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河南省内乡县知识产权律师的提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a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03-0.1%、b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30-1.20%,而涉案标准规定a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10%”、b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40-1.2%。其中,两者的a元素非重合部分为0-0.03%,即涉案标准中a元素的重量范围大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a元素的重量范围。
在此情况下,根据现有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涉案标准的实施者是否可以绕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a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03-0.1%,而在非重合部分0-0.03%之中实施涉案标准,从而导致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呢河南省内乡县知识产权律师?
上述问题蕴含河南省内乡县知识产权律师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认定方法为“标准落入专利”。具体而言,如果标准完全落入专利,则实施标准一定构成侵权;如果标准未完全落入专利,则实施标准就有可能绕开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下文将简略分析“标准落入专利”与“专利落入标准”的利弊,并对包含多个技术方案的特殊标准必要专利提出一种认定途径。
“标准落入专利”的认定方法容易导致专利权滥用,不利于市场发展
对于涉案专利,专利权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授权之后,借助起草标准的机会,将自己的专利写入标准中,并将标准中的a元素的重量范围从0.03-0.1%扩大为0-0.1%。在此情况下,另做一个可能的假设,专利权人同日申请并获得授权另一份专利,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样,唯一不同是a元素的重量范围为0-0.03%。
如果采用“标准落入专利”的认定方法,涉案专利与上述假设专利均不被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那么,专利权人也不存在法定义务进行标准必要专利声明。在此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下的包括FRAND制度的所有制度均失效。特别地,在FRAND制度失效的情况下,“专利劫持”将兴风作浪,从而导致包括知晓和不知晓专利的任何人实施所涉标准均构成专利侵权,也将面临高昂的许可费。实质上,“标准落入专利”的认定方法给与了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合法”外衣,导致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标准落入专利”的认定方法存在诸多弊端,与专利法上“公开换保护”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不应是“标准落入专利”。
司法实践采用“专利落入标准”的认定方法,因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上落入标准而应构成标准必要专利
南京市中院于2019年作出(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判决,其中,该判决明确提出了以下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
该认定方法核心在于认定是否“专利落入标准”。具体地,该判决对7个专利与标准的比对过程中,均以专利的技术特征为起点,去寻找标准中是否有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内容,从而判断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标准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如果存在对应关系,则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如果不存在对应关系,则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此外,北京高院于2018年作出(2017)京民终454号判决,其中,该判决也明确提出“专利落入标准”的认定方法,如下: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不是“标准落入专利”,而是“专利落入标准”。
于是,在其河南省内乡县知识产权律师他技术特征均相同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a元素的重量范围完全落入涉案标准规定的a元素的重量范围之中,同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b元素的重量范围0.30-1.20绝大部分落入涉案标准规定的b元素的重量范围0.40-1.2之中,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整体上绝大部分落入同一标准中而构成标准必要专利。
包含多个技术方案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一种认定途径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理论,因而每一套理论都有其例外规则,而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方法也同样如此。犹如,在“专利落入标准”的理论框架下,b元素的重量范围0.3-0.4%未落入标准,这影响涉案专利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吗?
笔者认为,b元素的重量范围0.3-0.4%未落入标准,并不影响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理由有三: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保护的是与涉案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专利(权利要求)文本全文。在一般专利中,由于单一性的要求,常常只有一个技术方案。当专利的这一个技术方案落入标准中时,该专利必然构成标准必要专利。换言之,一般标准必要专利往往仅涉及一个技术方案。然而,对于专利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时,由于涉案侵权产品仅映射一个技术方案,因此只需用与涉案侵权产品相映射的技术方案与标准比对,而不是将专利(权利要求)文本全文与标准比对。特别地,将专利中与涉案侵权产品不相关的技术方案与标准比对是没有任何司法价值的。
第二,在数值范围型的专利中,数值范围构成的技术方案可以理解为多个点值构成的并列技术方案集合。于是,除非有证据证明b元素的重量范围0.4-1.2%内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集合在工业生产上无法实现而只有在0.3-0.4%的重量范围内才能实现,否则,b元素的重量范围0.4-1.2%内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集合完全可以被解释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潜在范围。
第三,相对于0.3-1.2%的范围,0.3-0.4%的范围占比较小,不能因狭小范围未落入标准而否定该专利在标准中的价值。
因此,在例外规则下,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范围应调整为:
如上,在专利由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构成的情况下,通过对专利解析后又重构标准必要专利的方法,专利被分解为标准必要部分与非标准必要部分,其中标准必要部分进一步重构为标准必要专利,其适用于包括FRAND制度在内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制度;而标准必要部分和非标准必要部分也均适用于普通专利法规制。因此,在专利由多个并列技术方案构成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链接了专利和标准之间的共有技术方案,重新形成了一个针对某一技术领域或商品领域的工业生产技术方案集合。于是,在上述“某一技术领域或商品领域”内,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时则无法绕开这一新重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这满足了标准必要专利的通常含义,也在法律上提供了通过专利法和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制度有效地共同规制和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新路径。
律师简介
梅林波
梅林波律师擅长机械、材料、电子电路等领域的专利相关业务,包括申请、复审、无效、侵权案件的司法及行政处理,并代理过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
梅林波律师曾为矢崎、五十铃、小糸、大日本印刷、JSR株式会社、HOYA株式会社、国誉株式会社、田辺三菱製薬、尼普洛株式会社、北京志恒达、宁波亿德医疗器械、东北财经大学、苏州图达通、河北华伦等国内外著名企业提供过高品质的专利服务。
李德利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与调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知识产权一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利代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曾担任某省级电视台法律风险合规部主任。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