岛屿地区和人口下降地区。该特殊补贴同样适用对于难民和移民流入特别多的地区。
3. 特殊经济区域
希腊没有划定特殊经济区域。
4. 投资保护
关于保护外来资本的第2687/1953 号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对特定的资本的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例如以外国货币、机器及材料、专利、专有技术、或商业及工业商标等形式从境外引入的可用于生产性投资的资本。根据该法第2 条之规定,生产性投资具有“旨在增加全国生产力或以其他形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含义。《外国投资法》的效力受希腊宪法第107 条保护。
为使外国投资受到《外国投资法》的更多保护,有意向的投资者必须向国家经济部提出申请,经济部以总统令或部长决定的形式作出批准。该批准令允许将外来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获得担保、特权、激励,以及与货币、税收及行政相关的优惠,同时也设定了落实与实施该投资的条件以及国家赔偿责任。最后,该批准令规定,投资者与希腊政府之间产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该仲裁裁决在希腊一经作出即可立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外国投资法》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例如:①在不超过10 年的期限内,对其净利润适用固定税率,该税率仅在一般所得税降低时才可被调整;②在不超过10 年的期限内,对因进口机器、设备、零件和工具而产生的关税或其他费用适用更低的费率或完全免除;③在不超过10 年的期限内,对市政府、其他地方政府及港务机关征缴的各项税负或费用适用更低的费率或完全免除;④对属于为希腊政府或其他第三方之利益而征缴的各类费用或因设立抵押或质押所需缴纳的印花税适用更低
的费率或完全免除。该等设立抵押或质押的目的应当是为引入资本所需,或为确保信贷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保证,或为促成与之相关合同文件的签署;⑤回溯征税被严令禁止。此外,与投资相关的资产,将免予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征收,但在战争期间,可对该等资产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根据批准令有关条款,对外国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等雇员支付报酬时可用外币支付,且这些报酬可以汇往国外。
批准令不可撤回,是希腊政府对投资者不可逆转的承诺。自获得批准令之日起,投资者将受到《外国投资法》的保护(稳定条款)。只有经投资者同意,批准令才可修改或补充。根据稳定条款,任何不利于投资者的立法将不会对已获得保护的投资产生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希腊对其立法权的自河南王燕律师我约束。
了解更多希腊基本法律制度及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欢迎查阅北京大学出版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
姜俊禄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领域的主要合伙人,为诸多世界500 强企业在中国的运营活动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姜俊禄律师曾受聘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他同时还担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荣誉会长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他自2009 年至2015 年以来,连续7年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第一等级律师。
王燕律师,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十多年,是留英硕士、全国律师协会首期涉外领军人才项目成员、英国著名法律评价组织Legal 500 推荐律师,曾多年获评香港律师协会认可的中国境内律师。专注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贸易与投资、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
作者介绍
Panayotis Bernitsas律师,在交易、咨询、诉讼类等广泛的商事领域有着超过35 年的执业经验。他的业绩包括主导希腊许多大型并购,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案件,高风险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和国际仲裁。他还领导律所的资深律师修改立法使得国有企业可以在雅典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所在律所介绍:M&P Bernitsas 律师事务所,是希腊境内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在商业法律领域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有超过50 名执业律师。M&P Bernitsas 已经在主流的国际奖项中获得了充分认可,在IFLR 1000 世界领先的金融律师事务所2017 排行榜、在钱伯斯全球世界领先的商业律师2016 指南、钱伯斯欧洲领先商业律师2016 和法律500 强EMEA 2016 指南中均位列前茅。
Christina Faitakis 律师,自2000 年以来担任K&P 的合伙人。她专注于银行业务、公司金融项目融资,领导K&P的项目融资与能源团队,参与了希腊一些最重要的项目融资交易,包括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资助建设的比雷埃夫斯港口2 号和3 号码头,同时在各种场合为中国投资者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她经常被国际法律名录列为银行和金融法领域的顶级律师。
所在律所介绍:Karatzas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活跃于民法、公司法、商法与金融法领域,拥有众多国内外客户。Karatzas & Partners 和其律师经常被钱伯斯全球指南,法律500 强以及IFLR1000 等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希腊第一等级律所和顶级律师。Karatzas & Partners 分别在2004 年、2006 年至2009 年、2011 年至2013 年、2015 及2016 年获得了《国际金融法律评论》颁发的希腊最佳律所奖,在2011 年至2016 年获得了《国际金融法律评论》颁发的欧洲妇女商业法领域希腊最佳律所奖,同时获得了钱伯斯欧洲2011 与2015 年度希腊最佳律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