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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风险(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7 03:40:05 浏览3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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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信用证风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哪些问题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 " ,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 CFR/CIF 合同。

信用证LC的弊端有哪些?有没有详细的讲解呢?

信用证LC即:银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要求及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这种承诺是有条件的,要求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单证必须相符。当买卖双方首次接触,不了解对方商业信誉,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商人做生意,无法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国家风险时,常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那么信用证LC的弊端有哪些?

一、容易出现文件差错

信用证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尤其有时银行,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时就能过关结汇。

二、费用较高,手续麻烦

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较高,审单等环节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成本。

三、信用证的可靠性

信用证LC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字只处理单据特点,存在假单。同时如果信用证LC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

即期信用证是什么?有风险吗?

;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另外信用证上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有风险吗?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将1/3、2/3或全套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后,外商即可凭此正本提单背书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处提走货物,待出口产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单据极度挑剔,用种种借口苛求一些不符点而拒付货款,使国内出口商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

即期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只要不接受,风险就不会产生。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实,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开证申请人开出这科的信用证,除存心诈骗者外,从商业环节来说,主要是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二是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三是在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仙到达台湾,而开 127;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输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径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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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公国内信用证会涉及哪些风险

1、国内商品市场风险;

2、卖方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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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预开通知书有风险吗

有风险。

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撤销、转让等环节都存在风险。

信用证风险很大。银行只在单据相符提示下才兑付。

关于信用证风险和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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